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再生化学纤维(涤纶)企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区)经发中心(局)、企管站(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工信部《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消费[2016]32号)和省经信委《关于做好2016年再生化学纤维(涤纶)企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经信消费[2016]87号)文件精神和要求,为做好我市再生化学纤维(涤纶)企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再生化学纤维(涤纶)是指用回收的瓶、片为原料,经清洗、干燥、熔融、纺丝等工序生产的涤纶短纤维、涤纶长丝。再生化学纤维(涤纶)工业丝、膨体纱、瓶到瓶等产品的企业可参照执行。
二、申报企业必须符合《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工信部公告2015年第40号)和《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三、请各镇(区)经发中心(局)、企管站(局)组织符合条件的再生化学纤维(涤纶)企业做好公告管理的申报工作,并指导企业认真填写《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申请书》和如实提供企业需要说明的情况和相关资料清单。
四、申报工作的具体条件和要求、以及《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申请书》、企业要说明的情况和相关资料清单等请在工信部消费品工业司文件发布栏目下载(http://www.miit.gov.cn/n1146285/n1146352/n3054355/n3057601/index.html)。
请各镇区通知符合条件的再生化学纤维(涤纶)企业做好公告管理的申报工作,于4月10日前将企业申报材料(一式六份,并交电子档)报送至我委行业规划处。
联系人:朱晓东、顾薛莺
联系电话:53578048
办公地点:市政府6B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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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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