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不服十大老牌网赌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案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十大老牌网赌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十大老牌网赌平台东亭南路55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举报处理,于2025年5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5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8日做出的举报编号为1320585002025030469984058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0日在抖音商城店铺"锅某某",支付0.5元购买标题宣称"塑料水杯"一份,订单编号:6937340978166503369,商家通过京东物流:JDAZ16305625523发出,于2024年12月12日签收。打开发现问题后,于2025年3月4日在12315平台进行举报。
2025年3月28日申请人(看到)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www.12315.cn)的举报告知书,得知已经结案,理由:详见附件。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回复,不予认可。申请人于2025年3月4日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附上营业执照、店铺详情、产品照片等相关图片,并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逐一列举说明。被申请人发现商家存在违法行为,回复称已经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但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之时,并未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查询到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故被申请人的答复是虚假回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由于商家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产品的合格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属于主观意识上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属于形式回复,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号)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故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不立案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由于购物平台在商家发货10天后就会自动确认收货打款给商家,商家由于申请人拆包使用不予退货退款,被申请人不予追究结案,商家更加不会办理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消费者投诉举报书;2.全国12315平台实名认证截图;3.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4.商家资质、交易订单详情截图;5.产品照片。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投诉举报调查处理情况。
2025年3月4日,我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单号1320585002025030469984058),反映在抖音商城"锅某某"[苏州某食品公司科技公司]购买到的塑料水杯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我局予以查处。同时通过平台提供了相关材料。
2025年3月6日,我局决定受理该投诉,并于当日10:11电话(0512-53526559)告知申请人(17354265877)投诉受理决定。
2025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到苏州某食品公司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某食品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投诉举报人所述的"塑料水杯"产品,现场打开某食品公司抖音平台店铺"锅某某",该店铺公示信息显示企业名称为:苏州某食品公司科技公司,店铺中有仅有一款"锅某某十参十鲍十虾"项目在售,售价468元。执法人员向某食品公司展示了投诉举报人提供的购买记录与产品照片并与其确认投诉举报材料。
根据投诉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订单截图、销售页面截图、产品实物照片等)并经某食品公司确认,某食品公司在网店销售上述"塑料水杯"产品时宣传页面标注有"食品级"等内容,该产品标签标注了"材料:食品级原料;质量等级:合格品;食品接触类别:茶、水等;本产品符合GB4806.1、GB4806.6、GB4806.7"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等内容。某食品公司销售的"塑料水杯"标明了符合性声明、产品质量等级及食品级内容,某食品公司在产品销售页面宣传产品"食品级"有相应依据,虚假宣传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同时某食品公司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进货单据和检测报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的规定,但目前尚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综上,某食品公司在销售"塑料水杯"时宣传"食品级"的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某食品公司无法提供"塑料水杯"的进货单据和检验报告的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我局于2025年3月26日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5年3月28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2025年5月9日,因某食品公司明确拒绝调解,我局依法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于当日16:19电话(0512-53526559)告知申请人(17354265877)终止调解决定。
二、我局对某食品公司的调查认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经查,申请人认定该产品不合格依据的是自行使用砝码进行实验的结果,而非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我局不予采纳。某食品公司销售的"塑料水杯"标签标注了"质量等级:合格品",无证据证明某食品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
某食品公司在销售"塑料水杯"时页面详情中标注有"食品级"字样,申请人收到的实物产品标签中标注有符合性声明,生产许可证号,食品接触类别:茶、水等,上述内容表明该产品可用于直接接触食品。某食品公司在产品销售页面宣传产品"食品级"有相应依据,虚假宣传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某食品公司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进货单据和检测报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的规定,但目前尚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某食品公司销售"塑料水杯"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立案条件,我局依法不予立案符合规定。
三、我局已依法履行投诉举报处理职能。
2025年3月4日,我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3月6日,我局决定受理该投诉,并于当日10:11电话(0512-53526559)告知申请人(17354265877)投诉受理决定。5月9日,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我局依法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于当日16:19电话(0512-53526559)告知申请人(17354265877)终止调解决定。
2025年3月20日,我局对申请人的举报内容进行了核查,3月21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审批将该举报事项立案期限延长15个工作日。3月26日,我局依法对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5年3月28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
综上,我局依法履行投诉举报处理相关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四、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发〔2024〕1号)"二、准确把握行政复议范围和管辖范围,增强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能力(七)做好行政复议与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衔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区分处理投诉和举报事项。对于实名举报人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的违法线索,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核查后将是否立案决定告知实名举报人,有特别规定的,从其特别规定;未告知的,实名举报人可以对此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实名举报人对是否立案决定、调查程序、处理结果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查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除实名举报人能够证明有利害关系之外,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申请人作为投诉举报人,对于我局是否依法进行投诉举报答复及投诉举报答复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享有复议权。但在投诉举报后我局与案件相对人形成的行政关系中,申请人并非是行政相对人,且我局对案件作出的调查认定并不会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产生影响。申请人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通过平台累计发起举报501次。从其投诉举报行为的频繁性、重复性特征来看,系职业索赔行为。其通过多次非正常消费后利用投诉举报、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等方式滥用消费者权利、滥用行政和司法资源,已经超出了消费者维权的范畴,更超出了法治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初衷。综上,申请人并不具备复议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我局依法履行了投诉举报处理职责,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申请人对投诉举报后的调查处理不具备复议主体资格,其提出的复议要求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请求复议机关维持我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2.某食品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店铺后台销量与产品下架截图、拒绝调解说明;3.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延期审批表、不予立案审批表;4.投诉受理决定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投诉受理告知电话录音、终止调解告知电话录音、录音公证存证证明、12315平台不予立案结果告知截图。以上证据除电话录音为电子证据外,其余均为复印件。
本案审理期间,本机关通过电话方式听取申请人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4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通过平台提供了相关材料。申请人投诉举报内容为"2024年12月10日在抖音商城店铺'锅某某'支付0.5元购买网店宣称'塑料水杯'一份,发现问题一产品扣至台面上面放置3kg砝码后产品被压扁、变形,不符合《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中6.6关于产品负重性能的规定,故认为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二产品网页宣传'食品级',但并无任何证据证明该产品属性,存在虚假宣传,严重影响食品安全;三商家无法提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要求检测所有项目的报告,侵害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请求市场监督局依法对商家调查,对商家违反产品的国家执行标准的行为提交给平台,对违法商家进行扣分、删链接、封店,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本人,以便本人行政复议和起诉维权之用,谢谢。"2025年3月6日,被申请人受理其投诉并通过电话方式向申请人告知。2025年3月20日,被申请人处执法人员到苏州某食品公司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拍摄现场照片,提取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案涉塑料水杯线上销售记录等。同日,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被申请人对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经核实,"锅某某"抖音平台店铺企业信息为苏州某食品公司科技公司,店铺现场检查时仅在售一款"锅某某十参十鲍十虾"产品。申请人所购案涉塑料水杯为某公司销售,现场检查时抖音平台店铺已下架该产品,现场未发现案涉塑料水杯。某公司无法提供案涉塑料水杯的进货单据和检测报告。2025年3月21日,经审批,被申请人延长立案期限15个工作日。2025年3月26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决定不予立案。2025年3月28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反馈举报不立案,不立案原因为"1、投诉举报人认定该产品不合格依据的是自行使用砝码进行实验的结果,而非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我局不予采纳。2、当事人在销售'塑料水杯'时页面详情中标注有'食品级'字样,投诉举报人收到的实物产品标签中标注有符合性声明,生产许可证号,食品接触类别:茶、水等内容,上述内容表明该产品可用于直接接触食品,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3、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检测报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的规定,但目前尚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综上,因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立案条件,我局不予立案。"2025年5月9日,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拒绝调解的说明。同日,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并通过电话方式向申请人告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的内容、方式。
2.某食品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店铺后台销量与产品下架截图、拒绝调解说明。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处理过程。
3.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延期审批表、不予立案审批表。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的内部流程。
4.投诉受理决定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投诉受理告知电话录音、终止调解告知电话录音、录音公证存证证明、12315平台不予立案结果告知截图。证明被申请人投诉受理、终止调解、举报处理结果的告知方式、告知时间。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为我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处理本辖区内产品质量举报的有权部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并通过平台提交相关材料,要求被申请人立案查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对于举报部分,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4日收到申请人举报,经批准延长立案期限15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6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2025年3月2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反馈举报不立案,程序合法。申请人自行使用砝码进行实验,认为案涉塑料水杯不合格,该实验结果不具有客观参考性,无法证明某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结合申请人提供的案涉塑料水杯照片,该水杯标签中标注有符合性声明,生产许可证号,食品接触类别:茶、水等,某公司在网店销售案涉塑料水杯时宣传页面标注有"食品级"等内容有相应依据,虚假宣传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现场核查时,某公司无法提供案涉塑料水杯进货单据和检测报告,未履行查验义务。被申请人经核查认为,申请人自行使用砝码进行实验认为案涉塑料水杯不合格,而非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被申请人不予采纳。某公司在销售页面宣传产品"食品级"有相应依据,虚假宣传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某公司无法提供案涉塑料水杯进货单据和检测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但目前尚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被申请人认为某公司销售的案涉塑料水杯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批准,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告知不立案情况,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了举报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处理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
综上所述,在本机关受理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之前,被申请人已履行了举报处理职能,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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