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老牌网赌平台

当前位置 : 首页 > 网赌平台官网 > 重点信息 > 法治建设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孙某认为十大老牌网赌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案

时间:2024-08-14 13:45来源:十大老牌网赌平台司法局访问量:
【字体:

申请人孙某

被申请人十大老牌网赌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20244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于2024年5月2日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某公司案件进行重新查办;2.要求对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朱举东的渎职行为依法处置;3.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行政复议中产生的所有费用。

申请人称:2023年申请人在某公司第三方店铺官方旗舰店购买了5款该品牌打火机订单截图见附件该品牌官方旗舰店的营业执照和实际经营主体是十大老牌网赌平台某公司

2023年10月发现购买的这5款该品牌打火机均没有产品合格证,某公司对此提供了检测报告,经过申请人调查该检测报告得知,该检测报告是由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QW20231143,检测报告的检测执行标准是GB 25722-2010但并有按照GB 25722-2010的检测标准进行全面检测只做了一部分检测,检测过的项目均显示符合标准但检测报告没有对被检测商品本身是否合格做结论因为只做了一部分检测所以这份检测报告并不能证实商品是否合格,至今为止某公司都没能出具能够证实商品合格的材料依据。

向十大老牌网赌平台12345投诉举报后由十大老牌网赌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侦办,侦办结束后工作人员仅仅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等法规对某公司开出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并以面答复投诉举报人。书面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某公司并没有如书面答复上所说的已经将商品召回。对于检测报告不能证明商品合格一事,十大老牌网赌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港区分局工作人员电话答复声称,"某公司有检测报告并且单项检测都是合格的那就是合格的",检测机构和检测报告都没有认定监测的商品是合格的凭什么就认定这检测报告能证明这商品合格。根据国家标准GB 25722-2010监测内容、检测报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意见证实,某公司售卖的打火机因燃料箱是非密封的燃料箱无法通过抗燃料泄露测试,某公司售卖的打火机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合格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五十六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相关规定确定,某公司销售不合格商品实属欺诈行为。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太市监消举不立〔2024〕第5045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2.太市监投举告字〔2023〕第5041号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告知书;3.运单查询及购物记录截图;4.光盘。以上证据处光盘为电子证据外其他证据均为复印件。

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24年6月19日通过电子邮箱向本机关提交的补充证据有:1.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作出的信访答复;2.打火机外观照片;3.GB 25722-2010部分内容;4.SQW202301143检验报告。以上证据均为打印件电子版。

被申请人称:一、投诉举报调查处理情况。

1.关于申请人投诉举报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销售的产品标注未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进口商地址的问题处理情况。

2023年8月3日首次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投诉内容为其在拼多多购买了一个该品牌打火机,怀疑是假的,希望港区北环路行政服务中心16楼该品牌公司能帮其出具一个验货证明(该品牌联系电话:4000280121),望处理。因其购买打火机的店铺非某公司经营,不属于我局管辖范围,我局于4日完成答复并电话告知申请人。4日又收到孙某投诉某公司销售的产品包装标注的进口商地址与营业执照地址不符的问题。7日告知受理,电话确认申请人无诉求,并帮助其核实了某公司经营地址。

8月16日收到申请人希望仅退款的调解诉求。17日电话告知受理该诉求。23日,某公司明确其拒绝申请人仅退款的调解诉求,并出具了拒绝调解声明。次日我局电话告知申请人某公司明确表示拒绝仅退款的调解诉求,调解终止。此后8月23日至10月15日共收到申请人仅退款诉求共计5件,无需另行处理。

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公司涉嫌标注未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进口商地址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调查,制作现场笔录1份,某公司授权委托人丁某接受了调查并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5日,因需核查包装地址变更情况以及某公司经营地址变更情况,经审批,我局决定延长立案核查期限。9月15日,经审批,我局决定对某公司涉嫌标注未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进口商地址的行为立案调查。9月18日电话告知立案。9月27日,执法人员对某公司授权委托人丁某进行询问调查,依法对某公司涉嫌标注未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进口商地址的情况进行调查,制作询问笔录1份。

经查,2017年6月29日某公司住所变更,2021年10月19日某公司住所变更至现住所地址。某公司销售的产品标注地址,未标注变更后的现地址,违反了《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办法》第二十一条"产品标识应当真实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在国内市场销售的进口产品,销售时应当有中文标识,包括提供中文说明书和用中文标明产品的原产地以及代理商、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等内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的规定,2024年1月23日,我局针对产品标注未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进口商地址的情况向某公司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太市监责改〔2024〕港007号),责令某公司2024年2月9日前改正。

2024年2月7日,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关于产品标注未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进口商地址问题的整改报告,承诺完成了产品包装及说明书进口商地址的修改。2024年2月7日我局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标注的进口商地址已更正为现地址。

案件调查期间共计收到孙某对某公司销售的产品标注未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进口商地址的投诉、举报、咨询及其他类派件共计41件。因以上派件均为反映同一主体的同一行为,我局统一进行处理,并统一答复处理结果。

2.关于申请人投诉举报某公司销售的产品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问题处理情况。

10月7日,我局又收到投诉人反映某公司销售的产品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问题。并提出更换全新内胆的调解诉求。次日通过电话告知受理。

对于以上产品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投诉中提出的更换全新内胆诉求,双方于10月19日达成和解,某公司向申请人补发了内胆,我局当日即通过电话确认达成和解的事实。并决定将某公司销售的产品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与某公司销售的产品标注未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进口商地址的行为并案调查。10月23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并案处理。

2023年10月20日执法人员针对某公司销售的"该品牌"品牌打火机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并对某公司受委托人丁某进行询问调查。检查时,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投诉人购买的相关产品的订单列表、出厂检测报告和第三方检测报告。10月22日,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关于产品缺少合格证相关问题的整改计划,某公司承诺将在后续生产的产品中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计划开展对质量不合格产品的召回工作。

某公司销售的产品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的规定,10月22日,我局针对产品没有产品合格证明的问题向某公司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太市监责改字〔2023〕港011号),责令某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前改正。而某公司标注未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进口商地址的行为继续调查。11月30日,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关于合格证问题的整改报告,并附整改完成的照片,确认已完成整改。我局于11月30日对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并随机抽查,发现抽查的产品包装盒内有合格证卡片。某公司报告中称在对产品质量进行自检后,确认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认为无需再按照原定整改计划开展主动召回工作。

2023年12月14日至2024年1月24日,申请人又针对无合格证的相应答复提起9次不认可,且未提供其他证据,因我局已作出处理及告知,不再处理。

8月4日至11月30日,我局共收到上述投诉人对某公司销售的产品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相同内容的投诉、咨询及其他类派件(不包含举报)共计19件,因以上派件均为反映同一主体的同一行为,我局统一进行处理,并统一答复处理结果。

2024年2月18日,申请人再次向我局投诉,称某公司销售的产品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后经核实,十大老牌网赌平台在2023年11月30日的整改期限结束后仍销售没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已对企业销售没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的行为已进行责令改正后仍再次发生的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2月20日依法向某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太市监责改〔2024〕港008号),限期整改,某公司在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承诺期限内完成整改。

2024年3月5日我局对某公司再次现场检查,随机抽查了发货仓库中货架上的产品,发现产品包装上有"合格已检验"标志,同时我局对某公司进行了行政合规约谈,督促企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3.关于申请人投诉举报某公司销售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处理情况。

2024年2月29日,我局收到申请人反映某公司销售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GB25722-2010中的4.3项抗燃料泄露检测项目的问题。3月6日,我局对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委托代理人丁某进行询问调查,围绕某公司涉嫌经营不合格的产品收集证据。4月8日,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和浙江省轻工及五金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QW202400246),报告显示某公司送检测打火机属于不可调节式,可重复灌装式,非自熄,液体打火机,依据GB25722-2010《打火机安全与质量》标准,对所送样品进行检测,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检测项目中第12项"防燃料泄露",技术要求为可重复灌装式液体打火机应具有密闭的燃料箱,按照GB25722-2010《打火机安全与质量》5.6条款进行试验,燃料箱的密闭装置在被使用者以预定方式装配后,应防止燃料的损失和泄露,检测结果为符合要求,单项结论为合格。检测报告中火焰调节高度,抗溅火、爆火或跳火,抗内压,容积排量四项检测项目为不适用,其中火焰调节高度针对可调节式打火机;抗溅火、爆火或跳火,抗内压,容积排量三项针对气体打火机。(即该检测报告内容覆盖了GB25722-2010《打火机安全与质量》中所有检测项目,四项由于打火机类型不符合故结论为不适用,不存在缺项)同时申请人亦无证据证明某公司销售的产品不符合GB25722-2010《打火机安全与质量》的相关要求。因证据不足,无法证明某公司存在申请人反映的违法行为,上述情况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4月8日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2024年4月9日将不予立案的决定书面(太市监消举不立〔2024〕第5045号)告知申请人。

二、我局已依法履职。

1.关于申请人投诉举报某公司销售的产品标注未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进口商地址、某公司销售的产品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问题。

投诉部分:2023年8月7日(诉求为核实某公司经营地址)、2023年8月17日(诉求为仅退款),2023年8月24日某公司明确拒绝申请人仅退款的调解诉求,我局依法终止调解,并电话告知申请人;2023年10月8日电话告知受理(诉求为更换内胆),2023年10月19日我局通过电话与申请人确认达成和解的事实。

举报部分:我局依法对某公司采取现场检查以核实违法线索,于2023年9月15日对某公司涉嫌标注未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进口商地址的行为立案调查,于2023年9月18日电话申请人告知立案情况。2023年10月20日,我局决定将某公司销售的产品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与某公司销售的产品标注未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进口商地址的行为并案调查,于10月23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并案处理。经调查询问、提取证据材料等案件办理流程,案件于2024年4月7日办结。对某公司销售的产品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法责令改正,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太市监责改字〔2023〕港011号)、对某公司销售的产品标注未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进口商地址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法责令改正,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太市监责改〔2024〕港007号)、对某公司销售的产品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且责令不改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法责令改正,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太市监责改字〔2024〕港008号)。我局分别于2024年4月9日作出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告知书(太市监投举告字〔2024〕第5046号)以及2024年4月25日作出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告知书(太市监投举告字〔2024〕第5051号)共2份告知书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告知上述处理结果。

2.关于申请人举报某公司销售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处理情况。

2024年2月29日,我局收到申请人举报并及时进行处理。2024年3月6日,我局对申请人的举报内容采取现场检查、调取证据、材料核实等方式进行了核查。2024年4月8日决定不予立案,于2024年4月9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太市监消举告字〔2024〕第5045号)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进行告知。

综上,我局依法履行投诉举报处理相关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三、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我局根据申请人的举报,依法对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后,查明2项违法事实。

1.某公司销售的产品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的规定,我局责令某公司限期改正。

2.某公司销售的产品标注未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进口商地址。该行为违反了《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办法》第二十一条"产品标识应当真实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在国内市场销售的进口产品,销售时应当有中文标识,包括提供中文说明书和用中文标明产品的原产地以及代理商、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等内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的规定,我局责令某公司限期改正。

故我局依法查明了某公司销售的产品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及销售的产品标注未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进口商地址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四、申请人不具备申请复议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应当是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要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本案中,申请人自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通过12315平台、12345平台、电话、来信等多种方式累计向我局发起投诉47次、举报11次、其他类型派件19次,通过其投诉举报行为的频繁性和重复性特征来看,申请人并不是出于生活需求购买商品,系职业举报。而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对线索进行调查,依法处理并期限内告知调查处理结果,案件查办本身未对申请人设定权利义务,亦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任何实际影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履职行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故申请人并不具备复议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我局依法履行职责,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申请人不具备复议主体资格,其提出的复议要求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请求复议机关维持我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十大老牌网赌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单(6份)、举报单2.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2份)、送达地址确认书3.现场笔录(6份)、询问笔录(3份)、出厂检测报告(15份)、第三方检测报告(2份)、拒绝调解声明、现场照片及检查照片4.案件来源登记表(3份)、立案期限延长审批表、立案审批表、案件延期审批表(2份)、集体讨论记录、并案审批、不予立案审批;5.责令改正通知书(3份)、文书送达回证(3份)、整改计划、整改报告(3份)、告知书(4份)、快递截图(4张);6.工商变更截图、报关单(2份)、合规证明中英文入口;7.录音刻录光盘及案件录音记录说明;8.申请人购买记录。以上证据除录音刻录光盘为电子证据外其他证据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电话反映其在拼多多上买了一个该品牌打火机,希望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能帮其出具一个验货证明。2023年8月4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电话告知申请人其反映的问题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同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电话反映某公司销售的产品包装标注的进口商地址与营业执照地址不符问题。2023年8月7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与申请人电话沟通,帮助其核实某公司经营地址。2023年8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电话反映某公司销售的打火机外包装还是原来注册地址,实际注册地址已经变更,涉嫌欺骗消费者。2023年8月17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与申请人电话沟通,确定申请人的诉求仅为退款。2023年8月20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形成现场检查笔录、拍摄现场照片。同日,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授权委托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文书。2023年8月23日,某公司出具拒绝调解声明,称收到申请人多次投诉,拒绝调解。2024年8月24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与申请人电话联系,告知申请人调解终止。同日,被申请人制作案件来源登记,对某公司营业执照变更后其包装盒上还是之前的地址一案进行登记。2023年8月25日,经审批被申请人延长某公司商品注册地址不真实涉嫌欺诈消费者一案的立案审查时间。2023年9月15日,被申请人对某公司涉嫌标注未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进口商地址的行为进行立案。2023年9月18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电话联系申请人,告知上述案件立案情况。2023年9月27日,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同日,被申请人对某公司委托代理人丁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日,被申请人在十大老牌网赌平台数字市监启航平台进行查询并截图,内容显示某公司曾在2017年6月27日将企业住所变更。

2023年10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电话反映某公司产品说明和产品地址是假的,打火机没有合格证,9月份在官网用积分换了打火机内胆有划痕。2023年10月8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与申请人电话联系,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就申请人反映的上述问题进行沟通,告知申请人关于进口商地址虚假一案正在调查。2023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与申请人电话联系,通话内容证实关于申请人反映的内胆有划痕一事已解决。同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电话反映十大老牌网赌平台中国的产品没有合格证、商品包装盒说明书都是虚假的问题。2023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制作案件来源登记,对某公司产品没有合格证、部分产品说明书地址不准确相关案件情况进行登记。同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对某公司委托代理人丁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浙江省轻工业及五金产品质量检验中心作出的SQW202301143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载明:型号规格为"205合格品",商标为"该品牌",样品描述、状态为"外观完好无污损,后混式,可重复充灌,不可调节,液体打火机",检测依据为GB25722-2010《打火机安全与质量》,检测项目中第6项目(火焰高度调节)、第7项目(抗溅火、爆火或跳火)、第9项目(抗高温)、第12项(抗燃料泄漏)、第15项(抗内压)、第16项目(容积排量)、第17项(燃料相容性)备注"不适用",无检测结果和单项结论,其他项目单项结论为符合。同日,经审批,被申请人对某公司涉嫌标注未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进口商地址一案与涉嫌销售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产品一案进行并案处理。2023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太市监责改字202301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对某公司销售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产品的行为责令其改正。同日,被申请人将太市监责改字202301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直接送达某公司。同日,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产品合格证的整改计划。2023年10月23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与申请人进行电话沟通,告知相关案件办理情况。2023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太市监投举告字20235041号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告知书,该告知书载明以下主要内容:1.关于某公司销售没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产品,被申请人已责令某公司在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整改,整改内容:召回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产品;二在后续销售出的产品中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2.某公司销售的相关产品有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浙江省轻工和五金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出具的委托检测报告,且某公司相关产品出厂前已进行出厂检测。后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进行送达,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1日签收该邮件。

2023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拍摄现场照片,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报关单、合规证明美文版、中文版、某公司关于合格证问题的整改报告等资料。2023年12月1日,经审批被申请人对某公司涉嫌标注未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进口商地址一案延长办理期限。2024年1月2日,被申请人针对某公司涉嫌标注未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进口商地址一案进行集体讨论,后经审批决定延长办案期限3个月,至2024年4月13日。2024年1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太市监责改字202400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对某公司标注未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进口商地址的行为责令其改正。同日,被申请人直接向某公司送达上述文书。2024年2月7日,被申请人对某公司进行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拍摄现场照片。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包装标注地址及合格证标识的整改报告。

2024年2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电话反映某公司的打火机没有合格证一事。2024年2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太市监责改字2024008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对某公司销售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产品的行为责令其改正。同日,被申请人将上述文书直接送达某公司。

2024年2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某公司的产品没有合格证,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并非全项检测,某公司的打火机从来就没有密闭的燃料箱,使用过程中存在漏油现象。同日,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合格证问题的整改报告。2024年3月5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形成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3月6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形成现场检查笔录,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出厂检验报告等资料。2024年3月1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的某公司销售的打火机没有密闭燃料箱一案进行案件来源登记。2024年4月8日,被申请人向某公司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日,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浙江省轻工业及五金产品质量检验中心作出的SQW202400246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载明:型号规格为"205-042585合格品",商标为"该品牌",样品描述、状态为"外观完好无污损,不可调节式,可重复充灌式,非自熄,液体打火机",检测报告载明检测依据为GB25722-2010《打火机安全与质量》,检测项目中第6项目(火焰高度调节)、第7项目(抗溅火、爆火或跳火)、第15项(抗内压)、第16项目(容积排量)备注"不适用",无检测结果和单项结论,其他项目单项结论(含抗燃料泄漏检测项目)为符合。同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举报某公司打火机没有密闭的燃料箱一案因证据不足,不予立案。2024年4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太市监消举不立〔2024〕第5045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主要载明:针对某公司经营的打火机产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问题,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11月20日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告知。针对某公司打火机无密闭燃料箱并存在漏油现象的举报,被申请人经调查某公司提交的检验报告证实所检项目符合GB25722-2010《打火机安全与质量》标准。告知申请人其举报的某公司产品质量问题因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太市监投举告字〔2024〕第5046号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告知书,主要内容为告知申请人关于某公司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标注未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进口商地址的行为被申请人已向十大老牌网赌平台中国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太市监责改字〔2023〕港11号)。因不予行政处罚,申请人的举报不符合奖励条件及关于重大违法行为的释义,被申请人对其不予举报奖励。后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邮寄上述两份文书,邮件于2024年4月11日被签收。2024年4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太市监投举告字〔2024〕第5051号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告知书,主要内容为告知申请人某公司经营的打火机产品无产品质量合格检验合格证明、标注未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进口商地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被申请人已向某公司下发了太市监责改字〔2024〕港00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太市监责改字〔2024〕港008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上述文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十大老牌网赌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单(6份)、举报单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的内容、方式、时间。

2.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2份)、送达地址确认书现场笔录(6份)、询问笔录(3份)、出厂检测报告(15份)、第三方检测报告(2份)、拒绝调解声明、现场照片及检查照片、整改计划、整改报告(3份)、报关单(2份)、合规证明中英文入口、工商变更截图、申请人购买记录。证明被申请人的调查取证过程及内容。

3.案件来源登记表(3份)、立案期限延长审批表、立案审批表、案件延期审批表(2份)、集体讨论记录、并案审批、不予立案审批。证明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内部流程及案件立案情况。

4.责令改正通知书(3份)、文书送达回证(3份)。证明被申请人对某公司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及相关文书送达情况。

5.告知书(4份)、快递截图(4张)、录音刻录光盘及案件录音记录说明。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受理、处理结果的告知方式、时间。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为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处理本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的有权部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的相关情况中既有请求被申请人解决案涉消费争议的投诉行为,又有针对某公司的举报行为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分别进行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某公司销售的产品包装标注的进口商地址与营业执照地址不符等投诉。2023年8月24日某公司明确拒绝调解,后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并电话告知申请人。针对上述投诉事项,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投诉处理的相应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申请人举报某公司涉嫌实施标注未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进口商地址、销售的产品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销售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针对申请人对某公司涉嫌实施标注未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进口商地址的举报,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5日立案调查,并电话告知申请人相关立案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产品标识应当真实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在国内市场销售的进口产品,销售时应当有中文标识,包括提供中文说明书和用中文标明产品的原产地以及代理商、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某公司销售的产品未准确标注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进口商地址,其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太市监责改〔2024〕港007号),责令某公司改正其违法行为并无不当。

针对申请人对某公司涉嫌实施销售的产品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举报,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0日决定将该举报事项与某公司涉嫌实施标注未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进口商地址一案进行并案调查,并于2023年10月23日将并案情况告知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第五十四条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某公司销售的产品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太市监责改〔2024〕港008号),责令某公司改正其违法行为并无不当。

针对申请人对某公司销售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为的举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进行了调查取证,根据十大老牌网赌平台中国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由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浙江省轻工业及五金产品质量检验中心SQW202400246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的检测结论为"依据GB25722-2010打火机安全与质量标准,所有检测项目符合标准要求。"另结合报关单、合规证明等证据,被申请人认为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产品的证据不足,后对该举报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后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太市监消举不立〔2024〕第5045号)并送达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申请人提出"要求对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朱举东的渎职行为依法处置"的复议请求,非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提出"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行政复议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的复议请求,申请人的上述诉求无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在本案受理前已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八月六日

抄告: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x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十大老牌网赌平台"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十大正规网赌平台 ->
十大正规网赌平台 ->
博彩平台推荐 ->
沙巴手机体育入口 十博体育链接注册 万博体育客户端网站网址 八方体育官方平台注册 足球体育网上开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