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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不服十大老牌网赌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案

时间:2024-08-01 10:06来源:十大老牌网赌平台司法局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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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崔某,男。

被申请人十大老牌网赌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决定不服,20245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5月30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6日作出的太市监举不立2024029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处理;3.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告知投诉受理行为违法;4.责令被申请人书面说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因;5.建议按照相关规定对被申请人的相关直接责任人作出政纪处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5月8日通过信件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案外人苏州某公司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要求查处商家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6日作出结案反馈回复,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一、根据涉案物品得知其执行标准为GB/T 22106,该标准为非发酵豆制品标准,该标准5.1.1规定大豆应符合GB 1352的规定。经查询该国家强制性标准GB1352大豆标准第四条进行了分类规定按颜色分为黄大豆、青大豆、黑大豆、其他区大豆和混合大豆,按成分含量分为高油大豆和高蛋白大豆并详细规定了高油大豆和高蛋白大豆相关指标。

根据GB/T 22106前置条件,大豆应符合GB 1352的规定。依据GB 1352,黄大豆、青大豆、黑大豆、其他大豆、高油大豆和高蛋白大豆是大豆的下属分类。依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第十九条关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通常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或食品分类名称。若上述名称有多个时,可选择其中的任意一个,或不引起歧义的等效的名称在没有标准规定的情况下,应使用能够帮助消费者理解食品真实属性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能够反映食品本身固有的性质、特性、特征,具有明晰产品本质、区分不同产品的作用。

根据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3.1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1.2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4.1.2.1.1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综上,在GB 1352中已规定了下属名称,即黄大豆、青大豆、黑大豆、其他大豆,高油大豆和高蛋白大豆,且该6种名称是大豆的下属分类,不应与大豆等效在已有国家标准GB 1352且规定了分类名称时,便应当依据GB 7718相关规定进行标注具体配料,才能够反映食品本身固有的性质、特性、特征,具有明晰产品本质、区分不同产品的作用。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

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申请人于2024年5月8日寄出投诉举报件,物流显示于2024年5月10日信件予以签收,即便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7日寄出答复并告知不予立案,但是直至申请复议之日,被申请人亦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履行告知义务,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应当确认其程序违法。其中时长11天,工作日8天

被申请人作出回复认定事实不清,未依法全面核查清楚。被申请人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

被申请人未全面仔细核查,并且根据行政行为的基本原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对外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应当形式全面,内容完整,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对申请人作出拒绝性行政行为,应当明确拒绝的原因、理由、法律依据履行说明义务。

本案中被申请人仅进行简单答复,未说明拒绝的原因,也未列明法律依据,未履行必要的说理义务,据此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缺乏合法性,应予撤销。未进行充分的认定事实依据,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故可以认定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投诉举报信;2.邮寄投诉举报信的信封;3.购物记录等照片;4.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一、投诉举报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5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反映公司生产销售的百叶结标签上配料未按照标准规定的产品类别标识具体配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被申请人予以查处,同时提供了相关材料。

2024年5月13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该投诉并作出投诉受理决定。同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公司食品进行现场核查,该公司提供了百叶结产品的第三方检验报告和涉案批次的出厂检验报告。

公司拒绝调解,被申请人2024年5月14日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于同日将投诉受理决定书及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邮寄告知申请人。

经查,该公司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该百叶结产品有第三方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O.DP202301112919及涉案批次2024年5月3日的出厂检验合格报告,证明该产品符合其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GB/T 22106-2008。某公司食品在其生产的百叶结产品标签配料中标示大豆,能够清晰准确地反映该食品的真实属性,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1.1"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的要求。某公司食品生产百叶结产品配料标示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申请人2024年5月15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4年5月17日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邮寄告知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投诉举报处理职能。2024年5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并及时分别就投诉和举报事项进行处理。2024年5月13日,被申请人依法决定受理该投诉并作出投诉受理决定,并于2024年5月14日通过EMS快递单号:1295929029309将投诉受理决定书(太市监投受〔2024〕第双027号)邮寄告知申请人。

2024年5月13日,被申请人某公司食品进行现场检查并调取相关证据。因某公司食品作出拒绝调解说明,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决定终止调解,并于2024年5月14日通过EMS(快递单号:1295929029309)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太市监终调决〔2024〕第双032号)邮寄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2024年5月15日做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4年5月17日通过EMS快递单号1295929081509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太市监举不立〔2024〕双029号邮寄告知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投诉举报处理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

三、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发〔20241号"二、准确把握行政复议范围和管辖范围,增强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能力〔〕做好行政复议与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衔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区分处理投诉和举报事项。对于实名举报人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的违法线索,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核查后将是否立案决定告知实名举报人,有特别规定的,从其特别规定未告知的,实名举报人可以对此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实名举报人对是否立案决定、调查程序、处理结果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查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除实名举报人能够证明有利害关系之外,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申请人作为投诉举报人,在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与案件相对人形成的行政关系中,申请人并非是行政相对人,且被申请人对案件作出的调查认定并不会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产生影响。故申请人并不具备复议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投诉举报处理职责,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申请人对投诉举报后的调查处理不具备复议主体资格,其提出的复议要求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2.现场检查笔录、某公司食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明细、第三方检验报告、涉案批次百叶结产品出厂检验报告;3.某公司食品拒绝调解情况说明4.投诉受理决定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及邮寄信息5.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及邮寄信息;6.不予立案审批表;7.GB/T 22106-2008《非发酵豆制品》;8.GB1352-2023《大豆》;9.GB 772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挂号信(编号XA66179431441)方式提交的投诉举报信、购物记录照片等材料。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信中反映其在淘宝购买苏州某公司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生产的百叶结,案涉产品配料中含有大豆,但该公司未按照GB1352规定的产品类别标识具体配料,违反食品安全法。申请人在该投诉举报信中载明诉求:"1.依法按订单合同赔偿并退货款;2.根据相关线索对被投诉举报人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给予本人举报奖励"。2024年5月13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投诉并作出太市监投受〔2024〕第双027号投诉受理决定书。同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某公司提供了投诉举报所涉生产日期百叶结的出厂检验合格报告、案涉百叶结产品的第三方检验报告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材料。同日,某公司出具拒绝调解情况说明,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拒绝调解。2024年5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太市监终调决〔2024〕第双032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同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邮寄投诉受理决定书及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相关邮件于2024年5月16日被签收。2024年5月16日,经审批被申请人作出太市监举不立〔2024〕双029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被投诉举报人生产销售的百叶结标签显示配料为大豆,符合国家标准GB1352中的中文标准名称为大豆的要求……综上,无证据证明被投诉举报人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故,不予立案。"后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邮寄上述文书,该邮件于2024年5月19日被签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的内容、方式。

2.现场检查笔录、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明及明细、第三方检验报告、涉案批次百叶结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某公司拒绝调解情况说明。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处理过程。

3.投诉受理决定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及邮寄信息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及邮寄信息、不予立案审批表。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的内部流程及受理、处理结果的告知方式、告知时间

4.GB/T22106-2008《非发酵豆制品》、GB1352-2023《大豆》、GB772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证明案涉商品所涉相关国家标准的具体内容。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为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处理本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的有权部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本案中,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材料相关内容中既有请求被申请人解决案涉消费争议的投诉行为,又有针对某公司的举报行为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分别进行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依法行了受理,因某公司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书并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被申请人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了投诉处理的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开展了调查。某公司在其生产的百叶结产品标签配料中标示大豆,能够清晰准确地反映该食品的真实属性,符合相关要求故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后被申请人将不予立案告知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处理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本案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七月二十五

抄告: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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