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杨林船闸开征船舶过闸费的复函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苏价服函〔2015〕82号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杨林船闸开征
船舶过闸费的复函
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商请开征杨林船闸船舶过闸费收费标准的函》(苏交航〔2015〕14号)收悉。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经过认真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结合成本调查结论,经研究,同意杨林船闸开征船舶过闸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各类船舶不分空载和重载,均按照船舶证书中核定的总吨位收费;排筏和其他浮运物体,均按照立方米收费。对无船舶证书或者船证不符的,参照同类船舶的总吨位收费。
(一)拖轮、货轮及其他机动船为1.0元∕次·总吨位;
(二)驳船及其他非机动船为0.8元∕次·总吨位;
(三)排筏及其他浮运物体为0.4元∕次·立方米;
(四)对装载货物后船舶吃水超过核定载重线,或者装载货物超过船舶长度、宽度的,根据超载、超长、超宽的程度,在正常收费基础上加收幅度不得高于50%。
二、收费单位应当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收取的资金及时缴入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
三、你厅每年度应向省物价局、财政厅报送杨林船闸船舶过闸费收入、还贷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船舶过闸费征收事关水运企业和船民的切身利益,请你厅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和沟通协调工作,确保平稳有序。
五、本文自2016年1月6日起试行2年,试行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收费的,你厅应当在期限届满3个月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提出申请;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停止收费。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25日
抄送:苏州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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