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根据党的十八大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和《太仓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太政发〔2011〕112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15年,基本形成“9064”养老服务格局,即全市老年人口中,90%的老年人享受以家庭为基础的居家养老;6%的老年人享受以社区为依托的居家养老;4%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养老机构建设。到2015年,全市养老机构床位由“十一五”末的2471张,增加到5160张,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达40张,其中介护床位占总床位数30%以上。
(二)加快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到2015年,全市各类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达到省评估标准A级以上,50%以上达到AA级标准,10%以上达到AAA级标准。各镇(区)和具有一定规模的居民住宅小区全部建有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鼓励有条件的村、社区建办小型托老所和农村老年人关爱之家。城乡社区助餐点建设达30%以上。
(三)加强养老信息化建设。开发建设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基本实现全市80周岁以上独居、空巢家庭老年人居家呼叫系统和应急救援网络全覆盖。建立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居家养老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准确、便捷、高效的养老服务。
(四)加快服务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利用5年时间,全市免费培训450名以上初级、中级、高级养老护理人员。养老机构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90%以上,并设立特岗补贴。
三、政策措施
(一)制定老年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根据上级要求和太仓实际,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全市老年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并由市政府颁布实施。规划部门在规划编制与规划管理中予以落实。
(二)扶持发展民办养老机构。新建的民办养老机构,介助、介护床位每张给予15000元的建设经费补贴,生活自理床位每张给予5000元的建设经费补贴;利用现有房屋改(扩)建(租用房)新增自理、介助和介护床位继续按每张2500元、4000元、5000元给予建设经费补贴。以上建设补贴分两年各按50%的比例拨付,自养老机构开办运营当年给付。加大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助力度,自理、介助、介护床位月运营补贴从每张50元、80元、100元提高到80元、120元、200元,运营补贴按入住6个月以上本地户籍老人数计算。以上补贴经费由市级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各承担50%。
(三)健全医疗服务政策。经市卫生部门批准成立的护理院和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凡符合条件的,人社部门及时给予医保定点政策。建立家庭责任医师制度,完善社区医生上门服务制度,老年人健康档案建档率95%以上。
(四)增加居家养老设施及运行补贴。
1.加快建设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凡新建、扩建达到太仓市老年人日间照料相关标准的,按其建造面积,市级财政按100平米、200平米、300平米标准分别给予不高于10万、30万、40万的建设补贴,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以此类推,上不封顶。凡利用现有房间改建,达到太仓市老年人日间照料相关标准的,按其改建面积,市级财政按100平米、200平米、300平米标准分别给予不高于5万、10万、15万的建设补贴,以此类推,上不封顶。城市小型托老所、农村老年人关爱之家参照民办养老机构补贴办法给予补贴。
每年对经市、镇两级民政部门备案登记的居家养老服务社会组织,根据服务老人数及考核结果,给予10万元以内运行经费补贴(原则上各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运行经费补贴不超过一家)。运行经费补贴由市镇两级财政各承担50%。
2.加快建设老年人助餐点。凡新建具有固定场所,并配备冰箱、灶具、清洗消毒设备、就餐桌椅器皿等必要设施的老年助餐点,一次性给予2万元以内的建设经费补贴。运行补贴按照现行方法执行。补贴经费由市镇两级财政各承担50%。
3.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凡符合有关要求的,可同等享受以上扶持政策。
(五)扩大养老援助对象及提高养老援助标准。将年满60周岁、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五保供养标准2倍以内的无子女老人或子女重度残疾的困难老人纳入政府养老援助服务对象。其他援助对象按原规定执行。对纳入政府养老援助服务的介助、介护老人,养老援助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给予450元、600元调整为500元、700元。
(六)加强专业队伍建设。
1.积极引入社会工作者开展为老服务,养老服务组织中具有社工专业资格的从业人员,按社区工作者奖励办法给予相应的奖励。
2.凡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一线服务人员,在同一为老年服务机构工作1年以上,根据职业资格的初级、中级、高级,每月分别给予80元、100元、120元特岗补贴;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月特岗补贴分别增加80元、100元、120元,工作年限在10年以内,最高补贴分别不超过400元、500元、600元;11年以上,月补贴分别为600元、750元、900元。凭用人单位与从事养老服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进行补贴。特岗补贴由市、镇两级财政按各50%比例承担。
3.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人员,给予每人200元、500元、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不与社保部门发放的奖励金重复),奖励经费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列支。
(七)鼓励提升养老服务水平。对取得ISO质量体系认证的各类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市福彩公益金承担。
(八)保障老龄事业经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龄事业发展需要,加大对老龄事业的资金投入。“十二五”期间,市财政按上年度60周岁以上的户籍老年人数,按每人每年不低于250元的标准安排养老服务事业经费(不含政府对“三无”、“五保”老人的保障经费和市级重大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各镇(区)按此标准参照执行。
(九)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1.加快市、镇(区)、村(社区)老年活动场所建设,完善服务功能,丰富活动内容。
2.加快各类老年学校和办学点建设,到“十二五”期末,80%以上的镇(区)老年大学达到苏州市街道(镇)现代化老年大学办学标准,全市老年人参加各级各类老年教育的人数达到老年人总数的25%。
(十)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认真落实老年服务机构税收减免政策,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免征营业税,符合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老年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数字电视使用按居民收费标准执行,环卫部门免收卫生费。对新建的老年服务设施,免收市政基础设施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一)完善土地供应政策。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地;社会力量投资新建的养老机构用地,采取有偿方式供地。利用闲置房屋开办养老机构,必须保证房屋使用安全。经市民政、卫生部门同意筹建的养老机构、护理院,消防部门应加大主动服务力度。
四、其他事项
(一)原有关养老服务发展的政策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本意见在实施过程中涉及的相关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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