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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基本医保参保之住院待遇
时间:2023-09-22 10:55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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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费用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待遇标准
基本医保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结算实行确定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部分根据全年费用累计情况分段按比例结付办法。参保人员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不同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

(不同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的住院结付比例)
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按上述比例结付后,满足大病保险保障及医疗实时救助基金保障的费用按相应规定结付(参考大病保险保障及实时医疗救助保障具体结付办法),剩余部分个人承担,职工医保个人承担的部分(包括个人自付部分和个人自费部分)可通过本人个人账户和绑定的家庭共济账户支付。居民医保个人承担的部分(包括个人自付部分和个人自费部分)可通过绑定的家庭共济账户支付。
三、咨询电话
医保服务热线:12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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