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印发意见 加强城乡社区协商
时间:2015-07-23 10:58 来源:民政局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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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城乡社区协商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为稳步推进城乡社区协商指明了方向。
意见明确了基层党组织在协商内容、协商程序上的领导地位,将协商主体确定为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民小组、驻村(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当地居民、非户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
意见明确了要建立协商成果的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保障协商成果的有效落实。对于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实现发扬民主与讲求效率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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