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公布太仓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太仓高新区管委会,科教新城管委会,娄东街道、陆渡街道办事处,市委政法委、发改委、公安局、资源规划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交运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信访局:
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5〕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经省政府批准,现决定调整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本标准适用于太仓市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补偿。
三、我市征地区片划定为两个区片,其中区片I范围为高新区、城厢镇;区片II范围为浮桥镇、沙溪镇、浏河镇、璜泾镇、双凤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区片Ⅰ为71000元/亩,区片Ⅱ为70000元/亩,具体如下: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区片Ⅰ和区片Ⅱ分别为每亩36000元、每亩35000元;安置补助费标准,区片Ⅰ和区片Ⅱ均为每人35000元。
四、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未利用地,以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按照《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5〕5号)要求执行。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省、市出台的有关文件执行。
六、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范围、征地程序、征地补偿标准,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实施土地征收工作中做好新旧标准的衔接及相关法律风险的防范化解。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切实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在2026年1月1日至本通知公布实施期间,已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须按此次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时补齐差价。与上级规定如有冲突,以上级政策为准。
附件:太仓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太仓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太仓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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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
区片 编号 |
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价 |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元/亩) |
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 (元/亩) |
区片范围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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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片综合地价(元/亩) |
土地补偿费 (元/亩) |
安置补助费 (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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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 |
I |
71000 |
36000 |
35000 |
71000 |
49700 |
高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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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厢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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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70000 |
35000 |
35000 |
70000 |
49000 |
浮桥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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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溪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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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河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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璜泾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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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凤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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