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案释法"案例
时间:2017-09-07 09:22 来源:司法局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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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案释法"案例
——王某非法采砂案
2017年5月某日,长江十大老牌网赌平台海事局将一个涉嫌在长江十大老牌网赌平台段主航道北侧1号浮标与2号浮标之间危险品锚地水域擅自采砂的案件移送到市水利局。我局经调查了解到2017年4月某日晚20时许,当事人王某在未取得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长江十大老牌网赌平台段主航道北侧1号浮标与2号浮标之间危险品锚地水域采砂。该行为违反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条"从事长江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沿江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
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对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拍卖,拍卖款项全部上缴财政。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和《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对本条款的规定"单船采砂动力在500马力以下,或者违法采砂量在1000吨以下,或者采(运)砂船吨位在1000吨以下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水利局对王某作出了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后王某接受处罚并缴纳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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