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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不服十大老牌网赌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案

时间:2024-06-28 14:03来源:十大老牌网赌平台司法局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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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十大老牌网赌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不服,于2024418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421收悉。本机关2024年4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十大老牌网赌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太市监举结字2024〕007号"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办理该案件。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4月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江苏某公司销售给申请人的黑芝麻丸存在延长保质期的违法行为,请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后收到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2日作出的十大老牌网赌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太市监举结字2024〕007号。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该行政行为违法、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该告知书仅仅只是说明了责令整改,连最基本的食品召回都未作出处理,且该告知书无任何事实认定以及法律依据综上,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2日作出的十大老牌网赌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太市监举结字2024〕007号的回复违法、错误,应予撤销。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十大老牌网赌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太市监举结字〔2024〕双007号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2、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详情截图及附件材料[含交易成功截图、食品包装照片、沧州枣相约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ZXY0001S-2022]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投诉举报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4月1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反映江苏某公司销售的黑芝麻丸产品根据产品生产执行标准,保质期最多为6个月,而产品标签所标注保质期为9个月,要求被申请人予以查处。同时通过平台提供了相关材料。2024年4月1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该投诉并于2024年4月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后因江苏某公司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7日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于2024年4月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2024年4月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位于十大老牌网赌平台十大老牌网赌平台凤北路88号2-13的江苏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被投诉举报产品,在受委托人的见证下执法人员现场打开淘宝店铺Karibee食品旗舰店被投诉举报产品链接https://detail.tmall.com/item.htm?id=758225182296&spm=a21dvs.23580594.0.0.4d563d0dxtgL1w&skuId=5230490013591karibee"某黑芝麻球"页面。该商品的详情页面图片展示"产品规格"中写有"保质期:9个月"字样。某公司提供了被投诉举报批次20240119的销售记录,并确认订单编号2087817060458269487是其在淘宝上销售的单号。某公司现场提供了被投诉举报批次产品的进货查验相关材料,同时也提供了该产品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报告(NO.RD2312C40889)。经查,某公司销售该款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7日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停止经营该食品,并于2024年4月12日将上述举报处理结果邮寄告知申请人。

二、某公司销售的该款黑芝麻丸标示保质期9个月不符合规定。某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从可瑞比(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货60盒该款黑芝麻丸,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10日。2024年2月19日进货90盒该款黑芝麻丸,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19日,正是被投诉的该批次。某公司在其淘宝店铺Karibee食品旗舰店内对该款黑芝麻丸的活动为买1发2和买2发5。2024年2月19日开始至2024年3月30日累计在淘宝平台上销售57盒,实际发货131盒(其中投诉举报人的订单编号为2087817060458269487,拍下15盒加上活动赠送22盒,实际发货37盒),2024年3月30日之后该款黑芝麻丸未有销售记录。1、被投诉举报产品有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报告(N0.RD2312C40889),证明其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某公司提供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12月11日的黑芝麻丸的《检验检测报告》(NO.RD2312C40889),依据Q/ZXY0001S-2022《坚果籽仁制品、什锦坚果(籽)仁果干》、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70号)对感官-色泽等19项检测,均符合标准要求。相关项目指标也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的规定,且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中对保质期并无相关规定,故该款黑芝麻丸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被投诉举报产品外包装标签标示的保质期不符合企业标准。该产品生产执行标准为沧州枣相约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ZXY0001S-2022《坚果籽仁制品、什锦坚果(籽)仁果干》,其中第7.5条规定:"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存运输条件下,依据生产工艺及包装材料不同,和客户要求各异,芝麻丸保质期为4个月或5个月或6个月:其他保质期为10个月或12个月。",但该产品实际外包标签标注为9个月,不符合该企业标准。综上,某公司销售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未按企业标准规定标注食品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该食品,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改正;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的,没收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被申请人当场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停止经营该食品。

三、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投诉举报处理职能。2024年4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并及时分别就投诉和举报事项进行处理。2024年4月1日,被申请人依法决定受理该投诉,并于2024年4月2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告知申请人。2024年4月7日,某公司作出拒绝调解说明。同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决定终止调解,并于2024年4月8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2024年4月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内容采取现场检查、调取证据、材料核实等方式进行了核查,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该食品。2024年4月12日,被申请人通过EMS(快递单号:1295951733809)向申请人邮寄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太市监举结字2024〕007号)。2024年4月30日,被申请人通过EMS(快递单号:1295951778309)向生产企业沧州枣相约食品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了案件移送函(太市监案移2024〕0038号)。综上,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投诉举报处理相关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四、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发〔2024〕1号)"二、准确把握行政复议范围和管辖范围,增强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能力(七)做好行政复议与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衔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区分处理投诉和举报事项。……对于实名举报人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的违法线索,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核查后将是否立案决定告知实名举报人,有特别规定的,从其特别规定;未告知的,实名举报人可以对此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实名举报人对是否立案决定、调查程序、处理结果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查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除实名举报人能够证明有利害关系之外,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申请人作为投诉举报人,对于被申请人是否依法进行投诉举报答复及投诉举报答复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享有复议权。但在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与案件相对人形成的行政关系中,申请人并非是行政相对人,且被申请人对案件作出的调查认定并不会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产生影响。故申请人并不具备复议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投诉举报处理职责,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申请人对投诉举报后的调查处理不具备复议主体资格,其提出的复议要求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及12315平台流转处理记录;2、某公司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罗先东及委托代理人王金喜身份证;3、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江苏某公司淘宝店铺被投诉举报商品销售页面截图、商品下架页面截图;4、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被投诉举报产品进货单、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出厂检验报告、第三方检验报告(NO.RD2312C40889);5、某公司拒绝调解情况说明;6、投诉受理决定书(太市监消投受2024〕第0071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太市监消投争终2024〕第0071号)、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太市监举结字2024〕007号)及其邮寄信息(EMS,快递单号:1295951733809);7、案件移送函(太市监案移2024〕0038号)、邮寄信息(EMS,快递单号:1295951778309);8、案件来源登记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太市监当罚2024〕0041号);9、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1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投诉单。在该投中,投诉内容为:"我通过淘宝平台在《江苏某公司》开设的店铺内花费人民币1256元购买了黑芝麻丸,商家通过顺丰快递将案涉产品邮寄给我,后续本人通过查询该产品的生产执行标准Q/ZXY0001S-2022得知,案涉产品保质期最多为6个月,而案涉产品保质期所标注保质期为9个月,大大延长了保质期,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请贵局予以查处"诉求内容为:"退赔费用,赔偿损失"。同日,被申请人依法决定受理该投诉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太市监消投受2024〕第0071号2024年4月2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该投诉受理决定2024年4月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位于十大老牌网赌平台十大老牌网赌平台凤北路88号2-13的江苏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同日,被申请人对某公司员工王金喜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日,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供某公司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罗先东及委托代理人王金喜身份证、江苏某公司淘宝店铺被投诉举报商品销售页面截图、商品下架页面截图、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被投诉举报产品进货单、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出厂检验报告、第三方检验报告(NO.RD2312C40889)等同日某公司作出拒绝调解情况说明》。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太市监消投争终2024〕第0071号。同日,被申请人因某公司未按企业标准规定标注食品保质期对其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太市监当罚2024〕0041号),决定对某公司给予警告处罚,并责令其停止经营该食品2024年4月8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上述终止调解决定。2024年4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太市监举结字2024〕007号)。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EMS,快递单号:1295951733809)上述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申请人于2024年4月14日签收。2024年4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案件移送函(太市监案移2024〕0038号),向河北省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涉产品生产商沧州枣相约食品有限公司的违法线索。2024年4月30日,被申请人向河北省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EMS,快递单号:1295951778309)上述案件移送函。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材料[含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详情截图、交易成功截图、邮寄物流信息截图、食品包装照片、沧州枣相约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ZXY0001S-2022]。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某公司涉嫌经营未按照企业标准规定标注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投诉举报的内容、方式、时间。

2、某公司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罗先东及委托代理人王金喜身份证、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江苏某公司淘宝店铺被投诉举报商品销售页面截图、商品下架页面截图、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被投诉举报产品进货单、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出厂检验报告、第三方检验报告(NO.RD2312C40889)、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证明被申请人的调查过程。

3、某公司拒绝调解情况说明证明被投诉人拒绝调解。

4、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太市监当罚2024〕0041号)、案件移送函(太市监案移2024〕0038号)及其邮寄信息(EMS,快递单号:1295951778309)。证明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行政处罚情况以及违法线索移送情况。

5投诉受理决定书(太市监消投受2024〕第0071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太市监消投争终2024〕第0071号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太市监举结字2024〕007号)及其邮寄信息(EMS,快递单号:1295951733809)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内部流程及处理结果、告知方式、告知时间。

本机关另查明:申请人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通过平台累计发起投诉106次,举报180次。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为我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处理本辖区内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有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该食品,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改正;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的,没收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本案中,案涉黑芝麻丸产品有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报告(N0.RD2312C40889),其中第三方检验检测报告(N0.RD2312C40889)显示案涉产品依据Q/ZXY0001S-2022《坚果籽仁制品、什锦坚果(籽)仁果干》、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70号)对感官-色泽等19项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均符合标准要求。同时,水分、铅、镉、黄曲霉素B1等相关项目指标也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但案涉产品生产执行标准为沧州枣相约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ZXY0001S-2022《坚果籽仁制品、什锦坚果(籽)仁果干》,该企业标准第7.5条规定:"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存运输条件下,依据生产工艺及包装材料不同,和客户要求各异,芝麻丸保质期为4个月或5个月或6个月:其他保质期为10个月或12个月。",而案涉产品外包装标注"保质期:9个月",不符合该企业标准第7.5条规定。因此,案涉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问题,但未按企业标准规定标注食品保质期,被申请人据此于2024年4月7日当场对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停止经营该食品,并无不当。《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后,就申请人的投诉予以了受理并与某公司联系,因某公司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终止调解并告知申请人亦无不当。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申请人,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调查、告知等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太市监举结字2024〕007号)对某公司责令整改,连最基本的食品召回都未作出处理,且该告知书无任何事实认定以及法律依据。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经调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对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停止经营该食品符合法律规定,且某公司已对案涉产品作出了下架处理。故对于申请人的上述说法,本机关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了处理并告知,履行了市场监管职责,保障了申请人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十一

抄告: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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