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农村局:《江苏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进农村
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这是我省第一部直接以"乡村振兴"命名的地方性法规并于202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日,市农业农村局结合"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将《条例》带进农村,分发到群众手中。
《条例》的制定出台,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因地制宜进行的细化落实,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行动,是江苏"三农"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为新时代新征程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条例》共十二章八十八条,明确提出建设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新时代鱼米之乡的目标任务。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促进法"规划先行"的原则,《条例》单列一章"规划引领",规定乡村振兴规划体系以及规划编制与实施工作机制等,保障乡村振兴战略有序实施。
第三章至第七章落实"五大振兴"要求,分别从产业发展、人才支撑、文化繁荣、美丽乡村和组织建设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细化落实上位法相关内容。例如,《条例》在产业发展方面,强调了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抓住耕地和种子两个要害,强化物质装备和科技支撑,推动农业全产业链发展,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等内容。同时对健全乡村人才工作体制机制、繁荣乡村文化、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构建共建共治共享乡村治理新格局等作出规定。
在资金方面,《条例》规定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财政投入保障制度,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完善农村金融保险服务体系,优化乡村营商环境,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投身乡村振兴。在土地方面,《条例》对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产业发展提出具体比例要求,同时对土地整治腾出建设用地指标、依法盘活利用废弃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闲置宅基地等作出规定。
《条例》增设富民增收专章,从促进就业、加强帮促、深化改革、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等方面进行规定。如《条例》要求制定农民增收计划,建立帮促长效机制;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从集体资产经营收益中获得分配;引导农户参与共建产业联合体,让农民共享产业增值收益。
为进一步提高农民生活品质,《条例》规定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构建新型工农城乡关系,推进乡村基础设施提档升级,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统筹城乡教育和医疗资源,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救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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