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请求撤销太仓市城厢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太仓市物业纠纷矛盾受理情况登记表》案
申请人高某。
被申请人太仓市城厢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太平南路76号。
申请人高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太仓市城厢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太仓市物业纠纷矛盾受理情况登记表》,于2026年1月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同日收悉。申请人称:太仓市城厢镇物管办伪造事实给他人提供法庭证据,该伪造证据严重影响了法庭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司法局对该部门以及个人追究违法责任。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七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第十二条规定:“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本案中,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太仓市物业纠纷矛盾受理情况登记表》,该登记表公章落款单位为太仓市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该委员会非行政机关,即使调解过程有行政机关参与,调解内容也为物业管理相关民事纠纷,该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高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六年一月八日
抄送:太仓市城厢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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