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十大老牌网赌平台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十大老牌网赌平台经济开发区港区、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台、中心、行、公司,各市属企业,部省驻太单位,健雄学院:
《十大老牌网赌平台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一日
十大老牌网赌平台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障本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家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和省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物价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建房改〔2005〕6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在本市城区范围内(东至沿江高速公路、西至昆山市界、南至上海市界、北至苏昆太高速公路)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建设标准、计划安排、供应范围与对象、销售价格应当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五条市规划建设局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市发改委、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物价、民政、公安、税务、金融及十大老牌网赌平台政府、新区管委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规划建设局会同市发改委、国土资源、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 优惠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征收的营业税按70%返还给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纳入城市住房保障发展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优先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三 开发建设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行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以成片开发为主。其建设规模应根据低收入家庭住房现状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监理、材料供应、物业管理均实行公开招投标,并按规定签订招投标合同。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建筑面积为75~85平方米,小套住房建筑面积为55~65平方米,高层、小高层建筑可以适当放宽面积标准,但每种套型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平方米。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划》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四 价格管理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销售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一)开发成本
l.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l至4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6.贷款利息按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二)税金
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三)利润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由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有利润。
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当与城区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规划建设局,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在面积控制标准内,按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购买;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规划建设局参照同地段商品房的平均价格水平予以核定。
经济适用住房超过面积控制标准部分的差价款,由市规划建设局收回,纳入城市住房保障发展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二十一条购房面积标准,目前按2人户5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3人户60平方米、4人及4人以上70平方米执行。
五 销售对象和申购程序
第二十二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家庭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满5年(到达退休年龄后户口从外地迁回本市的不作供应对象)。
2.申请人家庭属低收入或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即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的家庭(按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
3.申请人家庭在本市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
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老职工(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己享受福利分房,或单位发放的一次性购房补贴,或已享受撤村建居,或已领取承租公房拆迁安置补偿款的家庭,不得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家庭己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因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取得的住房,或5年内因出售个人产权房而成为住房困难户的,均不列入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对象。
租住公房的,必须退出原租住的公房,方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三条凡按本办法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不再享受单位向职工发放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第二十四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向市规划建设局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十大老牌网赌平台城区职工、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下列书面证明材料:
1.户籍证明、结婚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
3.其它相关的证明材料。
市规划建设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工作日内进行初审,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二十五条市规划建设局受理申请后,应会同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申请家庭的人口、经济收入及住房情况等进行复查,复查期限为20工作日。
对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应当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及本市的主要报纸和十大老牌网赌平台房地产信息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
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市规划建设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公示后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后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核准意见。
市规划建设局按照公示确认的购房申请名单,根据年度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供应情况,分期分批落实房源安排,并向购房申请人发放统一的《十大老牌网赌平台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注明基准价购买的优惠面积。
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供不应求时,可采取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轮候对象。经批准购房的申购家庭,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能购房的应当重新申请。经批准购买的申购家庭在抽取选房顺序号后或选房后,自愿放弃购买的,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购。
六 产权登记和上市交易
第二十七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个人拥有有限产权。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土地使用证上注明"划拨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加盖"经济适用住房"印章,并注明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参照商品房价格购买的面积。
第二十八条按本办法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凡实际居住不满5年(以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年限)的,不得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在限制上市交易的期限内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五年后,确需上市转让的,须经市规划建设局核准,且其原享受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面积要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等收益,取得完全产权,方可上市转让,政府可优先回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补交的土地出让金等收益由市规划建设局代收,纳入城市住房保障发展资金管理,专项用于城市住房保障。参照商品房价格购买的面积免征收益。
第二十九条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每户限购1套,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七 物业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在规划、建设阶段必须为物业管理创造必要条件,小区要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居民,应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居民要按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八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用途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价格主管部门对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市规划建设局对采用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实情等欺骗手段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五年内不再受理其购房申请;对已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规划建设局追回其已购住房,或由购房人按不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补足购房款;并可以提请其所在单位对采用欺骗手段的申请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规划建设局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及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从事低收入家庭住房审核、审批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OO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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