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甲不服十大老牌网赌平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申请人陈某甲。
委托代理人许道龙,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十大老牌网赌平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苏省十大老牌网赌平台十八港路29号。
第三人苏州某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苏0585工不认〔2025〕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服,于2025年2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2月14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依法追加苏州某食品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现本案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苏0585工不认〔2025〕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工伤认定,依法认定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8日11时09分左右在公司食堂受伤情形属于工伤。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苏州某食品有限公司工人,2024年10月18日在去员工食堂打饭时摔伤,经十大老牌网赌平台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创伤性牙齿脱落、牙折断。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苏0585工不认〔2025〕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虽然申请人受伤并非直接发生在生产操作过程中,但在公司统一安排的用餐时间内在公司食堂受伤,符合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活动受到伤害的情形。用餐是维持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的必要活动,应当视为与工作有关。
从案涉事故的发生时间来看,申请人在去食堂打饭的过程中摔伤问题,符合申请人关于短暂轮流就餐制度安排,亦符合职工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系职工工作之合理延续。因此,申请人在食堂打饭的过程中不慎摔伤,属于为了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合理时间、区域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伤害,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苏人社规〔2022〕7号)第一部分关于工伤认定方面的问题其中(五)规定,"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伤害,均视为工作原因。"因此案涉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存在错误,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原工伤认定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苏0585工不认〔2025〕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3.事故说明;4.〔2024〕吴行复第2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5.十大老牌网赌平台第一人民医院门(急)诊病历、诊断证明书。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经答复人调查核实,陈某甲系苏州某食品有限公司制六车间包装组长,工资实行计件制,日常上班时间为早上7:00,下班时间根据生产任务完成情况,一般为晚上七点多。由于公司人多,各车间错峰用午餐,其中陈某甲述所在车间用餐时间为10:55-11:35。2024年10月18日,陈某甲正常上班,工作至午餐时间,便停机更换好衣服去公司食堂用餐。11时09分左右,其在食堂窗口打完饭后感觉自己的饭打的有点少,边往前走的时候边又回头看了下打饭窗口,不慎踢到窗口前面的小推车,被绊倒磕伤,后单位派车送其到十大老牌网赌平台第一人民医院救治,诊断结果为创伤性牙齿脱落、牙折断。
以上事实有病史资料、劳动关系证明、单位事故证明、考勤记录、询问(调查)笔录、证人证言、受伤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佐证。
综上,2024年10月18日11时09分左右,当事人陈某甲在公司食堂窗口打完饭朝前走的过程中不慎被小推车绊倒磕伤。因该受伤情形发生在非工作时间,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因此,答复人依法不予认定陈某甲所受到的伤害为工伤是正确的。
二、答复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程序合法。
事故发生后,第三人苏州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4日向答复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其提交的材料不完整,答复人于同日向其发出苏0585工补〔2024〕1444号《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2024年11月25日,第三人补正完毕,答复人遂于当日受理。后答复人分别于2024年12月3日、2024年12月20日向陈某甲、陈某乙进行了询问调查。调查过程中,第三人向答复人提交了车间现场图及情况说明等材料。综合在案证据,答复人经调查核实于2025年1月7日作出了苏0585工不认〔2025〕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于2025年1月9日完成了邮寄送达。
三、申请人主张其受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活动受到伤害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于法无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所谓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需与本职工作存在关联性。本案中,申请人受伤时正在食堂用餐,与其包装工作不存在直接关联性。另,根据第三人工伤认定申请时提交的情况说明及答复人向第三人员工陈某乙的调查来看,第三人处的用餐休息时间不包括在工作时间内,中午用餐期间机器均处于停机状态,故第三人的受伤情形亦不符合《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苏人社规〔2022〕7号)之规定。
综上所述,答复人于2025年1月7日作出的苏0585工不认〔2025〕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于法无据,请求依法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工伤认定申请表及受伤职工身份证、个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工伤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2.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3.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4.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5.送达回证、快递凭证及物流信息;6.证据清单(2024.10.24、2024.11.25);7.劳动关系证明;8.门诊病历;9.事故证明;10.证人证言;11.情况说明(2024.11.22);12.制六1车间(10月份)人员考勤;13.石门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证明;14.询问(调查)笔录(陈某甲)及监控视频光盘;15.电话录音光盘及录音文字记录;16.车间现场图及情况说明(2025.1.3)。以上证据除监控视频、电话录音为电子证据外,其余均为复印件。
2025年3月14日,第三人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交书面意见。第三人称,陈某甲系我公司(员工),工资实行计件制,日常上班时间为早上7:00,下班时间根据生产任务完成情况,一般为晚上七点多。由于公司人多,各车间错峰用午餐,其中陈某甲述所在车间用餐时间为10:55-11:35。公司对其用餐和休息时间不做特殊安排,由其自己决定什么时候去吃饭,什么时候去休息以及休息多久。2024年10月18日,陈某甲正常上班,工作至午餐时间,便停机更换好衣服去公司食堂用餐。11时09分左右,其在食堂窗口打完饭后感觉自己的饭打的有点少,边往前走的时候边又回头看了下打饭窗口,不慎踢到窗口前面的小推车,被绊倒磕伤,后单位派车送其到十大老牌网赌平台第一人民医院救治,诊断结果为创伤性牙齿脱落、牙折断。综上,2024年10月18日11时09分左右,当事人陈某甲在公司食堂窗口打完饭朝前走的过程中不慎被小推车绊倒磕伤。因该受伤情形发生在非工作时间,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人未提交证据材料。
行政复议审理期间,复议机关通过电话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表示对于被申请人所提交证据材料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其意见同行政复议申请书一致。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为第三人处制六车间包装组长,日常上班时间为上午7点,下班时间根据生产任务完成情况,一般为晚上7点左右,中午有1小时左右午餐时间,午餐时间车间内机器停机。2024年10月18日,申请人正常上班,工作至午餐时间,后去食堂用餐。上午11时09分左右,申请人在食堂窗口打完饭后,在往前走的时候又回头看了下打饭窗口,不慎脚踢到窗口前面的小推车,被绊倒磕伤。后申请人至十大老牌网赌平台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初步诊断为"12牙折断21创伤性牙齿脱落11、22、41牙外伤"。
2024年10月24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因第三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被申请人作出苏0585工补〔2024〕1444号《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并向第三人直接送达。2024年11月25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劳动关系证明、门(急)诊病历、事故说明、证人证言、情况说明等补正申请材料。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苏0585工受〔2024〕3024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并将上述文书直接送达申请人与第三人。2024年12月3日,被申请人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调查)笔录。2024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处工作人员对证人陈某乙进行电话询问,并制作录音文字记录。工伤认定过程中,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车间现场图、情况说明。2025年1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苏0585工不认〔2025〕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2024年10月18日11时09分左右,申请人在公司食堂窗口打完饭朝前走的过程中不慎被小推车绊倒磕伤,该受伤情形发生在非工作时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2025年1月8日,被申请人将上述文书向申请人、第三人进行邮寄,邮件于2025年1月9日被签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工伤认定申请表及受伤职工身份证、个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工伤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据清单(2024.10.24、2024.11.25)、劳动关系证明、门诊病历、事故证明、证人证言、情况说明(2024.11.22)、制六1车间(10月份)人员考勤、石门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证明、车间现场图及情况说明(2025.1.3)。证明第三人提出工伤申请的时间、提交的材料以及申请人就诊和医院诊断情况。
2.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证明被申请人要求第三人进行补正的内容、时间、方式以及工伤认定受理情况。
3.询问(调查)笔录(陈某甲)及监控视频光盘、电话录音光盘及录音文字记录。证明被申请人的调查过程及内容。
4.送达回证、快递凭证及物流信息。证明被申请人对相关文书的送达情况。
本机关认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进行工伤认定的有权部门,被申请人依法具有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职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苏人社规〔2022〕7号)第(六)条规定:"职工在上班前和下班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搬运、清洗、准备、整理、维修、堆放或收拾其工具和工作服,或者根据法律法规、行业操作规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为完成工作所作的其他准备或者后续事务,视为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本案中,申请人于午餐时间在食堂窗口打完饭后,不慎踢到窗口前面的小推车,被绊倒磕伤。从案涉事故发生的时间来看,事故发生在午餐时间,第三人处用餐休息时间不包括在工作时间内,且午餐时间车间内机器停机,申请人并非在工作时间内受伤。申请人自述其在食堂打饭,不小心脚踢到窗口前面的小推车,被绊倒后面朝地倒下,磕到了牙齿,申请人并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午餐时间在食堂打饭,亦不应视为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或收尾。故申请人的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受伤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并无不当。被申请人的受案、调查、送达等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相关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苏0585工不认〔2025〕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十大老牌网赌平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苏0585工不认〔2025〕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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