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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不服十大老牌网赌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案

时间:2025-11-06 09:22来源:十大老牌网赌平台司法局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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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十大老牌网赌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十大老牌网赌平台东亭南路55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于2025年8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8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5年10月28日,本机关通过电话方式听取申请人意见。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贵单位确认被申请人未没收违法所得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其限期重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5月12日在抖音店铺"某旗舰店"购买的保鲜袋,购买后发现案涉产品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申请人认为第三人销售的涉案产品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行政机关处置加害人法律责任,收集民事权益救济的证据,后申请人于2025年5月29日通过挂号信形式投诉举报至被申请人处,后收到被申请人做出的行政告知书。

被申请人依据《产品质量法》作出责令整改未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是错误的。

1.《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依据《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第12.4条、《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2011第4.6.3.3条的规定,分号属于并列的意思。所以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责令改正的同时还应当"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行政处罚法》具有普遍授权性,只要有违法行为就应当没收违法所得。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中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综上所述,依据《行政复议法》,请求贵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且根据《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请贵单位妥善安排申请人阅卷。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投诉举报书;2.案涉产品照片;3.订单截图及物流轨迹;4.邮寄信封及物流轨迹;5.太市监消举不立〔2025〕第023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投诉举报处理情况。

2025年6月3日,我局通过来信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反映十大老牌网赌平台某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销售的保鲜袋没有厂名厂址、材质信息、工业生产许可证,要求我局予以查处。同时通过信件提供了相关材料。

2025年6月4日,我局决定受理该投诉,并依法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太市监消投受〔2025〕第0226号)于6月5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发送邮件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后因某公司拒绝调解,我局于6月13日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书(太市监消投争终〔2025〕第0226号)并于6月13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发送邮件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2025年6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发现用于网店销售的"双重锁鲜密实袋"一箱,合格证内容:原料:聚乙烯,规格与数量:14x16cm【20只】,生产许可证:皖XK16-204-01804,执行标准:BB/T0014,生产商:安徽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委托商:十大老牌网赌平台某包装有限公司。执法人员打开当事人开设在抖音的店铺"某旗舰店",内有"加厚保鲜袋食品双筋密封袋家用冰箱冷藏冷冻收纳袋分装透明封口袋"在售。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投诉举报材料,当事人承认因工作疏忽,销售给投诉举报人的产品未粘贴有合格证。2025年6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委托代理人段宜江进行询问调查,了解其经营密实袋相关情况。

经查,2024年12月1日,当事人以0.6元/包的价格从其供应商安徽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购进规格为"小号16*14cm*20只"的密实袋1000包后,以3.43元/包的价格(包邮价)在其开设的抖音店铺"某旗舰店"内销售。当事人查验了供应商的生产资质及产品检验报告。2025年5月12日,投诉人在该抖音店铺购买上述产品,经确认,当事人承认销售给投诉人的产品未附带合格证(因粘贴不牢,发货时合格证挤掉)。另查明,当事人仅售出一包未粘贴合格证的密实袋,进货价为0.6元,快递运费为3.8元,销售价为3.43元,故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给顾客的"双重锁鲜密实袋"未标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行为,违反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给顾客的"双重锁鲜密实袋"未标注商品名称、厂名厂址、检验合格证明、执行标准、成分的行为,构成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七条第(二)、(三)、(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视为假冒伪劣商品:(二)无执行标准的;(三)无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未使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厂名和厂址的;(四)应当标明而未标明商品的主要成分和含量的;"所指的假冒伪劣商品。

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及《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条"生产、销售的商品有本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生产、销售的商品有本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商品应当标明而未标明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我局向当事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太市监责改〔2025〕高043号,责令当事人改正,某公司现已改正。

因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规定的立案条件,我局于2025年6月12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5年6月13日,我局通过中国邮政EMS发送邮件的方式向申请人邮寄十大老牌网赌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太市监消举不立〔2025〕第0231号)。

二、我局对某公司的调查认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某公司销售给顾客的"双重锁鲜密实袋"未标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行为,违反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某公司销售给顾客的"双重锁鲜密实袋"未标注商品名称、厂名厂址、检验合格证明、执行标准、成分的行为,构成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七条第(二)、(三)、(四)项所指的假冒伪劣商品。

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及《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向当事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太市监责改(2025)高043号],责令当事人改正。某公司在现场检查时已自行改正。另查明,某公司仅销售一包无厂名厂址等信息的密实袋,进货价为0.6元,快递运费为3.8元,销售价为3.43元,无违法所得。

因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规定的立案条件,我局于2025年6月12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三、我局已依法履行投诉举报处理职能。

2025年6月3日,我局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6月4日,我局决定受理该投诉,并依法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太市监消投受〔2025〕第0266号),并于6月5日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的方式告知申请人。2025年6月10日,某公司明确拒绝调解,我局于6月13日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书(太市监消投争终〔2025〕第0226号),并于6月13日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6月10日,我局对申请人的举报内容进行核查,6月12日我局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6月13日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处理结果。

综上,我局依法履行投诉举报处理相关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四、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发〔2024〕1号)"二、准确把握行政复议范围和管辖范围,增强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能力(七)做好行政复议与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衔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区分处理投诉和举报事项。对于实名举报人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的违法线索,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核查后将是否立案决定告知实名举报人,有特别规定的,从其特别规定;未告知的,实名举报人可以对此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实名举报人对是否立案决定、调查程序、处理结果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查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除实名举报人能够证明有利害关系之外,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申请人作为投诉举报人,对于我局是否依法进行投诉举报答复及投诉举报答复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享有复议权。但在投诉举报后我局与案件相对人形成的行政关系中,申请人并非是行政相对人,且我局对案件作出的调查认定并不会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产生影响。综上,申请人并不具备复议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我局依法履行了投诉举报处理职责,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申请人对投诉举报后的调查处理不具备复议主体资格,其提出的复议要求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请求复议机关维持我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及登记单;2.十大老牌网赌平台某包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3.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网店截图、订单截图、快递费证明材料、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整改报告;4.涉案密实袋被委托生产单位(安徽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采购订单、涉案产品检验报告;5.投诉受理决定书及其中国邮政EMS投递轨迹、拒绝调解说明、终止调解决定书及其中国邮政EMS投递轨迹;6.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不予立案告知书及其中国邮政EMS投递轨迹。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25年5月12日,申请人在抖音"某旗舰店"店铺中购买"加厚保鲜袋食品双筋密封袋家用冰箱冷藏冷冻收纳袋分装透明封口袋"小号20只,商品于2025年5月13日发货。2025年6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的投诉举报书等材料,投诉举报书中载明被投诉举报人"十大老牌网赌平台某包装有限公司"投诉举报请求为"1、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对其进行调查、取证、处理,告知举报人具体经办人联系方式,并将处理结果通过邮寄以书面形式答复本人。2、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根据订单金额全额退还货款并赔偿。3、望贵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并监督其停止经营、启动召回、处置工作,依法公示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系统。4、烦请贵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依法调解。"事实和理由为"本人2025年5月12日在抖音店铺'某旗舰店'购买的保鲜袋,共计3.43元,订单编号6942519190652130378。收到货后发现产品没有厂名厂址、材质信息、工业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商品外包装照片显示,案涉保鲜袋标签标注"本产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4806.1、GB4806.6、GB4806.7等相关标准的要求;产品技术指标法规限量(总迁移量等)要求符合GB4806.1、GB4806.7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2025年6月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分别进行登记。2025年6月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太市监消投受〔2025〕第0226号《投诉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其投诉,后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上述文书,邮件于2025年6月7日被签收。2025年6月10日,被申请人对十大老牌网赌平台某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并拍摄现场照片,核查某公司抖音店铺在售商品。十大老牌网赌平台某包装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案涉订单页面截图、快递服务发票及对账单、采购订单、安徽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夹链自封袋检测报告。同日,被申请人对十大老牌网赌平台某包装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日,十大老牌网赌平台某包装有限公司出具关于拒绝调解的说明,明确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拒绝调解。同日,被申请人向某公司作出太市监责改〔2025〕高04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向某公司直接送达。2025年6月11日,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整改报告。2025年6月12日,经审批,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决定不予立案。2025年6月1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太市监消投争终〔2025〕第0226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决定终止调解。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前述投诉终止调解书,邮件于2025年6月16日被签收。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太市监消举不立〔2025〕第023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被举报人提供了相关进货材料,被举报人销售的商品未标注厂名厂址、材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规定,我局依据上述条例内相关规定向当事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太市监责改(2025)高043号,责令当事人改正。"因某公司的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上述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邮件于2025年6月17日被签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及登记单。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的内容、时间、方式。

2.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网店截图、订单截图、快递费证明材料、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整改报告、涉案密实袋被委托生产单位(安徽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采购订单、涉案产品检验报告、拒绝调解说明。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处理过程。

3.投诉受理决定书及其中国邮政EMS投递轨迹、终止调解决定书及其中国邮政EMS投递轨迹、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不予立案告知书及其中国邮政EMS投递轨迹。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的内部流程及处理情况的告知方式、告知时间。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为我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是处理本辖区内产品质量投诉举报的有权部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本案中,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材料,相关内容中既有请求被申请人解决案涉消费争议的投诉行为,又有举报行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分别进行了处理符合上述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2025年6月3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投诉后于2025年6月4日受理其投诉并通过书面邮寄方式告知其受理情况。因某公司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3日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于2025年6月16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被申请人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了投诉处理的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第四十七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视为假冒伪劣商品:(一)依法实行许可证制度、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准产制度,而未取得合法证件生产、销售的;(二)无执行标准的;(三)无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未使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厂名和厂址的;(四)应当标明而未标明商品的主要成分和含量的;(五)应当标明而未标明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第二十条规定:"生产、销售的商品有本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生产、销售的商品有本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商品应当标明而未标明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本案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某公司提供了案涉产品订单页面截图、快递服务发票及对账单、采购订单、安徽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夹链自封袋检测报告。经被申请人核查,某公司销售给申请人一包无厂名厂址等信息的密实袋,进货价为0.6元,快递运费为3.8元,销售价为3.43元,无违法所得。被申请人向某公司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某公司整改完毕。某公司的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2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5年6月17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告知其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调查、告知等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了举报处理的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本案受理前已经履行投诉举报处理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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