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老牌网赌平台

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法治建设 >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李某不服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案

时间:2026-04-27 11:30来源:太仓市司法局访问量:
【字体: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太仓市东亭南路55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于2026年4月17日通过全国行政复议服务平台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投诉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6年4月17日通过其他方式得知该行政行为,特申请行政复议,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申请人于2026年3月30日在苏州某某公司处购买了一款食品接触产品奶茶杯,发现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针对交易纠纷及侵权行为,申请人于2026年4月7日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至今已超过七个工作日未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五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未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应确认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2、投诉举报请求截图;3、订单截图;4、快递面单;5、产品照片;6、检验检测报告。以上证据均为电子版。

本机关查明: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共发起投诉365次,举报687次,投诉举报商品服务前五项分别为:“1、食品塑料容器467件;2、食品用塑料包装134件;3、食品纸包装102件;4、其他商品90件;5、食品纸容器56件”。2026年3月30日,申请人通过苏州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在淘宝平台开设的店铺购买了“奶茶杯子”,实付金额3.59元。2026年4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申请人称:“1、涉案产品属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其制品,不同材质的产品使用年限均不同,涉案产品未标注涉案产品的(生产日期、限用日期),不符合《GB4806.1-2016》中8.2的规定,属于不合格产品,消费者可能不明其产品的使用年限,超期使用后将会影响人身安全。2、涉案产品属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中规定,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追溯体系,保证能够获得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来源和去向、相关物质或材料的合规性信息。涉案产品实物无符合上述功能的追溯体系,被举报方有进货查验的责任和义务,被举报方明知产品不合格为谋求暴利进货销售,应当对其行为依法查处。3、涉案产品为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涉案产品的生产需要取得工业生产许可资质。涉案产品实物标注的(生产厂家为:昆山某某公司),经举报人与被举报方联系,被举报方提供不出来涉案批次的进货票据,被举报方提供一份(生产单位为:江苏某某公司)的检测报告,该检测报告与举报人购买的实物没有关联性,被举报方作为经营者有进货查验的责任,被举报方利用他人厂家检测报告冒充涉案产品的检测报告,明知涉案产品属于不合格产品,没有同批次的检测报告还公开进行销售,无法提供进货单等凭据来证明涉案产品为实物标注生产厂家生产,被举报方存在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涉嫌销售未经工业生产许可的产品。4、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中的规定:销售者应当向生产者索要本批次的检测报告,不能提供检测报告不准销售,涉案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25.10.16),被举报方无法提供本批次食品的检测报告还公然销售,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影响食品安全。被举报方提供不出来同批次进货单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如被举报方能提供出来,请通过邮箱或者书面提供给举报人知情。”投诉举报诉求为:“1、请组织电话调解;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十七条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食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责令被申请人承担退一赔十的法律责任;3、若贵局认为投诉内容不实,请将涉案产品的进货来源、检测报告、商标授权、厂家资质及核定后的生产者信息等材料书面答复给投诉人;4、依法对被举报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5、依法奖励举报人;6、若被举报方查无实据,请移送第三方平台所在地监管局查处,并发函第三方平台对其店铺采取关店等措施;7、依法将查处结果公示;8、依法对投诉举报进行处理并书面进行答复。”2026年4月10日,被申请人对某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2026年4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太市监投不受〔2026〕第0249号)。2026年4月14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及不受理原因,其中载明:“关于投诉部分,通过全国12315平台查询到你的投诉举报数量较多,你长期针对食品容器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已超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合理范围,你本次投诉亦属上述范畴。我局认为,你本次投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受理,建议你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相关纠纷。……”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从申请人投诉举报行为的频繁性、重复性特征来看,系职业索赔行为。申请人在购买后即发起投诉举报,其相关购买、投诉举报行为明显有别于一般消费者。本机关经综合审查认为,本案申请人为职业索赔人,被申请人已依法处理其投诉,并告知其投诉处理结果,保障了其知情权,其在本案中无再予复议救济的必要性和实效性。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与本机关查明的事实不符,其复议事项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李某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x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太仓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主站.标题#1001} {*主站.标题#1001} {*主站.标题#1001} {*主站.标题#1001} {*主站.标题#1001} 时间因子转换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