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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杨林船闸开征船舶过闸费的复函

时间:2016-07-20 11:22来源:运维中心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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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

江苏省财政

苏价服函〔201582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杨林船闸开征

船舶过闸费的复函

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商请开征杨林船闸船舶过闸费收费标准的函》(苏交航〔201514号)收悉。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经过认真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结合成本调查结论,经研究,同意杨林船闸开征船舶过闸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各类船舶不分空载和重载,均按照船舶证书中核定的总吨位收费;排筏和其他浮运物体,均按照立方米收费。对无船舶证书或者船证不符的,参照同类船舶的总吨位收费。

(一)拖轮、货轮及其他机动船为1.0·总吨位;

(二)驳船及其他非机动船为0.8·总吨位;

(三)排筏及其他浮运物体为0.4·立方米;

(四)对装载货物后船舶吃水超过核定载重线,或者装载货物超过船舶长度、宽度的,根据超载、超长、超宽的程度,在正常收费基础上加收幅度不得高于50%

二、收费单位应当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收取的资金及时缴入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

三、你厅每年度应向省物价局、财政厅报送杨林船闸船舶过闸费收入、还贷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船舶过闸费征收事关水运企业和船民的切身利益,请你厅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和沟通协调工作,确保平稳有序。

五、本文自201616日起试行2年,试行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收费的,你厅应当在期限届满3个月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提出申请;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停止收费。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20151225

抄送:苏州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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