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某公司不服十大老牌网赌平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申请人苏州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苏州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十大老牌网赌平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魏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苏0585工不认〔2024〕1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4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4月29日依法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本机关依法追加魏某为本案第三人。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苏0585工不认〔2024〕1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依法认定2024年1月30日李某的死亡属于工伤。
申请人称:李某为申请人现场项目经理,受申请人指派,李某于2023年11月28日进驻到位于兰州市榆中县金崖镇的某项目工作直至项目结束,平时居住在某某宾馆,期间无身体不适。李某作为现场项目经理,要随时应对客户的需求,安排、协调处理项目上的各种常规事务和突发问题,而且在项目现场是没有固定的办公时间、办公区域和座位,因此申请人认为李某于2024年1月30日在宾馆内死亡是属于因工出差期间死亡的情形,符合《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既包括职工受单位指派出差到外地,也包括职工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授权自行决定到外地,从事有关公务活动的时间)和"工作场所"(既包括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也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的规定。综上,李某是因工外派出差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及《行政复议法》规定,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苏0585工不认〔2024〕1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依法认定2024年1月30日李某的死亡属于工伤。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苏0585工不认〔2024〕1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上证据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经调查核实,李某系申请人的员工,为申请人的项目现场经理,长期在外负责项目。2023年11月28日李某进驻到申请人在兰州市榆中县金崖镇的某项目工作,平时居住在某某宾馆,申请人规定的各项目实施地的员工标准上班时间为8时至17时,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再延长工时的记录为加班时间。李某2024年1月29日上午正常到1208项目上班,中午下班后和同事回到宾馆附近吃饭,下午因为牙疼吃了药之后并未去1208项目上工作,一直在宾馆休息,和其住在一个房间的同事刘某某19时正常下班后,从1208项目回到某某宾馆喊李某一起吃晚饭,李某表示要休息一会儿,并未一起去吃晚饭,一直到晚上22时左右,同住的刘某某并未发现李某有异常,后两人正常睡觉休息。次日早上,刘某某正常起床洗漱后叫李某起床上班,呼喊李某没有回应,才发现李某出事了,之后拨打110和120。榆中县第一人民医院120院前急救病历显示:救前死亡。以上事实有劳动关系证明、120院前急救病历、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公司事故陈述、证人证言、出勤表、微信聊天记录、项目工事日报、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综上,2024年1月30日,李某在兰州市榆中县金崖镇某某宾馆房间内死亡,因该情形发生在非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是正确的。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程序合法。事故发生后,申请人于2024年2月23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于当日受理。2024年3月5日,被申请人分别对刘某某、严某进行了询问调查。2024年3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出勤表、上下班时间证明、《员工手册(2020试行版)》、李某工作资料证明及有关微信聊天记录和项目工事日报等材料。2024年3月25日,被申请人经过调查核实,综合在案证据材料作出了苏0585工不认〔2024〕1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于2024年3月27日完成了直接送达。
三、申请人认为李某在某某宾馆死亡属于因工出差期间死亡,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于法无据。首先,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关系证明》《上下班时间证明》《员工手册》以及严某的询问笔录来看,李某系申请人项目的现场经理,需要长期在外出差,在项目实施地的员工标准上班时间为8:00-17:00,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再延长工时的记录为加班时间,而《出差计划表》、出勤表、李某工作资料证明及有关微信聊天记录和项目工事日报等材料恰能印证这一情况。结合某某宾馆出具的《入住证明》和刘某某的询问笔录来看,李某在某项目工作期间一直居住在某某宾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五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本案中,李某作为现场经理,需要根据项目情况驻外工作,其在某项目工作期间有明确的作息时间,每天按时考勤,亦有固定住所,故不应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其次,李某自2024年1月29日下午开始便在某某宾馆休息直至2024年1月30日上午起床上班前,其发生事故时并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岗位,也无法认定属于工作原因。
综上,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5日作出的苏0585工不认〔2024〕1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依据,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工伤认定申请表及李某和魏某身份证、李某和魏某结婚证、个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金某某身份证、工商信息、十大老牌网赌平台工伤文书领取方式确认单;2、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3、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4、送达回执;5、工伤申报证据清单;6、劳动关系证明;7、120院前急救病历;8、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注销证明;9、接处警情况登记表;10、公司事故陈述;11、商务合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协议、保密协议书、会签评审风险清单;12、出差计划表;13、入住证明;14、证人证言、田某某和刘某某身份证;15、出勤表;16、上下班时间证明及员工手册(2020试行版);17、李某工作资料证明及微信聊天记录、某项目工事日报;18、询问(调查)笔录(刘某某、严某)、严某身份证。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第三人称:1、被申请人称"李某2024年01月29日上午正常到1208项目上班,中午下班后和同事回到宾馆附近吃饭,下午因为牙疼吃了药之后并未去1208项目上工作,一直在某某宾馆休息",对此第三人不认同,事实上李某2024年1月29日上午上班时就已经开始出现牙疼症状,直到中午下班后才去买药,下午在某某宾馆一直在处理工作并未休息,有时间记录显示的是中午12点58分至下午4点49分持续在工作,除去有明确时间显示的工作内容,李某2024年1月29下午还在宾馆贴发票处理报销费用的工作,具体工作时间延伸到几点几分第三人无从查证,工作电脑上还有正在编辑未发出的邮件,在整个1月份20点至22点30分都有发工作日报的记录。2、李某2024年1月29日上午上班时出现了牙疼症状,中午下班后有去买药吃,第二天早上发现死亡,是否符合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一个非医学专业的普通人,对牙疼的病因无法做出一个准确的判断,只是认为上火了牙疼,而选择去药房买药没有去大医院就诊,不会想到一个小小的牙疼居然能要了一条正值壮年的年轻的生命,第三人认为李某作为普通人对于牙疼做出的行为反应是合情合理的。3、被申请人称"李某在兰州市榆中县金崖镇某某宾馆房间内死亡,因该情形发生在非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答复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是正确的。"第三人对此也不认同,申请人有说明"李某作为现场项目经理,要随时应对客户的需求,安排、协调处理项目上的各种常规事务和突发问题,而且在项目现场是没有固定的办公时间、办公区域和座位",除了申请人规定的正常打卡时间以外,李某回到宾馆还要处理日常的行政工作,例如:回复公司邮件、粘贴日常的报销发票等,并且这样的日常工作不是一天两天在住宿的宾馆内完成,而是日复一日地在进行着,所以从严格意义上来讲,住宿的宾馆已经成为他上班办公的第二场所,而十大老牌网赌平台人社局则认为李某居住的宾馆不属于他的工作场所,是不合理的。4、被申请人称"一直到晚上22时左右,同住的刘某某并末发现李某有异常,后两人正常睡觉休息。"关于李某在这个时间是否有异常,第三人存在以下疑问:其一,李某当天的工作日报在草稿箱,当晚并未发出,李某平时的工作日报会在晚上8点左右至晚上10点半左右发出;其二,2024年1月29日当晚9点14分至9点35分,第三人在微信家庭群聊里两次邀请李某,均未接听,平时每天晚上都会视频,李某一边处理工作一边跟家人聊天。李某因为项目施工时噪音大,将手机铃声调得很大,第三人常说他的手机铃声太大会吓到人,手机铃声不可能吵不醒他,也许这个时候已经有异常了,只是室友回去之后没有发现。在项目工作地的休息场所和在家里的休息场所终究是有区别的,最终造成这样无法挽回的结果。5、劳动者缴纳社保的意义和目的是什么?李某出事的时候才33岁,年纪轻轻在外打工,好好的一个大活人说没就没了,父母却不得不面对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心场面,家中幼女在李某出事的时候才一岁半,对外人来讲这只是一个稀松平常的案子,对家人来说却是多么痛心……一家人到现在无法从这种悲伤中走出来,孩子每天都在唱爸爸妈妈去上班……家里一直靠着李某打工养活着一家人,家里父母年迈身体不好,父亲每年都要住四五次院,母亲腿疼不能劳累,孩子的奶粉以及其他生活必需品,还有孩子因为早产体弱容易生病,家里开支确实不小,第三人作为李某的妻子,因为公婆年迈孩子幼小,只能在老家的县城工作,一天的薪水只有80元,全月无休,每个月的收入根本无力承担家庭的正常开支,望十大老牌网赌平台能根据不同案件不同的实际情况对待,从实际出发,对于李某工亡的认定重新予以审查。
第三人提供证据有:1、微信文件传输助手截图;2、兰州部队项目沟通群聊截图;3、微信群聊截图;4、某项目工事日报邮件截图(含2024年1月29日已编辑但未发邮件、2024年1月21日至2024年1月28日已发邮件)。以上证据均为打印件。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系李某的妻子。李某系申请人的员工,担任项目现场经理一职,申请人各项目实施地标准上班时间为08时至17时,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再延长的记录为加班时间。2023年11月28日起,李某进驻申请人在兰州市榆中县金崖镇的某项目工作,期间入住某某宾馆。2024年1月29日早上上班时李某对同住工友刘某某表示牙疼,但上午仍正常到1208项目上班;中午下班后李某与刘某某回到宾馆附近吃饭,吃完午饭李某去买了药;下午李某在某某宾馆休息,未去1208项目上工作,但在下午休息期间仍在线处理工作;晚上19时、22时左右刘某某在宾馆内与李某先后有过沟通对话,沟通时李某无明显异常,后李某与刘某某正常睡觉休息。2024年1月30日早上7点半左右,刘某某发现叫不醒李某,遂拨打110与120,并电话告知申请人工事部经理严某相关情况。经榆中县第一人民医院120院前急救确认李某为"救前死亡"。榆中县公安局金崖派出所出具的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载明"经法医鉴定,体表无伤痕,无中毒症状"。申请人提供的《不同意尸检告知书》载明,申请人于2024年1月30日至2024年2月2日与李某家属多次沟通,要求在2024年2月3日前对李某进行尸检以便查明李某的死亡原因,因李某家属坚决不同意尸检,第三人于2023年2月3日签署了《不同意尸检告知书》。
2024年2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并递交相关材料。同日,被申请人受理其申请,作出苏0585工受〔2024〕479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并向申请人和第三人完成直接送达。2024年3月5日,被申请人分别对申请人工事部经理严某、安装主管刘某某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制作询问(调查)笔录。2024年3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上下班时间证明、员工手册(2020试行版)、李某工作资料证明及微信聊天记录、某项目工事日报等。2024年3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苏0585工不认〔2024〕1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李某的死亡情形为工伤,并于2024年3月27日直接送达申请人和第三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劳动关系证明、上下班时间证明。证明李某系申请人员工,担任项目现场经理一职,李某外派期间标准上班时间为08时至17时,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再延长的记录为加班时间。
2、工伤认定申请表及李某和魏某身份证、李某和魏某结婚证、个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金某某身份证、工商信息、十大老牌网赌平台工伤文书领取方式确认单、工伤申报证据清单、120院前急救病历、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注销证明、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公司事故陈述、商务合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协议、保密协议书、会签评审风险清单、出差计划表、入住证明、证人证言、田某某和刘某某身份证、出勤表、员工手册(2020试行版)、李某工作资料证明及微信聊天记录、某项目工事日报。证明申请人提出工伤申请的时间、提交的材料、李某120院前急救诊断等情况。
3、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证明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工伤申请的时间。
4、询问(调查)笔录(刘某某、严某)、严某身份证。证明被申请人的调查过程。
5、送达回执。证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有关文书的时间和方式。
本机关认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进行工伤认定的有权部门,被申请人依法具有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职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五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本案中,李某为申请人处员工,担任项目现场经理一职,需根据项目情况长期驻外工作。根据120院前急救病历、死亡证明、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出差计划表、入住证明、证人证言、出勤表、上下班时间证明、李某工作资料证明及微信聊天记录、某项目工事日报、询问(调查)笔录(刘某某、严某)等证据,李某2024年1月29日晚休息时无明显异常,至2024年1月30日早上刘某某起床后发现异常拨打110、120,经榆中县第一人民医院120院前急救确认李某为"救前死亡"。2023年11月28日至2024年1月29日,因李某在由申请人外派至某项目工作期间有明确的作息时间,每天按时考勤,亦有固定住所,故其死亡发生的时间不属于工作时间。根据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李某在死亡前48小时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故被申请人以李某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的立案、调查、工伤认定期限、送达等符合《工伤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称李某作为现场项目经理,要随时应对客户的需求,安排、协调处理项目上的各种常规事务和突发问题,而且在项目现场是没有固定的办公时间、办公区域和座位,因此申请人认为李某于2024年1月30日在宾馆内死亡是属于因工出差期间死亡的情形。本机关认为,根据李某同住工友刘某某的证人证言及被申请人的询问(调查)笔录,李某是在2024年1月29日晚10时左右休息后死亡。且因李某家属不同意做尸检,导致李某具体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均无法确认,根据本案其他在案证据也无法认定李某系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死亡。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苏0585工不认〔2024〕1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十大老牌网赌平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苏0585工不认〔2024〕1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抄告: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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