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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不服太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告知书》案

时间:2025-12-18 13:34来源:太仓市司法局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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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太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太仓市上海东路96号。

申请人王某某对被申请人太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告知书》不服,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于2025年11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存在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全等问题,本机关于2025年12月4日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后申请人于2025年12月6日完成补正。申请人请求: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针对申请人的土地确权申请履行法定办理职责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确权申请依法予以审查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申请人称:一、申请事项背景

申请人系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板桥某村村民,向被申请人申请确权,于2025年11月8日通过信函向被申请人提交《土地确权申请书》,并提交了相关材料。

二、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的事实

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1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并于2025年11月20日作出,22日送达书面告知书。该告知书仅罗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所需的材料清单,未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实质性审查,也未明确告知申请人是否需要补充材料以及后续具体办理流程和时限。

截至本复议申请提交之日,被申请人未进一步就涉案土地确权申请开展任何实质性办理工作,未履行其法定的审查和登记职责,导致申请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无法得到及时确认和保障,严重影响了申请人对涉案土地的正常管理和使用。

三、被申请人应当履职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行政机关,具有依法审查土地确权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法定职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已按要求配合提供材料,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法定职责,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仅以告知材料清单的形式回复申请人,未实质履行土地确权申请的审查和办理职责,其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规定,特向贵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贵机关依法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本机关认为,在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不动产登记的法定职责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服务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也可以通过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网络平台申请不动产登记。”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类别与事项提交符合国家规定的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鉴于我市尚未开通土地确权登记网络申请渠道,申请人需至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申请。申请人使用邮寄材料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不符合申请形式。

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1日收到申请材料后,于2025年11月20日作出案涉《告知书》,并于2025年11月22日送达申请人,该《告知书》载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规程》规定,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a)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b)承包方代表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家庭成员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发包方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发生变化的材料;承包方代表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或者发包方名称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未进行登记,还需完成首次登记后再申请变更登记,首次登记由发包方申请。如你户材料齐全可直接至太仓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太仓市县府东街99号3号楼3楼)现场申请办理登记,如有疑问可电话(0512-53890689)咨询。”因申请人未按法定途径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且邮寄的材料不全,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案涉《告知书》对所需材料予以释明并告知其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登记,该文书内容未对申请人权利义务造成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本案中,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王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抄送:太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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