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大老牌网赌平台城区居民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的公告
《十大老牌网赌平台城区居民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是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苏府规定[2010]18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规定的有关要求,现将该《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各界人士如对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5月16日前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地址:市行政中心1号楼3楼,邮编:215400;传真:53542008;电子信箱:jstcfzb@163.com)。
附:《十大老牌网赌平台城区居民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十大老牌网赌平台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十大老牌网赌平台城区居民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苏府规定[2010]18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区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配租、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筹集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制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供应给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有条件配租、有限期承租和有偿居住。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行政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是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房源筹集、资格审查、配租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涉及城区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供应对象和优惠政策
第五条城区居民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1.政府及政府机构新建、改建、收购、收回的住房;
2.退出或闲置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3.住建部门闲置的直管公房;
4.其他形式筹集的住房。
第六条城区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城区居民中符合现行住房保障条件的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七条城区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建设、筹集、租赁管理等,参照执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章套型面积、租金标准和租金减免
第八条城区居民公共租赁住房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
第九条城区居民公共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计算。按不同家庭的住房保障人数设定人口段,向各人口段配租的住房套型面积,一般不低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十条城区居民公共租赁住房基本租金实行"参照市场价格、体现保障功能"的原则。政府提供的城区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租金为住房市场同类地区、同类住房平均租金价格的70%左右,按成套、非成套等因素分别确定。
具体租金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住房市场平均租金价格确定,并适时调整、公布。
第十一条城区居民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金减免政策。对低收入家庭承租的,按市场平均租金50%比例实行减免。
第四章申请、审核和配租
第十二条申请承租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户为单位。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婚子女(35周岁以下)应当作为家庭成员同时申请。
第十三条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区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1人取得城区居民户口5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人均收入以政府当年公布的住房保障收入线为准;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人员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和房改房(含购房补贴)。
(四)政府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及其家庭人员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不再享受住房保障的租赁补贴政策。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需要调整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四条申请承租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镇(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十大老牌网赌平台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三)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四)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五)婚姻状况证明;
(六)担保证明材料;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户籍所在地的镇(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的经济收入、人口、住房状况等进行全面核查,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社区内公示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户籍所在地镇(区)人民政府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审核汇总后移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十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通过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的社区、街道,采用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其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收入状况进行走访核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有关情况。人口户籍情况由市公安局审核认定;经济收入情况由市民政局审核认定(表样由市民政局提供);住房情况由市住建局审核认定。审核期限为3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十大老牌网赌平台日报》和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
第十八条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视为符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予以登记,进入配租程序。
第十九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根据房源情况、各类申请家庭的数量等,及时制定并公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
第二十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按已经核定的家庭成员保障数,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配租相应人口段的城区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一条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配租制度。向已登记的申请家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规定的轮候方式公开进行,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租赁管理
第二十二条申请家庭办理配租入住手续时,应当与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十大老牌网赌平台城区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申请家庭不接受配租的房源、不签订租赁合同、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作弃权处理。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二年内不再受理弃权申请家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城区居民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简洁、实用、经济、环保的原则进行简单装修,并按有关规定配置家用基本生活设施。
第二十五条承租城区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内部结构。
第二十六条承租人因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归房屋产权人所有,退房时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承租的城区居民公共租赁住房。因不当行为造成房屋和家用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因过失造成责任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承租人应当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承租人可提取本人和共同租住人的住房公积金缴纳租金。具体规定由公积金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政府提供的城区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纳入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第三十条承租人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转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或住房管理规定的,出租人有权按照租赁约定或规定,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第三十一条城区居民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度复审制度。住建部门负责组织住房情况的年度复审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收入情况的年度复审工作。经复审不再符合租赁条件的,应当退出已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对通过自购、继承、受赠、享受其他住房保障等形式,使自有住房面积达到或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必须无条件退出已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对仅因经济收入原因不再符合租赁条件且退房确有困难的,经申请核准,可按调整租金标准的方式继续承租,续租时间不超过两年。对家庭经济收入高于低收入但低于中等偏低收入线的,取消减免资格,实行基本租金。对家庭经济收入高于中等偏低收入线的,租金以基准租金为基准每年上调10%(第一年实行基本租金)。
第三十二条城区居民公共租赁住房列入拆迁范围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家庭,另行配租城区居民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三条城区居民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为承租人提供物业管理。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费应当由承租人负担。
第三十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落实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修缮维护、设施设备维修更新等工作,相关经费在市财政住房保障专户中列支。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申请人隐瞒身份、住房和收入状况,以虚假证件或证明材料申请配租城区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机构对其2年内不予配租。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城区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机构责令其退房,5年内不予配租。
第三十七条承租人将所承租的城区居民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改变用途的,或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居住的,或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或合同期满不符合续租条件的,出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回其承租的城区居民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关责任。
承租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有关规定的,由出租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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