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级河湖采砂及水行政执法管理政策执行情况核查结果的通报
各有关设区市、县(市)财政局、水利(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2023年8-10月,省财政厅、省水利厅采取调阅档案资料、核查账目、现场勘查项目等方式,对全省2022年度省级河湖采砂及水行政执法管理政策执行情况开展了核查。核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1年12月,《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苏财农〔2021〕102号),共下达2022年省级河湖采砂及水行政执法管理资金合计5825万元。其中:补助全省12个设区市本级、65个县(市、区)以及11个省直属单位采砂管理及水行政执法2845万元;补助14个县(市、区)在建执法基地和4个新建基地1650万元;补助18个县(市、区)、单位建造13条执法船艇和维修执法船费用1330万元。
核查认为,各市、县(市、区)、省直属单位能够按照《江苏省省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围绕"共抓长江大保护"、幸福河湖建设等开展工作,压实管理责任,强化执法巡查,加大水行政执法办案力度,保障河势稳定,防汛、通航、水生态和重点工程安全。资金到位及时,使用方向符合规定,组织实施规范,资金管理严格,资金效益明显。
二、核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项目管理
1.个别项目建设进度较慢。无锡市本级新建造一艘执法快艇预算50万元,2023年9月才启动政府采购询价程序;2022年省级补助200万元用于泰州市本级新建执法基地,2023年9月才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仅开支前期费用93.06万元。
2.个别地区资产管理不到位。南京市江宁区铜井执法基地原管理用房因江宁滨江开发区发展建设需要,置换为现用的长江烈山段管理用房,房屋产权证明尚未办理,区水务局未将基地管理用房作为固定资产管理,2022年改扩建支出235万元未增加资产价值。
(二)资金管理
1.个别地区未及时拨付资金。沛县执法基地2020年12月底通过验收,2022年安排预算资金50万元,财政尚未支付;金湖县安排水行政执法经费30万元,购买无人机及配件、执法电脑等14.09万元,财政尚未支付。
2. 部分资金使用不合规。南通市本级2022年8月用采砂管理及水行政执法经费购置办公桌、椅2万元;泗阳县采砂管理及水行政执法经费,2023年已签订合同未支付办公家具款8.22万元;邳州市2022年12月在执法基地省补经费中,列支购置标准化建设配套健身器材2.12万元。
3.部分固定资产购建会计核算不规范。南京市江宁区支付执法艇设计费6.8万元、支付执法船艇建造预付款220万元,常州市金坛区2023年6月水行政码头提升改造支出12.13万元,扬州市本级水行政执法艇建造方面共支出266.42万元,以上均作为当期业务费用支出;宜兴市横山水库管理所购置铁船4艘6.6万元,使用固定资产与固定基金科目核算。
三、整改要求
各有关市、县(市、区)要针对核查存在的问题,严格按照管理要求认真整改。
(一)加快建设进度。对进度较慢的项目要制定切实计划,推进项目进度,加强绩效管理,早日发挥资金效益。
(二)严格开支范围。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与管理,对不符合开支范围的专项资金应及时收回,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三)及时拨付资金。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和项目进度,未拨付资金应限期拨付到位,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四)规范会计核算。执法船艇等资产购建应通过"预付账款或在建工程"科目核算,投入使用后应及时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管理。
(五)加强资产管理。购建完成的资产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权证手续,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整改情况请于2023年12月31日前由设区市水利(务)局报省水利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水利厅
202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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