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不服十大老牌网赌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案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十大老牌网赌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十大老牌网赌平台东亭南路55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于2025年12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2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6年2月3日,本机关通过电话方式听取申请人意见。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立案告知书(1320585002025112830542879),请求撤销、部分撤销行政行为,并责令重作。
申请人称:请人于2025年12月5日通过其他方式得知该行政行为,特申请行政复议,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基本事实:举报明确,线索清晰。
申请人于近期在抖音平台某店铺,购买了被举报人"十大老牌网赌平台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肉松骨头"产品,订单号为6947877994320696953,消费金额903元。经查验,发现该产品存在两大疑点:1.品名与配料严重不符,产品名称显著标注"肉松",但配料表中未见任何"肉松"成分。2.产品分类标注不当,标签标注产品分类为"酱制品(畜禽罐头)",该分类表述非国家标准规范用语,且与其标注的执行标准GB/T23586《酱卤肉制品》的适用范围可能存在冲突。基于上述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标签应真实、准确、不得虚假、误导的规定,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进行了举报。
二、被申请人决定错误:履职流于形式,认定事实不清。
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5日短信回复,以"标签存在瑕疵""肉松骨头名称并无问题""不符合立案条件"为由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该决定完全错误,具体表现为:(一)核心违法嫌疑被刻意淡化,属事实认定错误。"肉松"是吸引消费者购买的核心要素,产品中若无肉松却以此为名,已非简单的"标签瑕疵",而是直接涉嫌《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虚假、误导"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虚假宣传"。被申请人仅以"地方特产名称"为由搪塞,却未审查该名称在实际使用中是否已构成对产品真实属性的隐瞒或误导,完全回避了对核心违法线索的调查。(二)对关键合规疑点未作调查,属未全面履职。产品标签分类"畜禽罐头"与其执行标准"酱卤肉制品"之间的关系,涉及企业生产许可范围、工艺条件与标签标示的合法性与一致性,是判断企业是否合规生产的关键。被申请人仅核实了企业许可证上有"畜禽罐头"类别,但未进一步调查其以"酱卤肉"标准生产"罐头"类产品的合规性,以及该标签标注是否会对消费者理解产品工艺(如是否经过罐头工艺的商业无菌处理)产生误导。此举属于未能全面、客观、公正地履行法定调查职责。(三)机械适用程序规定,属行政不作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关于立案条件的规定,是启动调查的门槛,而非拒绝调查的"挡箭牌"。对于申请人提供的明确线索(品名与配料不符、分类表述异常),已足以合理怀疑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不经实质调查,直接以"不符合立案条件"为由不予立案,是对立案程序的僵化理解和滥用,实质上放弃了法定监管职责。
三、利害关系:错误决定纵容违法,损害多重法益。
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1.严重损害食品安全监管秩序,使一个涉嫌虚假宣传和标签违法的案件逃脱监管,纵容了潜在违法行为,破坏了"四个最严"的食品安全监管要求。2.侵害不特定消费者权益,问题产品继续在市场流通,持续误导消费者,侵害了公众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3.打击公民依法监督积极性,申请人为维护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依法举报,却得到一个事实不清、理由牵强的回复,挫伤了公民参与社会监督的积极性。
四、结论:决定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且未履行其应尽的全面调查职责。该决定不仅在实体上错误,在程序上也流于形式,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肩负的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背道而驰。
为维护法律尊严、纠正行政错误、保障食品安全与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恳请贵机关依法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产品照片;2.举报详情截图;3.举报不予立案告知短信截图;4.交易订单截图。以上证据均为电子证据。
被申请人称:一、投诉举报处理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14日,我局在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投诉单1份,称其在抖音平台购买十大老牌网赌平台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肉松骨头"产品,认为配料表不真实,没有肉松,产品分类没有罐头这一分类,违反了相关规定,要求赔偿。
我局于2025年11月14日登记,2025年11月17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并电话告知申请人。2025年11月26日,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我局于2025年11月28日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于当日电话告知申请人调解结果。
因该投诉中包含举报线索,2025年11月24日,我局对该线索进行现场核查。现场外挂公司名称"十大老牌网赌平台某食品有限公司",正在经营。执法人员进入生产区域,现场并未进行食品加工。在当事人仓库中发现涉诉产品肉松骨头。当事人经理杨某某表示肉松骨头是自古烹制十大老牌网赌平台肉松时剩余的猪筒骨制作的一道十大老牌网赌平台传统名吃,与十大老牌网赌平台肉松齐名,并提供了情况说明。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明细,其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中标注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2、罐头类别名称:畜禽水产罐头品种明细:(肉类罐头、牛肉罐头、羊肉罐头、禽类罐头)(GB/T23586)、鱼类罐头(QB/T1375、Q/FFSP0004S)、其他(蟹肉罐头)(GB7098)。
经查,某公司生产的"肉松骨头"是自古烹制十大老牌网赌平台肉松时用剩余的猪筒骨制作的一道十大老牌网赌平台传统名吃,与十大老牌网赌平台肉松齐名,"肉松骨头"名称来源于民间说法。该款产品正面印有肉松骨头图片,可见为肉骨头,并无肉松。产品背面有明显的肉松骨头"简介",内容为"肉松骨头是流传于十大老牌网赌平台民间的地方特产,它利用炒制肉松余下的猪腿筒骨和原汁猪骨髓油,结合古老配方和传统工艺精制而成。骨肉相连、酥而不烂、肉香透骨、回味无穷,具有肉松的风味,又有独特的骨香。是现代家宴、旅游和馈赠宾友之佳品。"该简介明确指出"利用炒制肉松余下的猪腿筒骨和原汁猪骨髓油……精制而成……具有肉松的风味",且配料表中明显没有肉松。因此,即便是不清楚肉松骨头为何物的消费者,也能通过产品图片、简介及配料表知晓肉松骨头,并非是"有肉松的骨头",故该产品名称并无虚假情形。
某公司持有生产许可,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中,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为……2罐头,类别名称为畜禽水产罐头,其中罐头的品种明细包括:(肉类罐头、牛肉罐头、羊肉罐头、禽类罐头)(GB/T23586),某公司生产的"肉松骨头"包装为软罐头,属于畜禽罐头,执行GB/T23586标准。"肉松骨头"产品标签标注"执行标准:GB/T23586"并无问题。"肉松骨头"产品标签标注"产品分类:酱制品(畜禽罐头)",但根据其执行的《GB/T23586酱卤肉制品质量通则》,某公司并未按标准中的"酱卤其他类"规范表述。该公司生产的"肉松骨头"产品标签未按执行标准中的规范用语表述产品分类,且《GB7718-2011》并未规定预包装食品产品要写明产品分类,或对产品分类表述有相关规定,某公司产品分类的标注属于标签瑕疵,其产品分类的标注不影响食品安全也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11月25日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太市监责改(2025)双28号),责令其限期整改。2025年11月27日,某公司已整改完成,将"肉松骨头"产品标签中产品分类改为"产品分类:酱卤其他类"。
某公司生产经营的"肉松骨头"产品名称不符合规定的违法事实不成立,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立案条件;"肉松骨头"产品标签中产品分类无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立案条件。我局于2025年11月28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5年11月28日电话告知申请人我局不予立案。申请人得知调解失败后,于当日对同一产品及相同内容进行举报,我局于2025年12月2日再次决定不予立案并分别于2025年12月5日短信、12月9日电话告知申请人。
二、我局对十大老牌网赌平台某食品有限公司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某公司生产的"肉松骨头"属于十大老牌网赌平台传统名吃,与十大老牌网赌平台肉松齐名,名称来源于民间说法。该款产品包装正面印有肉松骨头图片,可见为肉骨头,并无肉松。产品背面有明显的肉松骨头"简介"。因此,即便是不清楚肉松骨头为何物的消费者,也能通过产品图片、简介及配料表知晓肉松骨头,并非是"有肉松的骨头",故该产品名称并无虚假情形。
某公司生产许可类别品种明细表品种明细包括:(肉类罐头、牛肉罐头、羊肉罐头、禽类罐头)(GB/T23586),某公司生产的"肉松骨头"包装为软罐头,属于畜禽罐头,执行GB/T23586标准。"肉松骨头"产品标签标注"执行标准:GB/T23586"并无问题。"肉松骨头"产品标签标注"产品分类:酱制品(畜禽罐头)",产品标签未按执行标准中的规范用语表述产品分类,属于标签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也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2025年11月27日,某公司已完成整改。
综上,某公司生产经营的"肉松骨头"标签标注不符合规定的违法事实不成立,该举报线索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规定的立案条件。我局作出不予立案符合规定。
三、我局已依法履行投诉举报处理职能。
2025年11月14日,我局收到申请人投诉单后,依法进行了受理,于11月17日电话告知了申请人投诉受理决定。因11月26日,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11月28日我局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于当日电话告知申请人调解结果。
2025年11月24日,我局对申请人的举报内容进行核查,11月28日我局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11月28日,执法人员电话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
2025年11月28日,申请人又对同一事实及内容进行举报,我局于2025年12月2日再次决定不予立案并分别于2025年12月5日短信(因多次拨打申请人电话其未接通)、12月9日电话告知申请人。
综上,我局依法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了处理,调查认定的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履行了投诉举报处理职责,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四、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发〔2024〕1号)"二、准确把握行政复议范围和管辖范围,增强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能力(七)做好行政复议与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衔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区分处理投诉和举报事项。对于实名举报人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的违法线索,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核查后将是否立案决定告知实名举报人,有特别规定的,从其特别规定;未告知的,实名举报人可以对此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实名举报人对是否立案决定、调查程序、处理结果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查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除实名举报人能够证明有利害关系之外,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申请人作为投诉举报人,对于我局是否依法进行投诉举报答复及投诉举报答复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享有复议权。但在投诉举报后申请人并非是行政相对人,且我局作出的调查认定结果并不会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产生影响。另结合申请人投诉单中"诉求:本人诉求赔偿"的内容及在调解失败后再行举报的行为也可以发现,其投诉举报的目的是为了牟利,获取厂家赔偿,其行为已经超出了消费者正常维权的范畴,更超出了法治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初衷。综上,申请人并不具备复议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我局依法履行了投诉举报处理职责,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我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申请人投诉单、举报单及材料;2.十大老牌网赌平台某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明细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照片、被委托人身份证照片、授权委托书;3.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出厂检验报告单、情况说明、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照片;4.投诉受理决定、拒绝调解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5.投诉受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电话录音、录音公证存证证明;6.申请人12315平台投诉、举报页面截图;7.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以上证据除电话录音为电子证据外,其余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25年11月14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出投诉,投诉内容为"本人在抖音平台上购买了被诉方生产的肉松骨头,收到货后发现该涉诉产品,配料表不真实,没有肉松、产品分类没有罐头这一分类,违反了相关规定,本人诉求赔偿。"投诉对象为"十大老牌网赌平台某食品有限公司"。申请人提供的十大老牌网赌平台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生产的肉松骨头产品照片,外包装印有简介,简介载明"肉松骨头是流传于十大老牌网赌平台民间的地方特产,它利用炒制肉松余下的猪腿筒骨和原汁猪骨髓油,结合古老配方和传统工艺精制而成。"2025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太市监投受〔2025〕第双086号《投诉受理决定书》,并于当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投诉受理。因申请人的投诉中包含举报线索,2025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对十大老牌网赌平台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拍摄现场照片并制作现场笔录。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出厂检验报告单、情况说明等材料。2025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向某公司作出太市监责改〔2025〕双28号《责令改正通知书》,通知书载明"经查,你(单位)生产销售的'肉松骨头'产品标签存在瑕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予以整改/在2025年12月31日前改正。"2025年11月26日,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拒绝调解书》,拒绝与申请人进行调解。2025年11月27日,某公司完成整改,将肉松骨头产品标签中的产品分类改为"产品分类:酱卤其他类"。2025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太市监终调决〔2025〕第双069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决定终止调解。同日,经审批,被申请人决定对举报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投诉终止调解、举报不予立案。同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出举报,举报内容为"本人在抖音平台上购买了被诉方生产的肉松骨头,收到货后发现该涉诉产品,配料表不真实,没有肉松、产品分类没有罐头这一分类,违反了相关规定,本人诉求依法查处。"举报对象为"十大老牌网赌平台某食品有限公司"。2025年12月2日,经审批,被申请人决定对举报不予立案。2025年12月5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举报不予立案。2025年12月9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举报不予立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投诉单、举报单及材料。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的内容、时间、方式。
2.十大老牌网赌平台某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明细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照片、被委托人身份证照片、授权委托书、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出厂检验报告单、情况说明、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照片、投诉受理决定、拒绝调解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处理过程。
3.投诉受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电话录音、录音公证存证证明、申请人12315平台投诉、举报页面截图、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的内部流程及处理情况的告知方式、告知时间。
本机关另查明,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04320585000535,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载明:"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2罐头;类别名:畜禽水产罐头;品种明细:(肉类罐头、牛肉罐头、羊肉罐头、禽类罐头)(GB/T23586)、鱼类罐头(QB/T1375、Q/FFSP0004S)、其他(蟹肉罐头)(GB7098)"。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为我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处理本辖区内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有权部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本案中,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但相关内容中既有请求被申请人解决案涉消费争议的投诉行为,又有举报行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分别进行了处理符合上述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2025年11月14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投诉,后于2025年11月17日受理投诉并于当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因某公司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8日终止调解并于当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了投诉处理的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投诉单,其中包含有举报内容,后被申请人进行了调查。经被申请人核查,某公司生产的肉松骨头产品包装简介中载明"肉松骨头是流传于十大老牌网赌平台民间的地方特产,它利用炒制肉松余下的猪腿筒骨和原汁猪骨髓油,结合古老配方和传统工艺精制而成。"产品包装正面印有肉松骨头图片,且配料表中没有肉松,产品名称并无虚假情形。某公司生产的肉松骨头产品标签标注产品分类为"酱制品(畜禽罐头)",产品标签未按执行标准中的规范用语表述产品分类,属于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也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责令其限期整改,某公司在期限内整改完成。某公司的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电话方式向申请人进行告知并无不当。2025年11月28日,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短信、电话的方式向申请人进行告知,亦无不当。被申请人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了举报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调查、告知等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本案受理前已经履行投诉举报处理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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