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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十大老牌网赌平台景观照明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征求的公告

时间:2021-03-10 13:51来源:十大老牌网赌平台司法局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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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景观照明管理,改善城市夜间景观,展示城市风貌,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十大老牌网赌平台景观照明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文件制定质量,现将《十大老牌网赌平台景观照明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3月26日前反馈至市司法局(地址:市行政中心6号楼6楼,邮编:215400;电话:53521593;邮箱:[email protected])。


十大老牌网赌平台景观照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景观照明管理,改善城市夜间景观,展示城市风貌,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景观照明,是指在建(构)筑物以及广场、公园、河道、公共绿化等处设置的美化城市夜间景观的装饰性照明。

第四条 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管理部门和建(构)筑物产权人(以下统称"业主")都有按本办法建设和维护景观照明设施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景观照明建设和管理实行政府与社会相结合的办法,政府统一规划、业主负责建设、集中控制运行、规范维护管理。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负责全市景观照明及相关设施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资源规划局、住建局、交运局、水务局、商务局、文体广旅局、供电公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景观照明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照明管理处负责全市城市照明设施行业监管的具体实施工作。

各镇(区、街道)负责组织和协调辖区内业主建设和维护景观照明设施,照明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景观照明及相关设施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七条 景观照明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节约能源的规定,选择合理的照明方式,采用高效节能的灯具和先进的灯控方式。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不符合能耗标准的景观照明产品和设备。鼓励推广应用节能、环保的景观照明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

第八条 景观照明规划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资源规划局、住建局、交运局、水务局、商务局、文体广旅局等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城市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组织编制我市景观照明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景观照明规划应当划定景观照明设置的核心区域、重要区域、重要单体建(构)筑物。承担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经批准的景观照明规划向社会公布。

出让景观照明规划范围内地块时,资源规划部门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中将景观照明的方案审批列入城市设计引导中。

第九条 各镇(区、街道)组织编制本辖区范围内景观照明核心区域、重要区域以及重要单体建(构)筑物的规划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城市管理局备案。规划实施方案应当确定景观照明设置的具体建(构)筑物以及公共场所,并明确相应的照明形式、色彩和效果等要求。

第十条 景观照明规划、规划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专家及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规划区域内设置景观照明的,业主应当按照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设置景观照明。其他区域内设置景观照明的,应当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景观照明设置应当同时符合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核心区域、重要区域内应当设置景观照明的建(构)筑物、公共场所,以及重要单体建(构)筑物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业主应当自筹资金,并按照景观照明规划和实施方案要求,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景观照明设施。

第十三条 按照规划实施方案,核心区域、重要区域内既有建(构)筑物、公共场所,以及重要单体建(构)筑物应当设置景观照明的,各镇(区、街道)和业主协商形成景观照明设施增设方案,业主应当自筹资金,并在6个月内完成景观照明设置。

第十四条 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景观照明项目在建设前由各镇(区、街道)负责审核,报市城市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 景观照明设置不得妨碍市容、交通和消防安全,不得妨碍城市公共设施功能,不得妨碍建(构)筑物安全,不得造成光污染。

第十六条 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完成后,专项验收由业主组织,市城市管理局和各镇(区、街道)参加。验收合格后,由市城市管理局出具证明文件。未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图施工的建(构)筑物,由业主负责整改。

第十七条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需要纳入城市公共照明管理网络的,项目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照明总体规划,按照城市照明专业技术标准设计、施工、验收、运行;

(二)符合技术、安全、节能、光污染控制等标准和规范,具备必要的管理养护条件;

(三)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等相关工程档案资料规范、齐全;

(四)应当单独设置计量装置,电路必须与其他用电严格予以分开;

(五)主动接受属地照明业务管理部门的管理,实行统一启闭、采集运行数据等。

第十八条 业主申请纳入城市公共照明管理网络的,由各镇(区、街道)审核批准,用电经费由属地承担,实行全市集中控制。数字照明监控管理平台由市城管局照明处负责管理,平台通信服务费由市财政承担。

第十九条 各镇(区、街道)加快推进景观照明控制系统升级改造,逐步实现全市域集中控制。照明业务管理部门按照平时、法定节假日、重要节庆活动等不同情况确定辖区景观照明设施启闭时间。凡遇重大活动需调整亮灯时间的,须提前报属地照明业务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景观照明设施管理养护遵循以下原则:

1)由市财政出资、市城市管理局建设的景观照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属地管养;

2)各镇(区、街道)建设的景观照明项目由属地管养;

3)非政府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项目实行自建自管,移交物业服务企业后,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养护。物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管理养护责任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景观照明的安全检查和检测,确保景观照明运行安全。景观照明及其安装固定件应当具备防止脱落、倾倒的安全防护措施;人员能触及的景观照明应当具备必要的隔离保护措施。市城市管理局应当加强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的网络安全管理,防止集中控制系统被非法入侵、篡改数据或者非法利用。

第二十二条 利用景观照明发布户外广告要严格遵守户外广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景观照明设施的运行方式,不得擅自停用、移建、拆除景观照明设施。因故确需改变、移建、拆除景观照明设施的,应当报各镇(区、街道)照明业务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城市管理局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各镇(区、街道)定期组织对纳入城市公共照明管理网络的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盗窃和破坏景观照明设施的,由公安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擅自停用、移建、拆除景观照明设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十大老牌网赌平台景观照明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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