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认为十大老牌网赌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案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十大老牌网赌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十大老牌网赌平台东亭南路55号。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于2025年10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5年12月3日,本机关通过电话方式听取申请人意见。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认定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其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的规定,申请人作为行政相关人,与行政机关对举报线索的处置决定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据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行初411号行政判决,举报人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奖励具有诉权。依据指导案例77号: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行政机关对与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举报仅作出告知性答复,未按法律规定对举报进行处理,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因而具有可诉性,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举报人就其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向行政机关进行举报的,与行政机关的举报处理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行政复议主体资格。
申请人购买到涉案白糖大蒜发现其存在违法行为向被申请人举报,现不服被申请人做出的行政答复遂成此案。
被申请人的主要意见为:申请人举报属实,进行了立案行政处罚,认为申请人的举报不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的奖励情形。故不予奖励。
申请人的主要意见为: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请求中有请求退回货款的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本案申请人投诉举报时提出了退货请求,但是被举报人未给本人退货故存在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本案被申请人应当责令被举报人改正,但是本案被申请人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
综上,被申请人存在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请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2.结算订单;3.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4.产品照片;5.投诉举报书。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投诉举报调查处理情况。
2025年7月25日,我局通过来信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反映苏州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生产销售的白糖大蒜产品,配料表没有标注大蒜,存在配料表造假的违法行为,要求我局予以查处。同时通过来信提供了相关材料,包含订单结算截图、产品实物照片。
2025年7月30日,我局依法决定受理该投诉,并于7月30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2025年8月8日,某公司因与申请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向我局提供拒绝调解说明,我局于8月8日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于同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
根据举报线索,2025年7月29日,我局对申请人的举报内容采取现场检查、提取证据、材料核实等方式进行了核查,经线索核实后,我局于2025年8月1日进行并案处理,并于2025年8月5日通过电话向申请人告知立案情况,并依照申请人的要求,我局于8月8日将举报立案告知书(太市监消举立〔2025〕第0327号)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申请人。2025年9月17日,我局对苏州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太市监处罚〔2025〕X00025号),并于2025年9月22日将举报处理结果邮寄告知申请人。
二、我局对苏州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调查认定及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经查,某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从济南市莱芜区某农副产品购销站购进3000斤大蒜,以此为原料共生产了"某"牌白糖大蒜500g/罐1042罐,其中70罐用于检测,28罐用于留样,出厂销售944罐。上述944罐"某"牌白糖大蒜在配料表中没有标注大蒜,该行为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的要求。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某公司改正,作出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三、我局已依法履行投诉举报处理职能。
我局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根据内容进行分别处理。针对其中涉及的投诉,我局依法进行了受理,并在法定时间内告知了申请人投诉受理决定和终止调解决定。针对举报事项,我局依法立案并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
综上,我局依法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了处理,调查认定的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履行了投诉举报处理职责,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四、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发〔2024〕1号)"二、准确把握行政复议范围和管辖范围,增强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能力(七)做好行政复议与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衔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区分处理投诉和举报事项。对于实名举报人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的违法线索,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核查后将是否立案决定告知实名举报人,有特别规定的,从其特别规定;未告知的,实名举报人可以对此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实名举报人对是否立案决定、调查程序、处理结果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查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除实名举报人能够证明有利害关系之外,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申请人作为投诉举报人,对于我局是否依法进行投诉举报答复及投诉举报答复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享有复议权。在投诉举报后我局与案件相对人形成的行政关系中,申请人并非是行政相对人,且申请人与当事人不存在消费关系,我局是否立案与申请人并无利害关系,申请人不具备复议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我局依法履行了投诉举报查处职责,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依法进行了调解。请求复议机关维持我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及邮寄路径;2.苏州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照片、苏州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苏州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证、送达地址确认书;3.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举报人提供的并经苏州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确认的20250401生产的某牌白糖大蒜材料;4.供应商营业执照、出货单、原辅料入库记录表、生产记录配料表、成品输入库记录、销售出库单及留样记录表、批次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及该品类产品外检报告、商品召回通知、整改照片;5.投诉受理决定书、苏州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拒绝调解说明、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6.举报立案告知书及电子邮件截图、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及其邮寄信息;7.录音光盘及相应文字说明;8.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表及并案表;9.处罚决定书、GB7718标准截图;10.法律依据。以上证据除电话录音为电子证据外,其余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25年7月1日,因苏州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涉嫌存在生产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对其立案调查。2025年7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的投诉举报等材料,申请人的诉求为"1.书面办结答复投诉举报案件终本调查结果。2.给予投诉举报人举报奖励。3.责令被投诉举报(人)退回购买货款并依据《食品安全法》《民法典》赔偿。4.告知案件办理工作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以及与本次投诉举报的利害关系。5.查处违法行为,将案件办理结果网赌平台官网,接受监督。6.依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公告公示,以接受社会公众监督。7.依据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治理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给予最严厉的行政处罚。8.申请人仅同意贵局书面答复本人,不同意其他方式。9.核定侵权责任,认定违法事实。"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书中反映称"在超市购买到涉案食品发现其存在违法行为向你局举报投诉,涉案食品为白糖大蒜,但是配料表没有标注大蒜,存在配料表造假的违法行为,诉请如前。"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商品外包装照片显示,案涉白糖大蒜的生产者名称为:苏州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5年4月1日,配料表为:生活饮用水、白砂糖、味精、白酒、果葡糖浆、食品添加剂[冰乙酸、复配防腐剂(苯甲酸钠、柠檬酸钠、山梨酸钾、乙二胺四乙酸二钠、乳酸链球菌素)、DL-苹果酸、柠檬酸、甜蜜素、肉桂酸钾、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乙二胺四乙酸二钠、安蜜素、三氯蔗糖、D-异抗坏血酸钠、糖精钠]。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分别进行登记。2025年7月29日,被申请人至某公司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拍摄现场照片。2025年7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太市监消投受〔2025〕第璜030号《投诉受理决定书》,决定受理申请人投诉,并于当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2025年8月1日,因被申请人已于2025年7月1日对某公司其他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审批,对某公司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进行并案处理。某公司在前期调查中已向被申请人提交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材料。2025年8月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太市监消举立〔2025〕第0327号《举报立案告知书》,并于当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2025年8月8日,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拒绝调解的说明。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太市监消投争终〔2025〕第璜030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于当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同日,被申请人通过181××[email protected]的邮箱向申请人提供的293××[email protected]的邮箱发送前述举报立案告知书。2025年8月20日,被申请人询问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日,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大蒜出库单、进货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白糖大蒜配料记录表、成品输入库记录、销售出库单、留样记录、出厂检验报告、检验检测报告、召回通知等材料。2025年9月17日,被申请人对某公司作出太市监处罚〔2025〕X00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白糖大蒜标签配料表未标注大蒜的违法行为,责令某公司改正,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961.99元。2025年9月1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内容载明"我局于2025年7月25日收到你关于苏州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白糖大蒜'的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对苏州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根据现场检查的情况,我局对苏州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经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提取当事人相关生产销售证据,本案目前已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我局认定上述当事人存在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并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太市监处罚〔2025〕X00025号。另,因不属于《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所规定的情形,故我局不予举报奖励。"2025年9月2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前述处理结果告知书,邮件于2025年9月23日被签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及邮寄路径。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的内容、时间、方式。
2.苏州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照片、苏州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送达地址确认书、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供应商营业执照、出货单、原辅料入库记录表、生产记录配料表、成品输入库记录、销售出库单及留样记录表、批次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及该品类产品外检报告、商品召回通知、整改照片、苏州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拒绝调解说明。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处理过程。
3.投诉受理决定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举报立案告知书及电子邮件截图、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及其邮寄信息、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表及并案表、录音光盘及相应文字说明。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的内部流程及处理情况的告知方式、告知时间。
4.处罚决定书、GB7718标准截图、法律依据。证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举报事项告知的依据。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为我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处理本辖区内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有权部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本案中,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材料,相关内容中既有请求被申请人解决案涉消费争议的投诉行为,又有举报行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分别进行了处理符合上述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2025年7月25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投诉,后于2025年7月30日受理并于当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因某公司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8日终止调解并于当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了投诉处理的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后立案并通过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了举报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调查、告知等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本案受理前已经履行投诉举报处理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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