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某技术有限公司不服太仓市数据局作出的《不予登记通知书》案
申请人江苏某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太仓市数据局,住所地太仓市县府东街99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登记通知书》,于2025年12月1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全等问题,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7日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8日签收该补正通知书。2025年12月22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关于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的情况说明》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因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申请人一栏中未明确江苏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且未在申请书、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中加盖江苏某技术有限公司公章,本机关向申请人作出补正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本案中,经补正后,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仍未加盖公司公章,无法确定该行政复议申请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江苏某技术有限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抄送:太仓市数据局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