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不服十大老牌网赌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案
申请人马某某。
被申请人十大老牌网赌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十大老牌网赌平台东亭南路55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不服,于2026年6月14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6年5月13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中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限期内重做。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购买到某食品(苏州)有限公司生产的专用肉酱,但是该产品存在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权益,请求行政机关处置加害人法律责任,收集民事权益救济途径的证据。于2026年5月5日通过邮政挂号信形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EMS中国邮政官方显示被申请人于2026年5月9日签收。
2026年5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了举报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一:被申请人认为存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2项"相关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所以决定不予立案。
涉案产品条码未使用委托单位的,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委托他人生产的商品,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或者备案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相关处罚的法律:《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罚款。
生产者委托他人生产商品,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商品条码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本案是有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申请人举报是属实的,但是被申请人没有给予(申请人)举报人奖励,存在不履行法定行政奖励职责,程序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对申请人的举报处理不当,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太市监举不立〔2026〕第0353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2、订单截图;3、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邮寄信封;4.产品照片。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本机关查明:申请人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通过平台累计发起投诉171次,举报155次,其中,近一年投诉举报数据为321件。2026年5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对某食品(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苏州公司")的投诉举报材料。申请人称其在拼多多平台购买到的某苏州公司生产的专用肉酱,该产品未使用委托单位的条码,不符合《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诉求为依法组织调解、查处、举报奖励、召回。2026年5月11日,被申请人对某苏州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并对某苏州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生产许可证、留样产品等进行取证。同日,被申请人向某苏州公司作出太市监责改字〔2026〕港01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6年5月18日前改正,使用正确的条形码,逾期不改的,将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3000元罚款。2026年5月12日,某苏州公司整改完毕。2026年5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太市监举不立〔2026〕第0353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其中载明:"我局于2026年05月09日收到你关于某食品(苏州)有限公司存在未正确标注商品条码的举报。经核查,该举报存在以下第2项的情形,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案条件,我局决定不予立案。……2.相关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如对本决定不服,且与自身合法权益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十大老牌网赌平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上述文书,邮件于次日被签收。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情况说明》,载明:"你反映的相关举报线索不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情形,我局不予奖励。"2026年5月1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情况说明,邮件于次日被签收。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为我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处理本辖区内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有权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案涉产品仅标注受托生产企业条码、未标注委托生产企业条码问题,依法开展了核查工作。某苏州公司生产的专用肉酱未使用委托生产企业商品条码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责令某苏州公司改正,后其整改完毕。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认为应当对某苏州公司给予行政处罚。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是否对被举报人作出处罚决定,未对申请人设定权利义务,亦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否对被举报人作出处罚决定没有利害关系。关于举报奖励,被申请人亦以书面告知申请人,其反映的举报线索不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情形。
申请人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通过平台累计发起投诉举报326次,其中近一年内在该平台发起投诉举报321次,从申请人投诉举报行为的频繁性、重复性特征来看,是职业索赔行为,其并非普通消费者。本机关综合审查认为,本案申请人为职业索赔人,被申请人已依法处理其举报,其在本案中无再予复议救济的必要性和实效性。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马某某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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