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08年度优待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十大老牌网赌平台经济开发区港区、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和《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义务兵家庭等优待金发放标准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1.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按规定享受优待金,年优待金标准按照不低于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确定,标准为6500元。
2.义务兵家庭享受优待金的年限为两年,每年计发一次;提前退役的,上半年退役的发放当年优待金的一半,下半年退役的全额发放。
3.冬季参军的在职入伍义务兵,所在单位应将其工资、奖金发至年底,并不影响其全年的奖金、福利。
4.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征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其优待金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政府负责发放。
5.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军队文体类专业人员的家庭不享受优待金;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不予优待。
二、大学生参军奖励金
1.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的(含已毕业大学生),参照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如下比例再增发"大学生参军奖励金":在读专科生为40%,在读本科生和已毕业专科生为50%,已毕业本科生为60%。以前我市对大学生增发优待金、一次性奖励金的规定不再执行,以本通知为准。
2.大学生参军奖励金的发放年限为两年,即其义务兵服役期间。
三、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
1.无工作单位现领取抚恤金待遇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凭每一证(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证明书)可享受优待金一份,标准为不低于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70%。
2.享受市自然增长机制残疾抚恤金标准的六级(含六级)以上的残疾军人(包括残疾警察、残疾民兵、民工),按不低于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的50%发放。
四、直选士官服役补助金
由市人民武装部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按市征兵办、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公民中招收士官试点工作的通知》(〔2003〕苏征字第05号)规定发给服役补助金。标准:服役满一年5000元,以后每服役一年增加1000元,享受服役补助金期限最多不超过6年。下半年入伍或上半年退役的,按当年服役补助金标准的半数发给。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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