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就诊须知
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在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进行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伤情稳定后转至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继续治疗。
异地居住就医。没有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且有医疗依赖的工伤职工,因工作或生活需要长期居住在参保地以外的,需提前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申请手续,填报《江苏省工伤保险异地就医(康复)备案表》,经社保中心工伤业务科备案后,可在长期居住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进行治疗,备案有效期不超过1年。已实现联网结算的异地居住就医费用,按照就医地规定的标准执行;零星报销的异地居住就医费用,按照参保地规定的标准执行。
异地转诊转院。工伤职工可在苏州市内任一工伤协议机构就诊,无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工伤职工确因我市协议机构医疗技术、设备条件限制需转苏州市以外协议机构治疗的,由工伤职工就诊的市级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太仓市中医医院)提出意见(转诊登记表),同时工伤职工及单位填报《江苏省工伤保险异地就医(康复)备案表》,经社保中心工伤业务科备案后,可转外地治疗,备案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已实现联网结算的转外就医费用,按照就医地规定的标准执行;零星报销的转外就医费用,按照参保地规定的标准执行。
工伤康复费用。工伤职工因存在肢体、器官功能性障碍或缺陷需进行康复治疗的,经工伤中心组织专家确认后,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提出康复治疗方案,报社保中心工伤业务科备案后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以下情形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使用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相关费用;
转诊转院、异地就医备案前发生的苏州市以外的就医费用(急救抢救时除外);
未经工伤中心组织专家确认并向社保中心工伤业务科备案的康复费用;
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急救抢救时除外);
在非协议康复机构发生的康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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