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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不服十大老牌网赌平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时间:2026-07-10 10:29来源:十大老牌网赌平台司法局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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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十大老牌网赌平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十大老牌网赌平台十八港路29号。

委托代理人孙大可,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慧中,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某公司。

申请人刘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十大老牌网赌平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社会保障行政确认行为,于2026年4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6年4月24日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后本机关依法追加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现本案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苏0585工不认〔2026〕3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某公司员工,于2025年12月30日10:00左右,在单位正常从事产品搬运工作过程中,因用力过猛,当场听到左肩发出异响,并随即出现左肩麻木,疼痛症状。申请人因当时症状尚可忍受,未立即就医,仅自行问文员要了云南白药喷雾使用,贴膏药缓解,但后续正常工作疼痛持续加重,左手出现明显麻木,于2026年1月28日前往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就诊,门诊病历中已补充记载申请人2025年12月30日受伤史,后续影像检查明确诊断为左侧冈上肌肌腱损伤,左肱二头肌长头肌腱及肩胛下肌腱周围积液,肩峰下滑囊炎等左肩损伤,同时伴随颈椎间盘突出等症状,到目前为止申请人左肩活动受限,没法正常工作。2026年3月18日上海第六人民医院核磁报告显示:左前上肩袖肌腱损伤后,冈上肌腱远端部分撕裂,左肱骨头小囊变,少量积液,诊断结论:左肩关节粘连,左肩袖部分损伤,左肩关节痛。鉴定结论忽视了申请人受伤与后续治疗的直接关联性。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该决定,并重新作出工作认定决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苏0585工不认〔2026〕3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门急诊就医记录册(2026.4.17);3.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影像(放射科)诊断报告(2026.03.19)。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具有作出本案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之规定,答复人十大老牌网赌平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案作出认定工伤决定的法定机关,具有作出本案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

二、答复人作出行政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经调查核实,刘某某为某公司工人,自诉2025年12月30日搬产品框时左肩发出声响,出现麻木疼痛,自行用药后加重。2026年1月28日,申请人至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就诊,病历记录"主诉:左肩、颈部不适伴手指麻木",后补充受伤史。2026年1月30日,该院左侧肩关节MR平扫放射、颈椎MR平扫放射诊断报告分别为"左侧冈上肌肌腱损伤可能。左肱二头肌长头肌腱、肩胛下肌腱周围积液。左喙突下、肩峰下滑囊炎。左肱骨头小囊变灶"、"颈椎3-4、6-7椎间盘突出"。2026年2月2日,该院诊断为肩周炎、颈椎病。2026年2月13日,申请人至十大老牌网赌平台中医医院就诊,中医诊断为"痹病气滞血瘀证";西医诊断为"颈椎病肩袖损伤腕管综合征"。

另据调查,刘某某于2026年1月30日、2月2日曾至十大老牌网赌平台中医医院就诊,病史记录分别是"主诉:颈肩酸痛伴左手麻木5年,诊断为颈椎病"、"现病史:颈肩酸痛伴左手麻木5年,劳累易加重。颈椎MR:颈3-4、6-7椎间盘突出,左侧冈上肌腱损伤周围滑膜炎。诊断:颈椎病颈椎间盘突出滑膜炎"。

为明确刘某某被诊断的"肩周炎颈椎病肩袖损伤腕管综合征颈椎间盘突出滑膜炎"是否与其所述的受伤情形有关,我局委托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专家组进行因果关系鉴定,后专家组根据申请人所述的受伤情形,结合其提供的病历资料、拍片影像资料及调查材料等,出具鉴定意见认为:"2026-01-28上海华山医院门诊主诉'左肩、颈部不适疼痛伴手指麻木'2026-01-30十大老牌网赌平台中医医院门诊主诉'颈肩酸痛伴左手麻木5年,劳累易加重',二次均无外伤史记录。2026-01-30MR:左侧冈上肌肌腱损伤可能。左肱二头肌长头肌腱、肩胛下肌腱周围积液。左喙突下、肩峰下滑囊炎。左肱骨头小囊变灶。颈3-4、6-7椎间盘突出。综上所述,专家组认为无明确左肩外伤史,左侧手指麻木与肩部疼痛机理不符。临床诊断'肩周炎颈椎病肩袖损伤腕管综合征颈椎间盘突出滑膜炎'与自诉2025年12月30日左肩受伤无因果关系"。

综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相关病症与2025年12月30日左肩受伤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我局依法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以上事实由病史资料、询问(调查)笔录、《医疗专家组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佐证。

三、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职工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原则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而导致职工受伤,三项条件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本案中,申请人相关病症与2025年12月30日工作时左肩受伤无因果关系,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我局据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充分。

四、答复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程序合法

申请人于2025年12月30日受伤,用人单位某公司于2026年3月12日申报工伤,答复人经材料审核后于当日向某公司出具《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答复人于2026年3月19日在某公司补齐申报材料后予以受理并于同日向某公司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答复人于2026年3月26日对申请人进行第一次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答复人于2026年3月30日委托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申请人伤残情况与相关受伤情形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予以鉴定,并因此向某公司发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聘请医疗专家于2026年4月9日出具《医疗专家组鉴定意见》,认为相关病症与申请人2025年12月30日左肩受伤无因果关系;答复人于2026年4月11日向某公司发出《工伤认定恢复通知书》。

2026年4月16日,答复人经调查核实后,认为申请人刘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于2026年4月16日向某公司邮寄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某公司于2026年4月18日签收。

综上所述,答复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恳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工伤申报证据清单、工伤认定申请表、刘某某身份证、劳动合同、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张某、李某某)、事故经过、个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吴某某身份证、某公司工伤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刘某某询问(调查)笔录(2026.03.26)、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关于刘某某提交材料的情况说明;2.上海市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宝山医院)放射诊断报告、健康服务信息、十大老牌网赌平台中医医院门诊病历、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就医记录、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影像(放射科)诊断报告;3.2026年3月12日《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及送达回证;4.2026年3月19日《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5.因果关系鉴定委托书及医疗专家组鉴定意见;6.2026年3月30日《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及对应的送达材料;7.2026年4月10日《工伤认定恢复通知书》及对应的送达材料;8.《工伤案件调查报告》;9.《工伤认定申请办理审批表》;10.2026年4月16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对应的送达材料。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2026年5月15日,申请人至本机关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书及证据材料。2026年5月18日,申请人至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书面意见、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放射诊断报告(2026-01-30左侧肩关节MR平扫)。申请人书面意见内容为:"1.本次鉴定流程存在程序违法,侵害本人合法权益。相关因果关系鉴定开展前,相关部门未告知本人鉴定机构选取方式、鉴定人员信息,也未告知我拥有申请人员回避的权利。鉴定全程没有通知本人到场说明情况,也未收集我关于受伤过程、身体病症的详细陈述,鉴定流程缺少公开性与公正性。鉴定出具体结果后,并未正式向我送达鉴定报告,也没有告知我可以对结论提出异议,申请二次鉴定。相关部门直接依照这份鉴定报告作出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剥夺了我的陈述、申辩的法定权利,流程不符合法律规定。2.工伤认定事实判定有误,与医疗记录客观事实不符。判定机构依据病历中颈肩酸痛和工作受伤无关联,属于片面解读病历信息。上述症状仅为过往颈椎相关基础病症,和本次左侧肩袖损伤、冈上肌肌腱部分撕裂、肩关节积液不属于同一病症。我在2026年1月28日前往医院首诊时,就清晰告知医生是2025年12月30日工作期间受伤,就诊时间距离事发时间较短,符合急性外伤发病特征。影像检查报告也能够证实本次损伤为急性外伤造成,并非旧疾与身体退行性病变。2025年12月30日,我在工作岗位作业时,因发力劳作致使左肩突发不适,当场出现疼痛麻木症状,事发地点、时间、诱因均满足工伤认定基础条件。本次伤情属于劳作引发的牵拉性内伤,并非体表撞击外伤,不能以无外部伤痕为由否认受伤事实。同时,现有材料无法证实我在事发之前就存在肩部肌腱撕裂、关节积液的情况。3.案件法律适用存在错误。即使本人存在颈椎基础旧疾,也不影响本次工伤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司法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缘故遭受伤害,原有基础疾病被工作行为诱发、加重,依旧应当判定为工伤。本次肩部肌腱撕裂、关节积液是工作发力直接引发的急性损伤,和既往颈椎病症无直接联系,被申请人以此驳回工伤认定申请,属于法律适用错误。4.复议诉求。撤销十大老牌网赌平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苏0585工不认〔2026〕3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要求被申请人重新核查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果,确认2025年12月30日受伤属于工伤;若案件需要再次开展伤情因果关系鉴定,恳请复议机关监督全过程,保障本人参与检查、提出异议的各项权利,保证鉴定结果客观公正。"

2026年7月2日,本机关通过电话方式听取第三人意见,第三人对于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书及证据材料均无意见,第三人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为第三人处操作工,申请人在《事故经过》中自述于2025年12月30日在上班时左手搬筐子用力大了点,一用劲感觉咯噔响了下,胳膊酸疼,有点活动受限,当时能忍住疼没当回事,当天班组长因有事请假故未上报,后来疼痛加剧才去就医的。2026年1月28日,申请人前往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北院骨科就诊,主诉:左肩,颈部不适疼痛伴手指麻木;现病史:左肩,颈部不适疼痛伴手指麻木;诊断:肢体疼痛。2026年1月30日,申请人前往十大老牌网赌平台中医医院治未病科就诊,主诉:颈肩酸痛伴左手麻木5年;现病史:颈肩酸痛伴左手麻木5年,劳累易加重;中医诊断:肩痹、项痹、风寒湿邪证;西医诊断:颈椎病。同日,申请人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放射诊断报告(左侧肩关节MR平扫)显示,放射学诊断:左侧冈上肌肌腱损伤可能;左肱二头肌长头肌腱、肩胛下肌腱周围积液;左喙突下、肩峰下滑囊炎;左肱骨头小囊变灶;请结合临床随诊。同日,申请人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放射诊断报告[颈椎MR平扫(薄层)]显示,放射学诊断:颈3-4、6-7椎间盘突出,请结合临床随诊。2026年2月2日,申请人前往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北院骨科就诊,主诉:左肩外伤一月后疼痛伴左手麻木;现病史:同上;诊断:肩周炎、颈椎病。同日,申请人前往十大老牌网赌平台中医医院治未病科就诊,主诉:复诊;现病史:颈肩酸痛伴左手麻木5年,劳累易加重,颈椎MR:颈3-4、6-7椎间盘突出,左侧冈上肌腱损伤周围滑膜炎;中医诊断:项痹、风寒湿痹证;西医诊断:颈椎病、颈椎间盘突出、滑膜炎。2026年2月13日,申请人前往十大老牌网赌平台中医医院骨伤科门诊就诊,主诉:左侧颈肩部疼痛2月、左手麻木一月;现病史:左侧颈肩部疼痛2月、左手麻木一月,晚间明显,手工工作;中医诊断:痹病、气滞血瘀证;西医诊断:颈椎病、肩袖损伤、腕管综合征。2026年3月6日,申请人往十大老牌网赌平台中医医院推拿科就诊,主诉:颈部酸痛继续治疗;中医诊断:痹症、血瘀证;西医诊断:颈椎病。

2026年3月12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受伤职工身份证、初诊病史5页、劳动合同、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用人单位授权委托书、单位经办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个人授权委托书、事故经过等证据材料。同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发出苏0585工补〔2026〕264号《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并于同日直接送达第三人。

2026年3月17日,申请人前往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骨科就诊,主诉:2025年12月30日左肩拉伤后疼痛,目前诉疼痛;诊断:上肢损伤。2026年3月18日,申请人前往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运动医学科就诊,主诉外伤致左侧肩关节疼痛不适2月余(2025/12/30拉伤),近期症状加重;现病史:同上;诊断:左肩关节痛。同日,申请人前往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北院骨科,补充2026年1月28日就诊病史,医师在申请人2026年1月28日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门急诊就医记录册空白处手书"患者自诉2025年12月30日受伤史"。2026年3月19日,申请人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运动医学科就诊,主诉:左侧肩关节疼痛不适病史同前;现病史:同上;诊断:左肩关节痛。同日,申请人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影像(放射科)诊断报告显示,影像学诊断:1.左前上肩袖肌腱损伤后,冈上肌腱远端部分撕裂;2.左肱骨头小囊变,少量积液。同日,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运动医学科诊断申请人肩关节粘连,并出具病假单,建议休二周病假。同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初诊病史4页、证人证言(张某、李某某)等证据材料。同日,被申请人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苏0585工受〔2026〕609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并于同日向申请人、第三人直接送达。2026年3月2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调查)笔录。为明确申请人被诊断的"肩周炎颈椎病肩袖损伤腕管综合征颈椎间盘退出滑膜炎"是否与其所述2025年12月30日搬产品框时用力过猛,听到自己的左肩发出咔哒一声的受伤情形有关,2026年3月30日,被申请人委托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专家组对申请人伤残情况与所受伤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予以鉴定确认。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苏0585工中〔2026〕13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并于当日向申请人、第三人邮寄,邮件于2026年3月31日被签收。

2026年4月1日,申请人前往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运动医学科就诊,主诉:外伤致左侧肩关节疼痛不适3月余,病史同前,关节注射后症状略有改善;现病史:同上;诊断:左肩关节粘连、左肩袖损伤(部分)、左肩关节痛。同日,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向申请人出具病假单,建议休一周病假。2026年4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微信聊天截图2页、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门诊病历2页。2026年4月8日,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2026年4月9日,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专家组出具鉴定意见:"2026-01-28上海华山医院门诊主诉'左肩、颈部不适疼痛伴手指麻木',2026-01-30十大老牌网赌平台中医院门诊主诉'颈肩酸痛伴左手麻木5年,劳累易加重',二次均无外伤史记录。2026-01-30MR:左侧冈上肌损伤可能。左肱二头肌长头肌腱、肩胛下肌腱周围积液。左喙突、肩峰下滑囊炎。肱骨头小囊灶。颈3-4、6-7椎间盘突出。综上所述,专家组认为:无明确左肩外伤史,左侧手指麻木与肩部疼痛机理不符。临床诊断:'肩周炎颈椎病肩袖损伤腕管综合征颈椎间盘突出滑膜炎'与自诉2025年12月30日左肩受伤无因果关系。"2026年4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苏0585工复〔2026〕19号《工伤认定恢复通知书》,并于当日向申请人、第三人邮寄,邮件于2026年4月11日被签收。2026年4月16日,经审批,被申请人作出苏0585工不认〔2026〕3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于2026年4月17日向申请人、第三人邮寄,邮件于2026年4月18日被签收。

2026年4月17日,申请人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运动医学科就诊,主诉:左侧肩关节疼痛不适病史同前;现病史:同上;诊断:左肩袖损伤、左肩关节粘连、左肩关节痛。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工伤申报证据清单、工伤认定申请表、刘某某身份证、劳动合同、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张某、李某某)、事故经过、个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吴某某身份证、某公司工伤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以及作出补正的时间、方式。

2、上海市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宝山医院)放射诊断报告、十大老牌网赌平台中医医院门诊病历、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就医记录、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影像(放射科)诊断报告、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门急诊就医记录册(2026.4.17)。证明申请人就诊情况。

3、2026年3月12日《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被申请人通知第三人补正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的时间、内容及送达情况。

4、2026年3月19日《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被申请人受理第三人工伤申请的时间及送达情况。

5、2026年3月30日《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2026年4月10日《工伤认定恢复通知书》及对应的送达材料。证明被申请人作出中止、恢复工伤认定程序的时间及送达情况。

6、刘某某询问(调查)笔录(2026.03.26)、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健康服务信息、十大老牌网赌平台中医医院门诊病历(2026.01.30、2026.02.02)、关于刘某某提交材料的情况说明、因果关系鉴定委托书及医疗专家组鉴定意见。证明被申请人的调查取证过程。

7、《工伤案件调查报告》《工伤认定申请办理审批表》。证明被申请人内部审批程序。

8、2026年4月16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对应的送达材料。证明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时间、送达情况。

本机关认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进行工伤认定的有权部门,被申请人依法具有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职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申请人自述于2025年12月30日上班时在搬产品框时用力过猛,听到左肩发出咔哒一声,当时感觉左肩有些麻木有点疼,在使用云南白药喷雾后继续工作。后疼痛加剧,申请人于2026年1月28日前往复旦大学华山医院北院骨科就诊,主诉:左肩,颈部不适疼痛伴手指麻木(后申请人于2026年3月18日至该院补充1月28日就诊病史"患者自述2025年12月30日受伤史");诊断为肢体疼痛。2026年1月30日,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左侧肩关节MR平扫放射诊断报告放射学诊断:左侧冈上肌肌腱损伤可能;左肱二头肌长头肌腱、肩胛下肌腱周围积液;左喙突下、肩峰下滑膜炎;左肱骨头小囊变灶;颈椎MR平扫放射报告放射学诊断:颈3-4、6-7椎间盘突出。同日,申请人至十大老牌网赌平台中医医院治未病科就诊,主诉:颈肩酸痛伴左手麻木5年;现病史:颈肩酸痛伴左手麻木5年,劳累易加重;中医诊断:肩痹、项痹、风寒湿邪证;西医诊断:颈椎病。2026年2月2日,申请人至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北院骨科就诊,经诊断为肩周炎、颈椎病。同日,申请人至十大老牌网赌平台中医医院治未病科就诊,经中医诊断为:项痹、风寒湿痹证;西医诊断为:颈椎病、颈椎间盘突出、滑膜炎。2026年2月13日,申请人至十大老牌网赌平台中医医院骨伤专科就诊,经中医诊断为:痹病、气滞血瘀证;西医诊断为:颈椎病、肩袖损伤、腕管综合征。因被申请人无法确定申请人被诊断的"肩周炎颈椎病肩袖损伤腕管综合征颈椎间盘突出滑膜炎"与其所述的受伤情形是有关,被申请人遂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苏人社规〔2020〕4号)相关规定,委托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专家组对申请人的伤残情况和其所述受伤情形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后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专家组出具鉴定意见,认为申请人无明确左肩外伤史,左侧手指麻木与肩部疼痛机理不符。临床诊断:"肩周炎颈椎病肩袖损伤腕管综合征颈椎间盘突出滑膜炎"与自诉2025年12月30日左肩受伤无因果关系。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并无不当。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苏人社〔2020〕4号)第二部分"关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问题"中规定:"(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对难以确定职工伤残是否与工伤存在因果关系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医疗机构、专业鉴定机构或者聘请3名至5名相关医疗专家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并作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结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上述情形根据《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中止工伤认定的,应在有关鉴定结论作出后及时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并根据医学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综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相关机构或者医疗专家进行鉴定的费用,在工伤保险相关业务经费中列支。"《苏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21修正)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难以确定职工伤残情况是否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时,可以委托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或5名相关专家组成医疗鉴定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鉴定意见作出决定。"申请人称鉴定流程程序违法、判定事实与医疗记录事实不符。经本机关查明、被申请人确认,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工伤认定过程中因果关系鉴定的程序性事项,如要求告知申请人鉴定机构及人员选取方式、申请人员回避、听取其受伤陈述、对鉴定结果予以告知、对结果不服可申请二次鉴定等作出强制性要求。被申请人提供的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专家组出具的鉴定意见,鉴定程序符合规定,鉴定意见合法有效。被申请人的补正、受理、调查、鉴定、送达等程序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苏0585工不认〔2026〕3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十大老牌网赌平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苏0585工不认〔2026〕3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六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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