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自用撬装式加油装置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太仓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科教新城管委会,娄东街道、陆渡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健雄学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自用撬装式加油装置监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自用撬装式加油装置监管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自用撬装式加油装置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有效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撬装式加油装置技术标准
撬装式加油装置是指将防火防爆油罐、加油机、自动灭火装置等设备及其配件整体装配于一个钢制撬体的地面加油装置。撬装式加油装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撬装式汽车加油站技术标准》(SH/T3134-2023)。撬装式加油装置不得用于企业自用、临时或特定场所之外的场所,并应单独建站。安装撬装式加油装置是特殊建设工程。
二、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运行合法合规
(一)企业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并督促指导从业人员参照《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等要求进行涉油作业。应当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责任单位:市应急局)
(二)企业应当规范采购、管理、运输等行为。应当通过正规渠道采购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成品油,应当从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生产企业或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购进成品油,留存购买凭证备查,并按规定落实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应当与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签订运输合同,使用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专用车辆承担成品油运输任务。(责任单位:市交运局、商务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
(三)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自用规定。撬装式加油装置仅限在本单位厂区范围内使用,严禁对外销售或变相对外销售成品油。只能为本单位内部生产经营配套使用且不能上路的工程车辆、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如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装载机、叉车等)加注,以及为登记注册在本单位(或同一控股股东)的生产经营用车辆加注。(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运局、商务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
(四)企业应当积极做好配合工作。企业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配合各区镇(街道)建立企业自用撬装式加油装置清单名录备案制度。对被下达整改意见的,要及时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或不具备整改条件的,依法配合关停、搬离等。(责任单位:各区镇,市商务局、资规局、住建局、应急局、气象局)
三、强化协同配合,落实监管措施
各区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撬装式加油装置监管,推动企业落实消防、安全、防雷、环保等相关标准要求,确保安全运行。
(一)落实项目备案。市数据局、有立项备案权限的区镇根据《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做好撬装式加油装置项目备案工作,并将备案信息共享至相关监管和执法部门。(责任单位:市数据局,有立项备案权限的区镇)
(二)落实用地审验。市资规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督促企业用地符合专项规划要求。违反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依法处置。(责任单位:市资规局)
(三)落实安全审验。市应急局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督促企业履行项目安全“三同时”手续,完善安全设施。建设前,企业应按规定对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编制设施设计专篇。投入使用前,企业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每三年,设立企业应当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一次安全评价。违反规定的,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置。(责任单位:市应急局)
(四)落实防雷审验。市气象局依据《阻隔防爆撬装式加油(气)装置防雷技术规范》(QX/T450-2018)等规定,督促企业办理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依法落实定期检测制度。违反规定的,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置。(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五)落实消防审验。市住建局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督促企业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手续,落实和完善消防设施。违反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置。(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六)落实环保措施。太仓生态环境局指导企业落实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于项目处于城市建成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参照“加油、加气站”项目类别要求办理环评审批。项目投用后,对撬装式加油装置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和运行情况加强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太仓生态环境局)
(七)强化技防保障。落实企业安装视频监控,接入政务系统,对卸油、加油作业进行全天候监控,监控录像应保留90天。组织企业申报自用加油车辆备案名单,名单内车辆所有人应当与企业法人(或控股股东)、撬装设备所有人(或控股股东)名称一致,并经相关部门联合审查。(责任单位:各区镇,市公安局、交运局、商务局、应急局)
(八)加强消防管理。消防救援大队应指导企业完善消防设施、加强人员培训和演练。依法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责任单位:消防救援大队)
(九)服务合规企业。对满足建设和管理、使用规范要求的企业自用撬装式加油装置,资规、住建、应急、气象等部门应主动作为,帮助企业完善相关手续和条件。各部门和单位及时将审验合格的企业清单抄送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区镇,市资规局、住建局、商务局、应急局、气象局)
四、加强监管执法,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建强队伍。各部门和单位常态化配强执法力量,通过自查自纠发现和接到平台推送、媒体群众反映的线索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核实。执法人员持续加强专业法律法规学习研究,通过执法实战,不断提升执法能力水平。(责任单位:市公安局、资规局、住建局、交运局、商务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
(二)加强巡查。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在前期摸排底册清单基础上,区镇每月部署全方位巡查摸排,数量多、情况复杂地区加密摸排频次。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公安、交运、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动态检查,严防未审先建。(责任单位:各区镇,市公安局、交运局、商务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
(三)强化管理。核查成品油经营资质,对于我市范围内在“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平台备案的批发、仓储、零售企业,督促其规范购销存和出入库台账,据实核算数据,完善油品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加强对撬装式加油装置的油品、计量器具的检测力度。(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
(四)全链条查处。各部门和单位争取省、苏州资源支持,按照上级有关工作指引要求开展核查,从油品来源、发票信息、运输方式、车船改造、销售渠道、交易证据、犯罪网络等多方面入手,依法查处全链条各环节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运局、商务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法院、检察院)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