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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不服十大老牌网赌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案

时间:2025-08-20 16:44来源:十大老牌网赌平台司法局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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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牛某某。

被申请人十大老牌网赌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十大老牌网赌平台东亭南路55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于2025年5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5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太市监消举不立〔2025〕第0170号举报不予立案决定,请求撤销该决定并限期重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3月31日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该辖区内某医疗器械销售无生产日期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7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邮寄至申请人处,申请人认为该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遂申请复议。

1.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四)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涉案产品未标注生产日期和限用日期,明显违反了该条例关于医疗器械标签的规定,存在监管漏洞和安全隐患。

2.全面性:办案人员需对案件相关的各个方面进行调查,涵盖当事人情况、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涉及物品、金额等要素,不能只关注部分事实或证据。客观性:依据客观存在的事实收集证据,避免主观臆断和偏见。以证据为导向,如实记录和反映案件情况。如检查产品质量问题,以检测报告等客观证据为准,而非凭主观感觉判断。被申请人行为违反全面调查原则。

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前置条件应符合,违法行为未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也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认定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造成受害人较轻程度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违法所得金额较小,且已经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没有受害人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也没有任何违法所得的,可以认定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已经向本人和其他消费者销售了不合法商品,有违法所得,且并未主动退还货款和召回违法产品,未消除和减轻危害后果,且存在不止一种产品违法,不属于违法轻微。申请人向被投诉举报人支付了法定货币的货款,未购买到合法合规的产品,可视为对申请人造成了财产损失的危害后果,以及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七条,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益,那么即可判定该案件有确实存在的危害后果产生。

根据最高法指导性案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因为消费环节购买到不合格产品产生投诉举报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该案有利害关系。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恳请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2.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3.美团订单信息截图;4.某医疗器械(十大老牌网赌平台店)小票、案涉产品页面截图、订单支付信息截图;5.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6.案涉产品照片。以上证据除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为原件,其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投诉举报调查处理情况。

2025年4月3日,我局通过来信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反映某医疗器械(十大老牌网赌平台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销售的某冷敷贴未标注限用日期,某二类医用冷敷贴未标注生产日期,要求我局予以查处。同时通过信件提供了相关材料。

2025年4月9日,我局决定受理该投诉,并依法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太市监消投受〔2025〕第0148号),并于4月9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单号:1239228212711)邮寄的方式告知申请人。2025年4月11日,某公司明确拒绝调解,我局于4月17日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书(太市监消投争终〔2025〕第0148号),并于4月17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单号:1295994436709)邮寄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2025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在货架上发现"某生物膜创面敷料"1盒,生产日期20240921,有效期至20270920,内含5片,小片装未标注生产日期。发现"某医用冷敷型"1盒,批号MDX0914,EXP20270913,内含5片,小片装未标注限用日期。执法人员打开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开设的店铺。店铺内有"【某】医用冷敷贴多规格可选"在售,价格为折后¥1.38起,销量为6;有"【某】二类医用级械字号冷敷贴1片"在售,价格为折后¥6.37,销量为11,美团页面内通过照片的形式展示了产品生产日期、有效期。"某生物膜创面敷料"销售页面内展示产品的生产日期20240921,有效期至20270920,"某医用冷敷型"销售页面展示了产品EXP20270913。当事人陈述上述医疗器械为拆零销售,并提供了进货资料。2025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庆利进行询问调查,了解其经营医疗器械相关情况。

经查,2025年3月1日,某公司从苏州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购进5盒"某生物膜创面敷料"及5盒"某医用退热贴"产品,并在美团闪购(即时零售)上销售上述两款产品。为方便销售,某公司将上述两款产品进行拆零销售,上述两款产品的整盒包装上标有相应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拆零后产品某医用退热贴未标注限用日期,某二类医用冷敷贴未标注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当事人购进上述两款产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提供两款产品相应批次的检验合格报告。截止现场检查时,某公司在美团闪购(即时零售)共销售11片"某生物膜创面敷料"及6片"某医用退热贴"产品,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01.5元,货值金额较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且现场检查后当事人立即停止了拆零销售行为,也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4月15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5年4月17日,我局通过中国邮政EMS(单号:1295994437509)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邮寄十大老牌网赌平台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太市监消举不立〔2025〕第0170号)。

二、我局对某公司的调查认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某公司持有营业执照、一类医疗器械经营范围、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某公司在美团闪购(即时订单)开展经营业务时,拆零销售了某医用退热贴6片、某生物膜创面敷料11片。闪购不同于传统网购,类似"外卖",即时性较强。某在页面公示了生产日期有效期,且为消费者预留两年以上使用期限;某公司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提供了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且产品货值金额较低。综上,参照《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苏市监规〔2024〕7号)第十条:"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一)主观过错较小;(七)案涉货值金额较小,或者案涉产品、服务数量较少;(八)案涉产品、服务合格或者符合标准;"的规定,某公司上述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某拆零销售的产品并未超过保质期,同时在销售页面展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现场检查后某立即停止拆零销售行为。某拆零销售的产品未标注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4月15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规定。

三、我局已依法履行投诉举报处理职能。

2025年4月3日,我局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4月9日,我局决定受理该投诉,并依法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太市监消投受〔2025〕第0148号),并于4月9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单号:1239228212711)邮寄的方式告知申请人。2025年4月11日,某公司明确拒绝调解,我局于4月17日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书(太市监消投争终〔2025〕第0148号),并于4月17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单号:1295994436709)邮寄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4月8日,我局对申请人的举报内容进行核查,4月15日我局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4月17日我局制作了不予立案告知书并通过邮寄方式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处理结果。

综上,我局依法履行投诉举报处理相关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四、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发〔2024〕1号)"二、准确把握行政复议范围和管辖范围,增强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能力(七)做好行政复议与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衔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区分处理投诉和举报事项。对于实名举报人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的违法线索,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核查后将是否立案决定告知实名举报人,有特别规定的,从其特别规定;未告知的,实名举报人可以对此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实名举报人对是否立案决定、调查程序、处理结果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查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除实名举报人能够证明有利害关系之外,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申请人作为投诉举报人,对于我局是否依法进行投诉举报答复及投诉举报答复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享有复议权。但在投诉举报后我局与案件相对人形成的行政关系中,申请人并非是行政相对人,且我局对案件作出的调查认定并不会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产生影响。综上,申请人并不具备复议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我局依法履行了投诉举报处理职责,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申请人对投诉举报后的调查处理不具备复议主体资格,其提出的复议要求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请求复议机关维持我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及登记单;2.十大老牌网赌平台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3.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整改截图;4.某医用冷敷型、某生物膜创面敷料进货单位(苏州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供货单、两种医疗器械检验报告共3份;5.投诉受理决定书及中国邮政EMS投递轨迹、拒绝调解说明、终止调解决定书及其中国邮政EMS投递轨迹;6.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不予立案告知书及中国邮政EMS投递轨迹。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本案审理期间,本机关通过电话方式听取申请人意见,其表示意见同行政复议申请书。

经审理查明:2025年4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来信投诉举报,被投诉举报人为"某医疗器械(十大老牌网赌平台店)",申请人投诉举报内容为"本人于2025年3月29日通过美团外卖平台在被投诉人处购买的某冷敷贴、某二类医用冷敷贴和其他产品,订单编号:2801531780872958761,共花费38.55元。收到货后发现(某冷敷贴一类医疗器械)未标注限用日期,(某二类医疗器械)未标注生产日期。该行为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现依法向贵部门投诉举报,请求依法查处。"2025年4月8日,被申请人处执法人员到被投诉举报人某医疗器械(十大老牌网赌平台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拍摄现场照片,提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同日,某医疗器械向被申请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苏州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生物膜创面敷料成品检验报告、某医用退热贴检验报告、某成品检测报告,被申请人对其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经核实,某医疗器械(十大老牌网赌平台店)营业执照名称为十大老牌网赌平台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被申请人现场在货架上发现"某生物膜创面敷料"1盒,生产日期为2024年9月21日,有效期至2027年9月20日,内含5片,小片装未标注生产日期。发现"某医用退热贴"1盒,批号MDX0914,EXP20270913,内含5片,小片装未标注限用日期。执法人员现场查看某公司美团平台开设店铺,店铺内有"【某】医用冷敷贴多规格可选"在售,价格为折后¥1.38起,销量为6;有"【某】二类医用级械字号冷敷贴1片"在售,价格为折后¥6.37,销量为11。某公司美团页面内通过照片的形式展示了上述两款产品的生产日期、有效期,其中"某生物膜创面敷料"销售页面内展示产品的生产日期20240921,有效期至20270920,"某医用退热贴"销售页面以EXP20270913字样展示了产品有效期。截止现场检查时,某公司在美团平台共销售11片"某生物膜创面敷料"及6片"某医用退热贴"产品,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01.5元。在现场检查后,某公司停止了拆零销售行为。

2025年4月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太市监消投受〔2025〕第0148号投诉受理决定书,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该投诉受理决定书。前述文书于2025年4月10日被签收。2025年4月11日,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情况说明,明确拒绝调解。2025年4月15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决定不予立案。2025年4月1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太市监消投争终〔2025〕第0148号终止调解决定书、太市监消举不立〔2025〕第0170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前述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前述文书于2025年4月18日被签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及登记单。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的内容、方式。

2.十大老牌网赌平台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整改截图、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整改截图、某医用冷敷型、某生物膜创面敷料进货单位(苏州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供货单、两种医疗器械检验报告共3份、拒绝调解说明。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处理过程。

3.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的内部流程。

4.投诉受理决定书及中国邮政EMS投递轨迹、终止调解决定书及其中国邮政EMS投递轨迹、不予立案告知书及中国邮政EMS投递轨迹。证明被申请人投诉受理、终止调解、举报处理结果的告知方式、告知时间。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为我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处理本辖区内产品质量投诉举报的有权部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来信投诉举报,相关内容中既有请求被申请人解决案涉消费争议的投诉行为,又有要求被申请人立案查处违法行为的举报行为,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分别进行了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对于投诉部分,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后,就申请人的投诉予以了受理,因被投诉人某公司提交情况说明,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终止调解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了投诉处理的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对于举报部分,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3日收到申请人举报,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展开调查。被申请人经核查认为,某公司违法行为轻微,且现场检查后当事人立即停止了拆零销售行为,也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邮寄方式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了举报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

综上所述,在本机关受理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之前,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投诉举报处理职能,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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