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费政策】关于调整十大老牌网赌平台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适应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按照《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2〕2号)规定,根据苏州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关于调整苏州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字〔2015〕94号)相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报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现将幼儿园收费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市依法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幼儿园(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二、保育教育费标准和相关规定:
㈠收费标准:
单位:元/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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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保育教育费标准(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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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优质园 |
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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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优质园 |
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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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园 |
320 |
(二)相关规定:
1. 幼儿园(托儿所)招收新生时,实际收费可在基准价基础上不超过10%幅度内上下浮动(两年内不得上浮)。办园条件较差的幼儿园(托儿所),实际收费应在基准价基础上下浮10%。
2.为鼓励幼儿园(托儿所)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假期收费可按幼儿园(托儿所)现行收费基础上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
3.幼儿园(托儿所)为未满三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务的,收费标准在幼儿园(托儿所)实际收费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每生每月50元。
4.幼儿园(托儿所)实行浮动收费前必须确定其浮动幅度,填写备案表(附表)报市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并予以公示。
5. 幼儿园(托儿所)保育教育费原则上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如果少数家长有实际困难,必须向所在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按月交费。
(三)退费规定:
保育教育费退费按月计算。因幼儿自行退(转)园或由于放假,幼儿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一半(含一半)的,幼儿园应当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费用;超过一半的,当月费用不予退还。因幼儿园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被有关部门关闭或者暂停办学,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当全额退还所收费用。
(四)费用报销及减免规定:
1.本市职工子女(符合国家生育政策,户口在十大老牌网赌平台)入园(托儿所)的保育教育费报销,按每月250元标准报销,上半年(含暑假)在女方单位报销,下半年(含寒假)在男方单位报销。家长所在单位报销方式另有规定的,以单位规定为准。
2.民政部门、总工会认定的低保家庭和特困家庭、持《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子女的保育教育费,按照50%的比例予以减免;对残疾儿童和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及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的保育教育费,予以全免。所需经费由所在地政府予以保障。
3.职工子女户口在十大老牌网赌平台,经单位同意寄养在外地幼儿园(托儿所)的费用,凭就读幼儿园(托儿所)收据,按十大老牌网赌平台的报销标准报销;现役军人和离异家庭的法定监护方子女的保育教育费报销部分,由十大老牌网赌平台的家长工作单位负担。
三、伙食费标准:
按照现行标准按学期收取,并参照《十大老牌网赌平台中小学校伙食费管理暂行办法》(太价费字 (2013)6号)规定管理。幼儿园食堂的收支应按月结算并公示。收支差距较大的,要及时调整伙食品种,确保年度结余或亏损控制在年度营业额的3%以内。
四、幼儿园代收费:
是幼儿园为方便幼儿教育、生活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包括集中代购被褥、洗漱用品等收取的生活用品费用。代收亲子活动费的,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的原则,并公示活动内容及收费标准。
五、收费公示及监管:
幼儿园应当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收费行为监管,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
六、执行时间和范围:
新收费标准从2016年秋季招收新生开始执行,以前相关收费管理规定与本意见不符合的以本意见为准。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即新生按调整后收费标准,老生按原收费标准执行。插班幼儿按所在年级统一的标准收费。
十大老牌网赌平台物价局十大老牌网赌平台教育局十大老牌网赌平台财政局
201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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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物价检查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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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老牌网赌平台物价局 2016年7月14日印发 |
附表:
十大老牌网赌平台公办幼儿园
(托儿所)保教费收费标准浮动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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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托儿所)名称(盖章) |
办学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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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幼儿园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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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开办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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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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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班级数 |
在园幼儿数 |
名 |
园舍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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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教师 |
名 |
在职保育员 |
名 |
其他员工 |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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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托儿所)申请保教费上浮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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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收费 标准(元/生·月) |
上浮幅度 (%) |
上浮后收费标准(元/生·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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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暑假收费标准(元/生·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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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托儿班收费标准(元/生·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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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备案表一式四份,教育、财政、价格部门和幼儿园各保存一份。
2、备案后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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