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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太仓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时间:2026-03-27 15:51来源:太仓市人民政府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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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太仓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科教新城管委会,娄东街道、陆渡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健雄学院:

《太仓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已经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太仓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仓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太仓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本细则所称城市,是指太仓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在衔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

第五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下列区域内应划定城市绿地界线:

(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等;

(二)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湿地、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三)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湖泊、河道、山体等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四)其他需要划定城市绿地界线的区域。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绿线管理的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不同类型绿地的界线、地块绿地率控制性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等,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城市绿地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条 居住区和单位附属绿地应严格执行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不得任意降低绿化用地指标。

第十一条 各类工程建设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于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将竣工验收资料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六个月内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绿化、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4月30日。《太仓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太政发〔2017〕61号)文件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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