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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地和桩业有限公司“6·4”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5-08-06 11:12来源:太仓市应急管理局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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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641347分左右,双凤镇黄桥村四十三组63号苏州地和桩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受太仓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应急局牵头成立了苏州地和桩业有限公司“6·4”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市监局、双凤镇人民政府派员参加,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有关单位及事故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对事发地点进行实地勘查。通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相关单位概况

苏州地和桩业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太仓市双凤镇新杨村204国道东侧;法定代表人:朱明峰;注册资本:12167.83万元整;成立日期:2003年07月25日;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水泥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为苏州地和桩业有限公司三车间与成品库衔接处,该区域从西向东布置纵向四台蒸压釜,每台蒸压釜内径3.2米,进深30米,釜底部距离地面65cm,布置厚度约 20cm 滑轨,用于对成品管桩进行外输后吊运,事故发生在从西往东第二个蒸压釜处,该蒸压釜纵向滑轨上放置四卡管桩,自北向南第一卡管桩共计11根,单根长度为13 米;第二卡共计16根,单根长度15米;第三卡共计16根,单根长度为14米;第四卡共计16根,单根长度为12米,采用堆叠放置。单根管桩规格:外径600mm,内径490mm,第三卡管桩距蒸压釜入口处约6.8米,第四卡管桩距离第三卡管桩间距约1.2米。第一卡管桩与第二卡管桩间距为38厘米,该卡管桩第二层内有一个黄色安全帽,两卡管桩间隔处地面有明显血迹;第二卡

管桩已从蒸压釜内顶出4.26米,末端距离蒸压釜入口约21米。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25年6月4日13时45分许,苏州地和桩业有限公司的成品仓库挂钩手孙守财与起重机驾驶员配合,正在对从3车间通过摆渡车运输至成品库的管桩进行装卸作业。铲车驾驶员江俊辉于13时39分接到3车间当班班组长李本顺指令,要求其驾驶铲车对3车间内占用生产空间的成品管桩顶进至成品仓库区域。13时47分许,铲车驾驶员江俊辉开始驾驶铲车对3车间内装载在摆渡车上的第四卡成品管桩进行顶进作业,摆渡车往前移动时,将正在北侧第一、二卡管桩之间进行挂钩作业的孙守财挤压在两卡管桩中间。现场起重机驾驶员马大军在驾驶室中发现孙守财被挤压后,立即电话联系生产部经理方百喜及安全部主任廖九林。安全部主任廖九林抵达现场后立即组织救援并拨打110和120求救。救护人员抵达现场后将孙守财送往医院,孙守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孙守财,男,湖北枣阳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3********461X。

(二)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138万元(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用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四、事故调查、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认定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1、挂钩手孙守财,安全意识淡薄对吊装作业安全风险认识不足;在进行管桩吊运挂钩时,站在所吊运的两个管桩之间,导致被推动的管桩挤压致其死亡,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铲车驾驶员江俊辉,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遵照管桩出车间流程,未使用卷扬机拖动管桩,在接到3车间当班班组长李本顺推移管桩工作任务后,在明知管桩装卸作业区域存在视野盲区的情况下,未对蒸压釜周边作业区域进行检查确认,盲目驾驶铲车对3车间内摆渡车上的管桩进行推动,导致管桩移动将孙守财挤压致死。

3、3车间当班班组长李本顺,现场安全监管缺失;未严格遵照管桩出车间流程,未使用卷扬机拖动管桩,通过微信语音发出成品桩推桩作业指令后,仅初步确认摆渡区域无交叉作业,未对管桩装卸作业区域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在明知摆渡区域推桩作业存在视野盲区情况下,未对江俊辉驾驶铲车推桩作业进行现场指挥和监护,也未安排人员现场进行监护。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苏州地和桩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不健全;针对在卷扬机失效、维修情况下,使用铲车进行管桩推桩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未进行辨识,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及风险管控措施;未认真组织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2、苏州地和桩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使用铲车进行推桩作业中存在的事故隐患;针对使用铲车推桩作业的操作,未组织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分析认定,苏州地和桩业有限公司“6·4”物体打击事故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分析和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有关责任人员

1、孙守财,苏州地和桩业有限公司成品仓库挂钩手,安全意识淡薄,对吊装作业安全风险认识不足;在进行管桩吊运挂钩时,站在所吊运的两个管桩之间,违反该单位《成品库场安全操作规程》第二部分:“3.挂钩手注意自己的站立位置要安全,不要正对桩头或夹在要吊的两桩之间站立。吊机的手要仔细观察吊钩是否挂牢。”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当事人已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2、江俊辉,苏州地和桩业有限公司铲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在明知管桩装卸作业区域存在视野盲区的情况下,未对蒸压釜周边作业区域进行检查确认,盲目驾驶铲车对3车间内摆渡车上的管桩进行推动,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李本顺,苏州地和桩业有限公司3车间班组长,现场安全监管缺失;通过微信语音发出成品桩推桩作业指令后,仅初步确认摆渡区域无交叉作业,未对管桩装卸作业区域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在明知摆渡区域推桩作业存在视野盲区情况下,未对江俊辉驾驶铲车推桩作业进行现场指挥和监护,也未安排人员现场进行监护,违反该单位《成品库场安全操作规程》第一部分:“4.拉车时,驱逐周围人员(或设置“正在拉釜,禁止通行”的警示牌),一人操作卷扬机,一人负责指挥、监护。”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朱明峰,苏州地和桩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使用铲车进行推桩作业中存在的事故隐患;针对使用铲车推桩作业的操作,未组织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二)有关责任单位

1.苏州地和桩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不健全;针对卷扬机失效、维修情况下,使用铲车进行管桩推桩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辨识不足,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及风险管控措施;未认真组织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是该起事故的责任单位,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事故发生后,太仓市应急管理局责令苏州地和桩业有限公司3车间暂时停止生产,严格按照事故“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事故调查组备案;同时对全厂进行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并认真落实隐患整改工作。

(二)苏州地和桩业有限公司应举一反三,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安全风险管控、安全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三)属地政府、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层层压紧压实责任链条,举一反三,强化以案示警和企业培训,做好事故警示教育工作;要加强事前监管执法,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倒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安全职责,提升企业本质安全度,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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