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老牌网赌平台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细则
十大老牌网赌平台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太委办〔2014〕52号),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改革和创新政府服务供给机制和购买方式,全面规范和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十大老牌网赌平台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作为购买主体,使用财政性资金向社会承接主体购买服务的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政府向社会购买的服务范围包括政府及各部门为保证自身正常运转需要,或为履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等职能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以及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四条市机构编制、发改、市场监管、物价、民政、财政、监察、审计、法制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十大老牌网赌平台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相关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机构;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设立的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承接主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各类法人、其他组织作为承接主体的应具备:依法成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在参与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社会信用与商业信用记录良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作为承接主体应具备: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和专业技术能力;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社会信用与个人信用记录良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行业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负责研究确定行业内通用购买项目承接主体的统一标准要求,并制定规范的合同范本。
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类别、内容、特点、标准和要求确定,并在相关采购文件中明示。
第八条购买主体应加强向社会购买服务需求标准的内控管理,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相关操作事项。购买主体、采购代理机构应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项目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采购文件准备与履约验收等不相容岗位分设。
第九条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行目录管理。
购买主体根据市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政府转移职能事项目录与对接目录,对照《苏州市城市综合服务标准》等要求,制定拟向社会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与具体需求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定。
财政部门根据审定的购买需求,编制《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将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承接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目录》。
以上各项目录一般每年公布一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行部门预算管理。购买主体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依据《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及政府采购目录,按照履行职能需要和社会公众需求等情况,梳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明细内容,确定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具体项目,编制本单位向社会购买服务项目预算,连同本单位其它部门预算内容一并报财政部门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包括购买服务项目申报书、项目实施办法、项目绩效评价办法等资料。
第十一条经人大批准后,财政部门将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项目预算与单位其它部门预算同步批复给购买主体。购买服务项目年度预算追加、调整事项,按照相关财政项目资金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逐步建立完善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信息公开制度。购买主体在不同阶段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以下内容:购买的服务项目、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购买服务具体要求、定价标准、绩效评价方法及监督考核办法;履约情况及日常监督考核情况;履约验收情况与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可分为政府采购和定向委托。
第十四条政府购买服务原则上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对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购买主体应委托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组织采购活动;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购买主体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确定采购方式后组织采购活动。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第十五条对尚不具备政府采购条件但直接关乎民生的,每次实施期限不超过两个月,年度内发生次数在两次及以上,且全年合同标的累计金额10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定后,可以采取一次性定向委托方式,委托合同期限为一年。
具有行业专业特殊的非竞争性服务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定后,可以采取定向委托方式。委托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如一年内无法完成服务目标的,经财政部门审定,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六条物价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对政府购买服务达到或超过一定金额的,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政府采购方式的非竞争或适度竞争项目,经购买主体委托,物价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实施成本规制。
对于补贴政策比较明确的项目,沿用原有定价办法;对于有市场参考价格的项目,依据市场价格水平合理定价;对于以人力成本为主的项目,本着略有盈余的原则,参考社会平均成本定价;由原事业单位提供服务的项目,可参考事业单位经费核算标准定价。
第十七条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及时与其签订购买服务书面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及项目金额、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日常跟踪监管、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标准等内容。书面合同需经购买主体的法制机构会同法律顾问审核确认。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购买主体应将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项目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为一年。其中经常性服务项目,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合同履行期限可适当延长。
第十九条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保质、保量、按履行服务内容,严禁服务转包、分包行为。
第二十条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约验收的责任主体,应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组织履约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每项服务标准的履约情况及履约结果的运用情况。
运行保障类和民生服务类服务项目,验收时可以邀请第三方评价机构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报告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管理咨询类服务项目,承接主体的服务成果应当在购买主体内部公开。
第二十一条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项目的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原则,逐步建立完善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全过程跟踪管理体制。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门强化审计监督职能,把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资金使用情况、实际履约情况等列入日常审计工作范围;监察部门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受理人民群众的投诉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依纪依法查处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机构编制、发改、市场监管、物价、民政、财政、法制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政府购买服务各方履约主体的行为纳入执业评估、执法检查、绩效考核与信用考评等监管体系。
第二十五条由财政性资金作为经费主要来源的群团组织,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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