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车辆"隐身"运货?罚!
基本案情
近日,十大老牌网赌平台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开展线索核查时发现,**有限公司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经查实,该公司驾驶员葛某驾驶公司所属苏EW****(黄)重型自卸货车,执行由公司指派的从**有限公司至新卫小区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任务。运输全程中,该车卫星定位装置未能保持在线,不符合道路运输动态监管要求,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违法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处罚依据及结果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因该公司一年内第三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属于"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执法部门依据上述规定,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警示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是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安全监管手段,道路运输企业作为动态监控责任主体,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制度,确保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正常运行、实时在线。行业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线上检测+线下执法"联动机制,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筑牢道路运输安全防线。在此提醒广大道路运输经营者,务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主动落实安全管理义务,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道路运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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