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2026年2月1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规定,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相关不合格食品,涉及太仓市8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螺丝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太仓市浮桥镇家东蔬菜摊的螺丝椒,呋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太仓市浮桥镇家东蔬菜摊共购进该批螺丝椒16公斤,销售16公斤,货值192元。螺丝椒全部售出未能实际召回,不合格原因为供货商提供货物的问题。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4元和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太仓市浮桥镇时思志红蔬菜摊的芹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太仓市浮桥镇时思志红蔬菜摊共购进该批芹菜6.9公斤,销售6.9公斤,货值55.2元。芹菜全部售出未能实际召回,不合格原因为供货商提供货物的问题。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三、砀山梨、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太仓市双凤镇新湖宁润超市经营的砀山梨,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太仓市双凤镇新湖宁润超市经营的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太仓市双凤镇新湖宁润超市共购进该批砀山梨75公斤,销售75公斤,货值435元。砀山梨全部售出未能实际召回,不合格原因为上游供货商把关不严所致;太仓市双凤镇新湖宁润超市共购进该批龙眼33公斤,销售33公斤,货值1042.8元龙眼全部售出未能实际召回,不合格原因为上游供货商把关不严所致。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四、线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太仓市高新区品一鲜生鲜店(个体工商户)的线椒,呋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太仓市高新区品一鲜生鲜店(个体工商户)共购进该批线椒12.5公斤,销售12.5公斤,货值188.2元。线椒全部售出未能实际召回,不合格原因为种植环节违规使用农药导致。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2元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五、赣南脐橙
(一)抽检基本情况。太仓市城厢镇可购水果商行的赣南脐橙,苯醚甲环唑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太仓市城厢镇可购水果商行共购进该批赣南脐橙18.72公斤,销售18.72公斤,货值261.3元。赣南脐橙全部售出未能实际召回,不合格原因为种植环节问题。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六、赣南橙
(一)抽检基本情况。太仓市城厢镇鑫农果品水果商行的赣南橙,联苯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太仓市城厢镇鑫农果品水果商行共购进该批赣南橙110公斤,销售110公斤,货值1276元。赣南橙全部售出未能实际召回,不合格原因为种植环节农药使用不当导致。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七、桔子
(一)抽检基本信息。太仓市城厢镇呱瓜水果经营部的桔子,联苯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太仓市城厢镇呱瓜水果经营部共购进该批桔子18.15公斤,销售18.15公斤,货值319.44元。桔子全部售出未能实际召回,不合格原因为种植环节农药使用不当导致。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八、橙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太仓市城厢镇宋家宁水果店的橙子,联苯菊酯和苯醚甲环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太仓市城厢镇宋家宁水果店共购进该批橙子18.14公斤,销售18.14公斤,货值181.4元。橙子全部售出未能实际召回,不合格原因为上游供货商把关不严所致。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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