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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1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十大老牌网赌平台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
太政办〔2013〕128号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十大老牌网赌平台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3-11-01 00:00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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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十大老牌网赌平台管委会,新区管委会,十大老牌网赌平台管委会,十大老牌网赌平台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园区管委会,各直属单位,健雄学院: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十大老牌网赌平台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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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31日

十大老牌网赌平台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公平、公正、有效实施社会救助制度,规范本市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户籍居民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享受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救助政策,按规定需要以其家庭经济状况作为参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客观公正;诚信申报、保护隐私;上下联动、分层核对;信息共享、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领导开展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核对对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核对对象,主要包括:持有本市户籍并申请各类以家庭经济状况作为参考的社会救助的家庭;持有本市户籍且已享受各类以家庭经济状况作为参考的社会救助的家庭;认定对象非共同生活的相关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

第六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按《婚姻法》规定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人员。具体包括:

(一)按《婚姻法》及公安部门制定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定,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

(二)具有不同户籍,但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三)户籍迁出的但仍由其家庭供养的全日制在校就读学生,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四)离婚后仍然生活在一起的,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第七条核对对象范围由相关管理部门确定,必要时可以由所在村(居)民主评议确定。

第三章核对内容

第八条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基本内容为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及家庭支出。

第九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救助申请日前12个月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一)各类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劳动分红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含可以折合现金的实物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各类按月或者定期领取的社会保障待遇,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离退休养老金、退职退养生活费等)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征地养老金、生活补助费、失业补助费等)、供养亲属补助待遇(供养亲属救济费、供养亲属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无经济收入离休干部配偶生活补助费等)、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定期伤残抚恤金、伤残津贴)、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精减退职人员生活补助费;

(四)商业保险金;

(五)赡(抚、扶)养费;

(六)一次性安置费、一次性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定期给付的各种生活补助(补偿)费、一次性社会保障待遇(非因工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养老保障待遇,一次性生育保险待遇);

(七)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所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租)所得、规划拆迁补偿所得;

(八)房产及其他不动产出租、出让或变卖所得;

(九)接受捐赠(赠送)收入、接受遗产收入;

(十)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

(十一)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

(十二)博彩及其他偶然所得;

(十三)其他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条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

(二)义务兵家庭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金;转业军人的退伍费、转业费;

(三)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道德模范奖励金;

(四)政府发放的尊老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十二五"期间);

(五)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六)政府、社会和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帮困助学金、奖学金;

(七)政府和社会资助的医疗救助款物;

(八)政府发放的租房补贴;

(九)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

(十)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统一扣缴和个人自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残疾人社保补贴,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记账金额;

(十一)拆迁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购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和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

(十二)低保对象参加社区(村)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所得;

(十三)政府发放的物价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金;

(十四)残联发放的残疾人护理补贴、教育补贴、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低保内重度残疾人的重残补贴金等残疾人专项补贴项目;

(十五)归侨生活补助费;

(十六)其他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一条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一)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所得;

(二)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且未用于客货运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用于生产经营的设备器材;

(三)房屋;

(四)债权;

(五)其他财产。

第十二条家庭支出是指家庭及其成员用于日常生活、文化、娱乐、教育、旅游等方面的消费支出。

家庭支出与收入状况明显不符的,或者对其经济状况有明显影响的,市民政局可以对相关支出情况进行调查。

第四章核对流程

第十三条本市户籍居民申请相关救助时,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以其家庭经济状况作为参考的,应当由户主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书面申报家庭经济状况和有关证明材料,并提交同意对其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的授权声明。不提供书面材料的,视同自动放弃救助申请。

第十四条镇(区、街道)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根据调查、评议、公示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且连同申请人材料一并报送市民政局审批。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五条镇(区、街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按照下列途径开展:

(一)工资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等得出;

(二)经营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工商登记、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情况以及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等得出;

(三)财产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利息、股息与红利、保险收益、出租房收入以及知识产权收益情况等得出;

(四)转移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以及获得赠与、补偿、赔偿情况等得出;

(五)实物财产可以通过调查房产、车辆,以及古董、艺术品等有较大价值实物拥有情况等得出;

(六)货币财产可以通过调查存款、有价证券持有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等得出;

(七)家庭支出可以通过调查医疗费、电费、水费、燃气费等得出。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镇(区、街道)可以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申请,镇(区、街道)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或通过市民政局进行信息核对。

评议后,镇(区、街道)应当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结论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申请人家庭经常居住小区和所在社区(自然村、组)张榜公示。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并且重新公示。

镇(区、街道)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协助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民主评议,其间发生的法律及行政行为纠纷依法由委托机构承担。

第十六条 市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镇(区、街道)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由审批救助申请的部门委托市民政局实施。与社会救助无直接关系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市民政局不予接受。

第十八条实行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委托部门的要求,可定期或不定期对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复核。

第五章核对要求

第十九条核对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市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信息,不得隐瞒和虚报。

对需要了解的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税收等信息,核对对象应当书面授权并协助市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各镇(区、街道)、核对对象的工作单位及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等相关单位和组织应当协助市相关部门做好核对工作。

第二十一条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需要,在接到核对任务时于7个工作日内向市民政局提供与核对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有关的信息,如未及时提供,视为核对对象提供材料真实有效。

(一)市民政局负责牵头开展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提供婚姻登记、殡葬、领取救助金等信息。

(二)市公安局负责提供被核对家庭成员户籍信息、出入境人员信息和拥有机动车辆等信息。

(三)市人社局负责提供被核对社会保险统筹区内家庭成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信息,家庭成员就业、失业登记、失业待遇享受等情况。

(四)市住建局负责提供被核对家庭成员拥有住房、房产交易等信息。

(五)市卫生局负责提供被核对居民个人或家庭成员死亡人口信息。

(六)市残联负责提供被核对居民个人或家庭成员残疾类别及等级和领取补助情况。

(七)市国税局负责提供被核对家庭成员中属国税管辖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或定额信息。

(八)市地税局负责提供被核对家庭成员个人纳税、从事属地税管辖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收入或定额信息。

(九)市工商局负责提供被核对家庭成员工商注册登记和生产经营等信息。

(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被核对家庭成员从事客运驾驶、出租车营运等相关信息。

(十一)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提供被核对家庭成员公积金缴存和提取、贷款等信息。

(十二)银行等金融部门负责提供被核对家庭成员的银行存款、股票红利、债券利息、基金红利、保险收益等金融性资产收入等相关情况。

(十三)苏州银监分局十大老牌网赌平台办事处负责协调全市银行机构依法向核对机关提供被核对家庭成员的存款信息。

(十四)其他涉及的相关部门均有提供相关信息核对和反馈的职责和义务。

市政府牵头建立运行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成员单位通过提供数据接口与信息平台进行数据信息连接,实行在线链接和即时信息比对。尚不具备在线比对的部门和机构,可以通过人工加密U盘或者制作电子表格等形式进行比对,数据交换技术使用方式由市民政局和相关部门、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每年应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保障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顺利开展,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市民政局对通过规定途径获得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后,向委托部门出具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作为审批救助申请的参考依据,一次性有效。委托部门在核对对象对审批结果提出异议时,认为有必要复核其经济状况的,可以要求市民政局进行复核。市民政局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委托部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民政局、镇(区、街道)应当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申报家庭经济状况如果连续二次与核对结果严重不符的,将计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被核对家庭及其成员有关情况的,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市民政局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及各级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对被核对家庭的经济状况以及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个人泄露。

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及各级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妨碍核对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市行政监察部门应加强跟踪和监督,确保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过程公平、公正、有序。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市民政局可以根据本办法以及实施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专项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人民团体。

十大老牌网赌平台 2013年10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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