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设社区老年护理院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开发区港区、新区管委会,科教新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台、中心、行、公司,各市属企业,部省驻太单位,健雄学院:
经市领导同意,现将《关于建设社区老年护理院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六月二日
关于建设社区老年护理院的实施意见
为适应我市人口老龄化快速增长的形势,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解决患病老人的治疗、康复等实际问题,2010年,我市将建设社区老年护理院确定为政府实事工程。
社区老年护理院是主要针对身患疾病而又缺人照顾的老年人而设立的,为老年人提供疾病预防、治疗、护理和临终关怀等服务,具有一定福利性和公益性的非营利机构。社区老年护理院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养老机构,又与普通医疗机构有所区别,它既可以为老年人提供日常的养生保健、康复治疗、生活护理、健身娱乐等养老服务,还可随时提供医疗救助和临终关怀服务。
为完成政府实事工程确定的建设目标,现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5〕1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社区老年护理院应确保最困难、最需要帮助的老年人首先得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社区老年护理院以公办机构主办为主,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支撑,以政策扶持为导向,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合力,完善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机制。
(三)注重基础建设与功能提升、数量增长与质量提高的有机结合,完善政府宏观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和机构自我发展,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四)建设社区老年护理院应充分利用现有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会福利院的基本设施、人员等有利条件。
二、工作目标
以城乡一体化服务为标准,按照政府实事工程建设社区老年护理院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在公办机构先行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2010年,在市第三人民医院、市福利中心及港区、沙溪、浏河医院先行试点,确保完成200个老年护理床位建设任务。争取到2012年年底前完成600个老年护理床位建设任务。
三、扶持政策
(一)社区老年护理院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具有本市户籍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市“再就业”优惠政策、实行免费培训。专业培训工作由市职业培训机构负责。培训后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后颁发《养老护理职业资格证书》。
(二)社区老年护理院吸纳持有我市《再就业优惠证》、《就业援助证》和《养老护理职业资格证书》的失业人员、失地农民等就业困难群体从事养老服务职业的,可申请享受社会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
社会公益性岗位指标按《苏州护理院医疗护理质量考核标准(试行)》文件中第2条第2款中的每床应配备0.4名护理员的标准设置。
(三)对社会力量兴办的老年护理院,申请医疗保险定点的,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给予优先考虑。
(四)根据《苏州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意见》规定,经批准建立的老年护理院可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五)对建立社区老年护理院实行资金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1.对经批准建立的老年护理院,根据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的不同类型和相关设置要求,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每只床位3000、4000、5000元的标准分3年给予资助;
2.对入住3个月以上的本地户籍老人,按自理、半护理、全护理3种类型,分别给予每月50、80、100元的床位补贴;
3.对符合规定配备相关设施的老年护理院给予每个床位一次性开办补贴4000元;
4.对取得ISO质量体系认证的老年护理院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补贴。
(六)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对每个社区老年护理院按平均每天100元/床的标准予以控制,每月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结付90%~95%,其余部分待年终考核后给予结算。
四、审批程序
申请举办社区老年护理院的医疗、养老机构应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填报《太仓市社区老年护理院申办申请书》,向市卫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办申请。
民政和卫生部门按照建设部、民政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12-99)、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苏州市卫生局《苏州市护理机构建设标准(试行)》和《苏州护理院医疗护理质量考核标准(试行)》规定进行审核,在建筑设计、消防安全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和卫生部门对床位设置、服务设施以及服务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老年护理机构将向社会公示并发放相关证照。
老年护理机构凭批准后的“申办申请书”向民政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如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在符合同等情况下给予优先审批。
五、管理制度
(一)定期检查制度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民政部门对建立的社区老年护理院在收治对象、分级护理和相关制度的执行、用工管理、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日常检查和监管。
(二)考核制度
1.依据《关于印发〈太仓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管理办法〉的通知》(太劳社医〔2009〕3号)、《关于改进对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太劳社医〔2009〕8号)、《关于下发〈苏州市护理院收治对象规范(试行)〉等四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相关文件对社区老年护理院进行考核。
2.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对不执行整改或整改以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将停止享受各种扶持政策,取消社区老年护理院资格,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对盗用社区老年护理院名义骗取各种扶持政策的,有关部门有权中止并追回相应的减免资金和资助经费;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六、其他事项
(一)社区老年护理院入住对象:本市户籍、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年龄大于60周岁(含60周岁)并符合以下条件的:1.生活上无法全自理者;2.中风病人的康复治疗;3.各类肿瘤病人放化疗后的调理;4.老年痴呆患者;5.大手术后严重创伤康复期;6.临终关怀;7.其他疾病。
不可入住服务对象按《苏州护理院收治对象规范(试行)》中第2项“不可收治的对象”规定执行。
(二)收费标准(自费部分):生活护理费(自理级、半护理级、全护理级)、伙食费、杂费等费用按市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
(三)本意见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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