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开发区港区、新区管委会,科教新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健雄学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精神,全面促进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现根据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两个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我市有2.9万多残疾人,涉及到8万多家庭人口。残疾人是一个人数众多,特性突出,特别困难的社会群体,是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重点人群。推进“两个体系”建设是帮助残疾人改善基本生活条件、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实现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根本举措。全市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普惠政策和特惠政策相结合的原则,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全市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并予以优先发展,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全面启动太仓残疾人幸福工程,到2012年,达到残疾人社会保障更加健全,残疾人教育培训更加有力,残疾人就业创业更加广泛,残疾人康复服务更加普及,残疾人托养服务更加深入,残疾人权益保护更加充分,残疾人文化生活更加丰富,扶残助残社会环境更加优良,实现我市残疾人事业在全省率先发展,创全国一流水平。
二、全面启动残疾人幸福工程,加快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
(一)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1.生活保障与救助
(1)对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按低保标准120%全额、低保家庭中的其他残疾人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按低保标准120%差额发放低保金;对低保、低保边缘以外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按低保标准全额发放生活救助金,对有固定收入且低于低保标准的重度残疾人按低保标准实行差额发放生活救助金。
(2)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00%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本人无收入的按低保标准120%实施全额救助,本人有收入的按低保标准120%实施差额救助,差额救助的对象,如果救助金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60%,按60%享受生活救助;一般残疾人,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60%发放生活救助金。
(3)对纳入低保和发放重残生活救助金后生活仍然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实施重残补贴金制度,实施特别救助;将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作为临时生活救助的重点对象,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4)确保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和社会养老保险。保障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年龄段残疾职工纳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范围;进一步落实城乡无业重度残疾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政策;对城镇自谋职业、灵活就业经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残疾人参加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给予补贴;对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贫困家庭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给予补贴。将城乡所有残疾人分别纳入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学生医疗保险制度范围,符合保费补助条件的贫困残疾人、无业重度残疾人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学生医疗保险费用由当地政府全额承担;组织实施好残疾人团体人身意外专项保险,加快残疾人社会保险城乡一体化发展步伐。
2.住房保障
(1)确保城市低保和低收入残疾人住房困难家庭按政策规定享受到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优惠政策。
(2)通过实物配租等方式解决城市低保和低收入残疾人无房家庭的住房问题,并按政策规定减免租金。
(3)确保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条件与当地农户同步提高;建立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新出现危房“有一改一”救助制度。
(4)确保城镇就业残疾职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
3.医疗及康复保障
(1)将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白内障复明手术、残疾人助视器、助听器及普及型假肢、矫形器等辅助器具适配、精神病人住院及长期服药,以及中风瘫痪、肢体残疾、康复训练和麻风畸残矫治等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医疗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逐步增加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提高残疾人医疗康复的保障水平,并逐步增加康复医疗服务报销项目,提高报销比例。
(2)将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以外的残疾人基本康复项目纳入救助范围。对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实行免费抢救性康复,其他家庭减免一半,并逐步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贴标准;对18周岁以下听障人群免费配发助听器、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进行补贴;对贫困家庭残疾人实行免费白内障复明手术、免费安装普及型假肢、免费适配普通型矫形器,免费为精神病患者服药,其他家庭减免一半。
(3)免费开展农村妇女孕前和孕育期增补叶酸工作,确保2010年底前健全以妇幼保健机构为主体的出生缺陷预防控制体系。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
4.就业保障
(1)将残疾人纳入就业困难群体,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相关政策,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给予奖励,对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3)鼓励和扶持更多的投资主体兴办福利企业、庇护工场、工(农)疗站、盲人按摩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通过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保补贴、培训补贴、建立创业孵化基地等措施,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
(4)各级政府要积极开发和购买残疾人就业公益性岗位,并缴纳社会保险。
(5)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并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
5.教育保障
(1)加大检查监督力度,确保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适合接受义务教育的各类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达到健全儿童少年同等水平。
(2)加快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和残疾学生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完善残疾人助学保障政策,残疾学生接受公办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实行免费教育。
(3)对接受各阶段教育、具有本市户籍的残疾学生,以及享受低保和低保边缘待遇残疾人家庭的学生给予助学金补贴;对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给予助学金奖励,并逐步提高补贴或奖励标准。
(4)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按高于普通学校的标准拨付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
6.社会福利
(1)对在就业年龄段且无就业能力的智障、精障残疾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的肢体残疾人,区别不同情况实施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并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生活自理状况给予相应的护理补贴。
(2)落实残疾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和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博物馆、纪念馆、旅游景点等优惠政策。
(二)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1.康复服务体系
(1)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市、镇(区)残疾人康复中心和村(社区)残疾人康复站(室)建设任务,同时引导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
(2)各镇(区)、村(社区)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中心(站)要有达标的康复训练室、配发康复训练器具,配备和培训康复专业人员,全面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工作。
(3)全面开展康复服务四进家庭活动,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家庭提供康复知识读物、康复器具、康复训练、无障碍环境改造等康复服务。
2.托养服务体系
(1)2010年底前,各镇(区)全面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开展全日制、日间和居家托养服务,鼓励镇(区)支持企业兴办庇护工场(车间)。
(2)2012年底前,市建成1所公办残疾人集中托养中心,且床位数达100张以上。
(3)完成镇(区)残疾人居家服务护理服务平台建设,建立稳定的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和志愿者服务队伍,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为符合托养条件仍留在家中的残疾人提供居家托养服务。
(4)提升残疾人托养服务水平,打造 “善爱之家”托养服务品牌,按“六有”标准开展“善爱之家”评星达标活动。
3.就业培训体系
(1)2010年底前,全面完成市级残疾人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规范化建设任务。
(2)社区设立残疾人就业登记服务窗口,实现残疾人就业需求和职业介绍信息联网,在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开辟残疾人就业服务绿色通道,定期举办残疾人就业招聘专场。
(3)依托现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建立1~2个稳定的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落实相应培训经费,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培训机构,开展残疾人的就业和创业培训。
(4)2010年底前,全市建立2家残疾人创业孵化服务基地、1个省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对农村残疾人进行生产和创业培训,辐射带动农村残疾人脱贫致富。凡列入省、市残疾人创业、扶贫示范基地的给予资金扶持和表彰奖励。
4.教育服务体系
(1)2012年底前,特殊教育学校和残疾儿童福利机构要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
(2)2012年底前,特殊教育学校开设以职业教育为重点的高中教育,并不断扩大招生规模。
5.文化体育服务体系
(1)市残联要充分发挥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作用,为各类残疾人开展经常性的文化艺术活动提供场所和优质服务。
(2)2012年底前,市各体育健身场所配置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器材、设施,并对残疾人优惠或免费开放。
(3)2012年底前,市图书馆能够提供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服务。
6.维权服务体系
(1)市建立残疾人法律援助机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和法律维权服务律师团,各镇(区)建立残疾人维权示范岗。市残联要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司法救助、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进一步健全残疾人信访处理和跟踪督查及应急处置机制。
(2)开展省级无障碍环境建设示范城市和示范行业单位的创建工作,并确保完成省、市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创建任务。
(3)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住宅区、社区、学校、福利机构、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公共交通工具要配置无障碍设备,车站、码头等场所必须为盲人、肢残人提供专用通道或交通便利。公共停车区要优先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4)积极推行信息和交流无障碍。服务窗口行业、电台、电视台等公共服务机构要无偿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市电视台开设手语新闻节目。网络、电子信息和通信产品要方便残疾人使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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