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路得宝塑业有限公司“8.7”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8月7日17时33分许,位于浏河镇沪太新路18号的苏州路得宝塑业有限公司注塑车间内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规定,受太仓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成苏州路得宝塑业有限公司“8.7”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市纪委监委、公安局、应急局、总工会以及浏河镇政府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先后调阅了相关单位的资料,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通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人员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教训,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苏州路得宝塑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CJUTAU84,法定代表人:吴相华,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浏河镇沪太新路18号1幢;成立日期:2023年05月23日;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五金产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塑料制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浏河镇沪太新路18号的苏州路得宝塑业有限公司车间;该车间地面为水泥地,车间内放置有2台注塑机,涉事注塑机位于西侧。涉事注塑机东西侧为过道,南侧紧挨着设有0.7米高的操作平台,北侧为注塑机工作扶梯,上方有门架型移动行车;涉事注塑机西侧地面有血迹若干,该车间内设置有监控,记录了事故发生前后的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23年8月7日17时33分许,位于浏河镇沪太新路18号的苏州路得宝塑业有限公司车间内,调试工靳先曹和操作工吕文红对车间西侧的注塑机进行更换模具作业。靳先曹操作行车将吊钩传递给吕文红,站在注塑机西侧金属部位的吕文红徒手牵引行车吊钩时,因注塑机漏电导致吕文红触电,靳先曹发现异常后随即关闭电源,吕文红双手与行车吊钩分开并倒下至地面,现场员工发现后立即进行心肺复苏、人工呼吸等施救,120急救车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信息:吕文红,男,45岁,户籍地址:云南省宣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2156。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计算,该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120万元(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用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认定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2023年8月15日,调查组聘请电力方面专家到现场作进一步调查分析,专家经勘查现场,询问有关人员,分析原因如下:苏州路得宝塑业有限公司车间内西侧注塑机电热盘接线端铜线外露,且多股铜线散发接触注塑机金属部位、金属外壳未进行接地,造成注塑机金属部位整体带电,当操作工吕文红在徒手接住行车吊钩时形成了“注塑机金属部位-人体-行车吊钩”的电源回路,造成触电,且人体触电后晃动,吊钩碰触注塑机制造标注牌,构成金属性接地回路,造成剧烈放电。
吕文红在更换模具作业时,徒手接住行车吊钩时形成了“注塑机金属部位-人体-行车吊钩”的电源回路,造成触电是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苏州路得宝塑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建立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有效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苏州路得宝塑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吴相华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注塑机模具更换作业等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分析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分析和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苏州路得宝塑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建立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有效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该起事故的责任单位,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吴相华,苏州路得宝塑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注塑机模具更换作业等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事故发生后,太仓市应急管理局责令苏州路得宝塑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必须按照事故“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妥善处理,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二)苏州路得宝塑业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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